重申“道统”:反思民族国家的限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亚文,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比较政治系主任,主要研究领域:比较政治与国家能力、超大规模国家治理、人口与政治、东亚国际关系等。上海 200083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西方国家近年来所出现的政治乱象,从西方政治学的角度看,是政治议程和制度设置突破了构建民族国家的伦理约定,导致政治过度和契约瓦解,而从中国传统政治经验看,则是“治统”僭越了“道统”,国家丧失了检验政治合理性的稳定机制。卡尔·施米特和保罗·卡恩的政治神学,则重申了神圣性在政治体系中的作用。以选举合法性为准则的当代政治已显现其乖戾,政治不仅需要合法,也需要正当有效。重申“道统”、回归“政治神学”,是建构适度政治的关键所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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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和欧洲国家近些年来日益加剧的社会混乱和政治撕裂现象,正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剖析这些国家的政治乱象时,先要留意它们以往在政治上所取得的成就,乱象很可能就酝酿于成就中,原因很简单,如果成就是长久可靠的,那么乱象就不太可能发生,正是成就并不具有长久的确定性,才会使成就在另一时刻,会以败乱的面貌表现出来。21世纪是从20世纪孕育出来的,而在20世纪上半叶,世界在大多数时候仍是混乱世界,西方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获得相对平静只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才发生的事情。因此,考察西方的政治成就,主要的时间点应是20世纪尤其是其下半叶。在此期间,其成就明显可见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即民主普及、权利扩张和政治破“界”。民主价值的被接受和民主政治在全球的普及,从来没有像在20世纪那样成为主流叙事和实践;福利供给的有无和充裕程度,已是公民身份有无的标志,也是国家有无合法性的尺度。与此同时,自由主义成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主导性政治知识范式,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也应声而起,尤其是“人权”话语及其实践,共同构想并推进建设起一个可以容纳无数多样性、无限扩张的无“界”政治世界。政治想象对以往在国家、族群、肤色、性别、年龄、宗教、语言等各种界限上的突破,使“普世价值”在近半世纪逐渐成为流行政治语言,世界主义、世界公民成为向往对象,而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则成为旧时代的标志。①

      然而,西方当前在国家治理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却也揭示了上述这些“成就”可能也是陷阱,埋下了21世纪初叶到来时由盛而衰的伏笔,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从西方国家以往的政治成就和当下的政治乱象的相互观照中,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民主政治是否应有其限度?可以在“人民主权”名义下,真的让所有重要决策由民众来投票做出吗?民粹主义真的与民主没有关系?权利是否应有其限度?一个国家可以无限制地满足民众对权利的要求吗?政治是否应有边界?或者说,政治共同体的扩展,是否要以一定的约束条件为前提,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有其范围限定?本文试图对此做出解释和解答,所选取的是两种方法和角度:一种方法是“西医”,即从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角度,追溯民族国家形成之初的契约伦理,在历史对照中观察政治过度如何发生及政治契约如何走向崩溃;另一种方法是“中医”,即从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道统”与“治统”的相成的角度,认为西方政治乱象的关键成因,是“治统”僭越了“道统”,和“道统”在政治变迁中逐渐迷失。

      一、政治过度与契约瓦解

      先用“西医”。在《匮乏、政治过度与文明危机》②一文中,笔者提出,如果把现代民族国家说成是国家与公民的一种新的契约关系,那么,这个构建民族共同体的契约在早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主要在于三点,即公民美德与国家责任相匹配、精英治理与民众意愿相协调、契约的运用在其政治边界内。这三个条件实际上规定了近代以来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诉求的意识形态在政治上的可能限度,其一是权利限度,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是要有前提的,那就是要为国家付出,而且其付出不能少于国家所能提供,诚如卢梭所言:“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③其二是民主限度,“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即使对政治来说是“第一位”的,但依然存在“第二位”“第三位”的政治需求,因此光有民主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共和,要在体现民众意愿的同时,也能实现精英治理,使之两相适应。其三是文化限度,民族共同体不仅是利益共同体,还是情感共同体,相同、相通而非相互隔绝的文化,是共同体赖以形成、政治秩序可以产生的重要前提,相互对立的文化体系共处一室而不能通融,必致共同体产生混乱甚至走向瓦解。

      从长远来说,第三个方面即文化规定性,更是关键,对此如果一厢情愿、任其过界,所造成的混乱会更为巨大,想纠偏改正更为困难。号称20世纪最具争议的思想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在20世纪20年代论述议会制和民主制所面临的挑战时,曾指出当时欧洲正在经历由精英民主(议会民主)向大众民主的蜕变,而这可能使得欧洲各国“国家不国”。当时正是欧洲扩张“普选权”的阶段,其追求在于,“每个成年人应当在政治上同其他所有人平等”,④然而,这在施米特看来,它“不是民主,而是某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它不是一种国家形态,毋宁说是一种个人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观和世界观”⑤。民主制是一种国家建构,但“现实中的民主都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上:不但平等者平等,对不平等者也要平等相待。所以,民主首先要求同质性,其次要求——假如有必要的话——消灭或根除异质性”⑥,同质性是平等——也是民主的前提,在卢梭所设想的契约中,“公意”的形成是有条件的,“真正的国家只能存在于人民具有同质性,从而基本上存在着全体一致的地方”。⑦然而,“民主制所必需的实质性平等和同质性问题,不可能通过人人普遍平等而得到解决”,“普选权”所带来的不加区分的形式平等,会使“实质性的不平等并没有从现实和国家中消失”,而它必然会给民主制添乱,“现代国家的危机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一种大众——所有人的民主制根本就不能成其为一种国家形式,遑论成其为一个民主制国家。”⑧施米特还这样设问:“大英帝国的基础是赋予其全体居民普遍而平等的投票权?倘若如此,它连一个星期也存活不了;由有色人种组成的可怕多数会统治白人,尽管如此,大英帝国仍是民主国家”,⑨在他所处的时代,他看到原本与自由主义有诸多抵牾的民主制,正在大众民主的喧声中失去以往对同质性和实质平等原则的设定。一种不再有前提的民主也是一种没有了政治边界的民主,在自由主义民主兴起之时,施米特却认为随着政治界限在形式上的消失,也迎来了议会制和民主制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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