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达权与言论自由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道晖,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原文出处:
炎黄春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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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近年来,这四权一直为高层领导人在各种重要文件和讲话中反复申述和强调。这四权、特别是表达权(它是其他三权的前提)如果能真正化为实践,那将是我国公民的一大福音,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什么是表达权?它包含哪些要义与内容?怎样才能不只是停留在字面上而能落实为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些都有待细加研讨和阐明。

      什么是表达自由

      表达权,亦即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主要是指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但它比“言论”的自由涵盖面更广:

      一是其表达形式的多样性。不限于由语言、文字形成的言论,还包括象征性语言(symbolicspeech),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艺术形象,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的标志、礼仪(如献花、悼念、宗教仪式、团体聚会)以及其他某些表达内心意愿的行为等等,都属于表达自由。如上世纪60年代美国青年反对入侵越南的战争而撕毁征兵登记卡;美国学生抗议越南战争而佩带黑色肩章上学;因宗教信仰自由而拒绝向国旗敬礼(理由是非其教义所规定崇拜的偶像);因不同政见而撕毁国旗,甚至穿着表现政治倾向的服装、携带纳粹的旗帜,都被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例中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判决为公民的表达自由而不受惩罚。这类的表达自由常常都归入言论自由范畴。2010年上海高楼大火,造成重大伤亡,事后10-20万人前往献花悼念并问责,也是属于公民的表达权,政府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

      二是体现于宪法中确认的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它涵盖各项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等),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信息传播自由,等等。

      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把表达自由宣布为国际法规范。宣言的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表达自由的权利扩展到适用所有的媒体:“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授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要求签约国保证“传播科学和文化”,并且“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要求跨越国与国之间的表达自由必须考虑和重视全人类社会、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特别是首次确认了通过互联网使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使用不同语言的人之间进行各种各样的交流,各国不应当对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进行过多的限制。

      我国政府已签署了上述三条约,除政治权利公约外,全国人大也已批准了其他两个公约。我国宪法所列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也有属于表达自由的项目,如第35条的各项政治自由,第40条的通讯自由,第41条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权利,第47条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但同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尚有相当差距,有待充实;更重要的是这些自由缺乏立法保障,往往只是宪法上徒具琳琅满目的言辞,而无实际的效用。这一方面是由于党政干部对宪法上述规定的漠视甚至蔑视,而习惯性地违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我国宪法不像民主国家宪法那样是“可诉性的”,我们对违宪侵权行为不能通过宪法诉讼解决,而又没有相应立法为凭借,去进行维权的司法诉讼。相反,倒是无权立法的某些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擅自制定一些限制、压制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表达自由的法规、规章乃至“红头文件”和不留痕迹的“口头指令”。恰如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资产阶级宪法“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页。)

      表达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

      表达权是公民和社会组织享有和行使其政治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

      表达权作为人权,主要是基于人类本性及其需要所决定的。人是自然界中唯一有思想、意志和能运用语言文字等进行自由表达和在人际间自由交流的动物。这是体现人的存在和人格的标志。“我思故我在”。但有“思”而不能向人表达交流,“思”就毫无意义,思想也不可能得到萌生和发展。长期被关在与世隔绝的单人牢房里的囚犯,失去了与他人对话的表达自由,往往成为痴呆或疯子。因此,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性的自我实现,人格的自我表现,人的本能的自我发展与完善,乃至人之所以能作为人而存在的必要条件。表达自由能使人感受到作一个独立自主的自由人的资格,赋予一个人作为人的尊严。个人的表达自由受到压抑或剥夺,也就是对他的人格与个性的摧残。奴隶尚且是“会说话的动物”,如果自由人而没有说话、对话的自由,那么,他虽有人身自由,也同一般动物、禽兽没有多大区别了。

      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的关系只有通过彼此意思的表达,才能形成。人类的智慧与意志也只有通过表达,才能集思广益,成为社会共同的财富,也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所以,表达自由更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不是充分条件)。遏制、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也就阻滞、扼杀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所以,表达自由不仅是个人人格的自我体现,也是人类的社会性人格的体现,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动力。所以,表达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私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公权利,是行使其他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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