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史规律”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红兵,1968年生,现为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199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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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文学史规律”是支撑当今文学史学认识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混乱、模糊的概念。它从经典哲学中衍化而来,带着许多未经反思的朴素的文学史信仰,因此急需清理。经典哲学中“规律”一词的内涵及其质疑可以概括为:1.有关“规律”的“本质性”;2.有关“规律”的“必然性”;3.有关“规律”的“客观性”;4.有关“规律”的“效力”;5.有关“规律”的“预言性”。“文学史规律”作为来源于对遗留态文学史进行归纳整理而得到的一种主观认识,离开了它的原生时空就立即失效,它不能提供指导,也不能提供预言,它是一个具体的概括性陈述,不能被用于另一语境的分析性陈述,因而也不能提供另一时空关系中的任何判断。

      一

      我这里所使用的“文学史规律”之所以使用引号是因为与其说是指文学的历史发展规律不如说是指文学史的认识规律,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因为我相信在繁乱纷纭的文学史现象之外存在着一个从不显现自身却冥冥中操纵着文学流变的所谓本源性的规律,在我看来那种将“规律”放在本体论范围内讨论的方式已经非常的过时,除非讨论者将自己的思维水平拉回到反映史学的客体论或人本史学的主体论层面之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规律”一词已经完全地丧失了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规律”一词在认识论领域依然有着它现实和历史的基础。不过“规律”一词又是一个蒙上了很多弊垢的概念,决定论、独断论一直是徘徊在它左右的两个阴影,而在文学史邻域,哲学和一般社会史范畴体系对这一概念的裹挟又使它处于模糊与混乱之中。尽管如此,我依然感觉到这是占据着一直没有形态化但却确确实实地或明或暗地存在于当今大多数文学史家意识之中的文学史基础理论体系核心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人们正用它解释着文学史,虽然文学史规律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它与一般的广义的规律的关系如何?诸如此类问题,人们至今并没有搞清楚。论者往往不加思考地运用着“文学史规律”或“文学发展规律”这类名词去说明几乎一切被论及的文学史问题,却并不真正理解这些名词的确定含义。只要把以往的文学史论著大略翻检一下,便不难发现,“充分证明了文学史发展的规律”,“符合文学史规律,因而富有生命力”一类论断,似乎已经被用得太滥、太武断了一些。

      很明显,我们的文学史研究还停留在描述性的人文学科阶段,尚没有变成一门研究分析性的成熟学科,其根本症结在于它的学科性质不明确、方法模糊,仿佛只要谈论已经过去了的文学现象就是文学史。有些文学史家甚至是在论文写成以后才思索论文是用什么方法写成的,更多文学史家是怀着未经反思的朴素的史学信仰在工作,在他们看来文学史就是对过去的文学现象进行记叙与归纳性的描述,经过史料归纳与考订,“历史本身就会说话”,似乎单纯利用零碎的史料便足以提供历史真实,使沉睡于时光之流中的那些模糊不清的图像变得清晰从而塑造出宏观历史图景。目前虽有部分文学史家在实际的文学史研究中尝试改变以往处理文学史的方法,却未能提出论证历史思维的方法和解决认识方法问题,更没有人进行创立文学史基本理论体系的尝试。

      这离时代对我们的要求很远。在这世纪之交,面对伟大的历史宏流,时代要求我们站在世纪之巅讲话,要求文学史不能停留于对历史事实的描述、铺叙和对古典文献的整理、注释的层次,而必须明确文学机理的作用机制,发掘历史事件的内涵,探讨文学史流变的动因、方向与现实的关系。如此错综复杂的任务,意味着摆脱传统约束,从历史认识、研究和编纂的兴趣,到内容、方法、体裁和文风的转变,首先是统帅一切的历史思维方式的更新。

      由于我们的文学史学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未能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只是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所以在概念及名词的使用上长期以来始终是套用着哲学范畴的概念和名词,我们以往对“文学史规律”中的“规律”的理解总是想当然地把它视作为与经典哲学理论中的“规律”同一的东西。因此,要搞清楚“文学史规律”,有必要对一般观念意义上的“规律”作一番审视。

      二

      规律是什么?依照经典解释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因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的”。这个解释始于有关真理的普遍有效性的信仰,将历史主体看成是超越感性个人的必然法则,这一法则的存在不以人的存在与认识为前提,也仿佛不受人的实践活动的干扰,自给自足,也因此万物的发展被解释成一个由规律而命定的过程,在这里合规律性也就是合目的性。如果我们把这个观念放到哲学史领域中来,我们会看到它有着一条清晰的形而上学脉络,早在公元前五世纪,赫拉克利特便明确肯定万物的流变是有规律的,他把这个规律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永恒地存在着的”,万物都根据这个逻各斯而产生。他认为“逻各斯”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普遍性,它是一切事物共有的,人人都应当遵从的东西;二是必然性,它是一切事物所必须服从和遵循的,“一切都遵照命运而来,命运就是必然性”。有关这种“命运就是必然性”的信仰在以后的西方哲学中一直或明或暗地保持着。苏格拉底的“神的目的”,柏拉图的“理念”,康德的“最高理性”,黑格尔的“世界理性”……这是古典哲学解释世界所依赖的最有力的工具了。把它拿到历史领域,我们便会看到它对历史进程的解释无不依赖于一个最高的范畴,也许是牛顿的“第一次推动”,也许是康德的“最高智慧”,也许是唯物论者的“自然社会规律”,大致的解释思路都是历史的发展以不受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在的方式进行。正如康德所言“自然的历史从善开始,因为它是上帝的工作;自由的历史从恶开始,因为它是人的工作”,大自然使人作为族类由坏变好,即人类进程是一个不断向前进步的合目的过程,而作为个体的人却总是为私利而奋斗,“运用自己的自由只是着眼于其自身,于是会演出一幕幕的愚蠢、幼稚、空虚的世界历史的剧目,这其中似乎看不到什么合理的计划,但实际却暗中有着自己的理性规律”,康德甚至明确讲到“作为整体的人类种族的历史可以看作是实现自然的一个隐蔽计划”。黑格尔则说“从世界历史的观察,我们知道世界历史的进展是一种合理的过程,知道这一种历史已经形成了世界精神的合理的必然的路线”,在黑格尔看来历史不过是理性的必然的有规律的展开过程罢了。在这种认识中历史具有受制于“规律”、“理性”、“上帝”的强制性。在文化方面,虽然不同的历史空间之间的关系似乎是非连续性的断裂关系,但这种观念却认为在某一特定空间内所有文化现象都是一个原因或中心的表现。在文化方面这种观念的第二种思维模式是认为同一空间性质的时间之流是连续性的,在先的事物总是更先的事物的果,而其自身又构成在后的事物的因。这样在横的方面看任何事物都是某种隐含的本质的表现,从纵的方面看任何事物又都是某种先在的事物的结果。总之,事物本身不规定自己的本质,本质在它与其它事物的原因——结果、现象——本质的关系中。换而言之,正是这种关系使历史进程获得本质,也即必然性,本节开首所引有关“规律”的定义也不出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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