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文化,作为人的生存方式的“类”形式的体现,具有整合性、功能性、符号性等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样式,艺术包孕着文化的全部基因,并在其创作动机、功能实现、符号建构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文化的整体制约。另一方面,艺术创造又并非纯然出于对文化的顺应,而是在个体差异性、审美超越性、形式独创性等方面显示出对既有文化模式、价值规范、符号系统的反叛。正是在这种顺应与反叛之间,给了艺术以源于文化并引导文化的生存空间和价值体现。 一 诚然,“文化”概念迄今还难以全面而精当地加以厘定。但如果我们不是胶柱于追究文化概念的普适的定义,而是只就那些被称为“文化”的无数事实的最基本的特征提问,那么,可以说,文化根本上是与人的生存方式分不开的,是人的生存方式的“类”形式的体现。研究文化,就离不开对某一“类”人的生存状态及其演化过程的分析考察。对这种“类”特征的把握也就成为诸多文化人类学派的共同倾向。所以,无论是追寻文化的起源与演化,还是探究文化行为产生的机理,抑或是描述文化的形态特征,揭示其构成规律,人们往往都着眼于文化的“类”特征,注重分析各种文化类型之间的异同。显然,这种“类”,也就是一个相对独立自持的整体,有其自身的目的和起因,还有其特定的外显形态和符号表征。从而,正是由于着眼于文化的“类”特征,如加拿大学者F·G·查尔默斯所指出的,“社会与文化的整体论与功能主义的概念,成为大多数文化人类学的中心原则”〔1〕。同时, 也与文化的“类”特征相关,符号作为“人的本性之提示”(卡西尔语)显示了人“类”文化的生动丰富的形态构成和本质生成过程,符号论也逐渐成为文化人类学的固有原则和特定视界。 具体说来,文化的“类”特征起码关涉到这样几个方面: 一、文化的整合性。“文化”作为一个集合概念显然不是指涉某种单纯的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而是关乎作为整体的人“类”生活的全息图景。早在1871年,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中就把“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惯在内的复合整体”。并且,从此这种对于文化的整体性的认识便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同时,构成文化整体的各种要素以及各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之间还总是息息相关,它们彼此相互比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显现为文化演进中的此消彼长或共存共荣。这种普遍性的文化关联犹如人体复杂的神经网络,显然有其内在的有机性和系统性。因而,本世纪以来一些很有影响的文化学家,如美国的克鲁克洪、前苏联的卡冈等都十分注重把握文化整体构成的特质。特别是卡冈长期自觉地致力于用系统方法来研究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系统观。卡冈认为:某种文化类型的完整性“既由文化各个领域的一定相互关系,又由每个领域诸成份的一定相互关系所产生”。而“完整性的各种原则合乎规律的变化”就构成了文化演进的历程〔2〕。因而, 只要某种类型的文化还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它的整体构成就不是自我封闭的,而是在各种文化类型的交流碰撞中其内部的各种文化因子之间积极的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一种整体合力。文化整体构成的效用,或者表现为某种传统的力量,如一个民族历史上所形成的习惯、风俗等,或者表现为某些既定的社会规范,在制度、风俗、社会心理等方面形成特定的范式。美国学者露丝·本尼迪克特恰当地运用了“整合”的概念。她认为,“整合”是文化的主要创造力量,虽然文化是如此多的“乖离迥异之元素经由传播意外地从各方向集合在一起的”随机累积,但“一种文化就犹如一个人,是一种或多或少一贯的思想和行动的模式。每种文化都常有着许多各自具有特征性的目的,它们并不必然地为其他类型的社会所共有。为遵循这些目的,各民族都致力于强化自己的经验,并且在这种文化迫力之下,各种异质的行为也都相应地采取了比较协调的形式”〔3〕。当然,如本尼迪克特所强调的, 经“整合”而形成的“文化模式’并非文化研究的某种先在的和抽象的类型,而是赋予个人和社会某种特征并显示为活生生的感性品格的文化形态样式。正如“菊与刀”之于日本文化。 二、文化的功能性。每一种文化无不以其独特的功能而显示其“类”的特征。所谓“功能”,按照马林诺夫斯基的解释,无非是“意味着经常性的满足需要”。虽然它主要是指满足个体的多层次的人生需求,甚至生物性的、心理性的需求,但同时还应包括某一文化构成元素在社会整体结构中为整体的延续所起的作用。不同文化型态之间的差异往往是基于满足不同“类”的人的多层次需要之上的不同功能性反映的有机体现。所以,每一文化类型以及其中的诸多构成因素都会表现出满足其相应需要并服从于整体目的的“文化迫力”。正是适应于诸种文化迫力而有不同类型、相互协调的文化行为,并进而推动文化的更新。于是,功能性也便成为文化自身生成演变的一个内在动因。这种功能性,实质上反映了文化的特定价值取向及其实现价值的方式和途径。从个体角度来看,文化特质基于满足人的维持生存的基本需要而衍生,并且进而通过个体习得的方式成为一种价值尺度体现在个体行为之中;个体也正是以其行为中的价值认同而成为文化的负荷者。从而判断个体行为的文化属性就必须从行为自身的动机、方式、效果中分析其价值取向。从社会角度来看,文化的功能性体现为外显社会结构中的价值规范。它制约着人们的行为,维系着社会的平衡。构成文化整体的诸种因素无不在这个规范中实现各自的功能。虽然个体和社会这两方面分别为文化功能学派的两位代表人物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所强调,但两者似相反而实相成,体现为文化功能性的两个重要层面:个体的层面是其经验性的基础,社会的层面是其实质性的内容;个体的需要是文化的起点,也是文化的归宿,社会的需要是文化功能实现的必要途径;社会显示了文化的模式化,个体赋予文化价值实现以更多的随机性。割裂这两者,或者极端地强调个体,或者一味地强化社会规范,无疑都会带来文化的失衡。 三、文化的符号性。作为人类创造的产物,文化总是通过符号的形式得以体现。恩斯特·卡西尔指出,对于人来说,“所有在某种形式上或在其他方面能为知觉揭示出意义的一切现象都是符号”〔4〕。 他甚至认为,与其把人称为“理性的动物”,还不如称为“符号的动物”,人的本质即表现为能够自觉地运用符号创造文化。一切文化形式,既是符号活动的现实化,又是人的生存本质的对象化。符号实质上正是人的生存本质和创造力的体现。这表现在,一方面,符号代表了文化产品的样式。人们的生产、生活、交际无不以符号为中介。因为人们所直接面临的绝非纯然自在的物理世界,而是建立在其上的“一个使人类经验能够被他所理解和解释、联结和组织、 综合的普遍化的符号的宇宙”〔5〕。另一方面,人们也只有通过对符号的掌握才成其为“文化的人”,只有在符号活动和符号创造中克服自然的奴役和自身的局限,和其它动物划开一条鸿沟而成为真正的“主体”。“人的符号活动能力进展多少,物理实在似乎也就相应地退却多少”〔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符号形式的创造体现了“人不断解放自身的历程”。因而,可以说,文化作为人的生存活动的“类”形式的体现乃是与符号的特性密切相关。文化以符号为载体,文化的创造与传承总是以符号为媒体和中介。换言之,符号的特性制约着每一种文化行为的方式和效应;符号的转换体现着文化生成演变的规律。文化作为“一种模式化了的符号交互作用的系统,代代相传,永无止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