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家形态与中国文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锺陵 苏州大学中文系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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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国家形态对于中国文学的影响,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未曾获得深入阐发的论题。本文拟就几个重要的方面对之作出一些探索。显然,如果要进入这一论题,自必首先应对东方国家形态有一个深入的认识,因此,本文第一节即先从这一问题说起,但对东方国家诸如早熟等一些为人所熟知的特点,在第一节中即不再申述,仅在第二节中再论及其对于中国神话的影响。本文第三、四两节,则从文学的题材内容、表现手法及文学史的原生态生长情状上,阐述其同东方国家形态的关系。

      一

      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中曾透彻地指出,当国家政体出现时,如果还没有产生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出现。这就昭示我们国家形态是与其出现时的经济所有制密切关连着的,分析国家形态,首先必须从认清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入手。

      马克思指出:“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象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2页)。国家发生时, 东方公社大体上还是一种血缘公社,而希腊公社和日耳曼公社则已是农业公社。农业公社的特点主要有二点:一是它打破了血缘关系,二是私有制开始产生。因此,处在农业公社阶段的氏族、部落,比之处于血缘公社阶段的氏族、部落眼界要开阔一些,因为伴随着对血缘关系的突破,农业公社不仅范围更可以扩大,而且也更能保持同其它公社的接触。此外,在农业公社中个人的主动精神及其发展程度也要高一些。房屋园地的私有,使得个人意识的萌发有了一个牢固的存在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对土地的公有私耕,不仅必须以个体生产力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而且必然进一步刺激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园宅私有和土地的公有私耕,成为个人从原始母胎中渐渐剥离出来的坚固支点。这种剥离,首先便表现为对公有土地的进攻。在古代的条件下,农业公社必然向私有制演变,而这种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充满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动荡而痛苦的过程。从恩格斯论雅典国家的产生所说“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5页)一语上看,英雄时代的雅典处在农业公社向私有制演变的阶段上已经是更往后一些的时期了。

      古代东方国家由于发生得早,社会组织尚处在血缘公社阶段,更具体地说,是处于父系公社阶段。父系氏族公社是由若干父系家族公社组成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37页),从按女系计算亲属关系过渡到按男系计算世系,是在财产增长的影响下实现的。随着个体生产力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加,个体小家庭就瓦解了大家族公社,这时“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家庭公社中发展起来”(同上书第138页)。

      父系家族公社承续于母系大家庭,因此它的发展是从民主型走向父权型的。从大量现代残存部落的情况来看,父权型家族公社应是一种晚期类型。摩尔根和马克思都认为这种父权家族制的主要特点,是将相当数量的自由民和非自由民在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族,以耕种土地和照料畜群。被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其家长为酋长,构成一个父权制家族。家长支配其成员和支配其财产的权力是这种家族的实质,而这种制度之不同于以前的独创性乃在于它把许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仆和依从的关系之中。因此,恩格斯曾十分简洁地说过:“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同上书第52页)

      与支配其群体的父权成为被追求的目标相一致的是,产生了个别人个性的大发展。在父权制家族这一发展时期中,原先湮没于氏族之中的个别人的个性开始上升于氏族之上。父家长式的酋长是首次成批从历史的暗夜中浮现出来的个人。

      父家长除了占有财产外,还占有对其家族中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的人身支配权以至生杀之权。父家长过着多妻生活,并且至少象在俄国,“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页)

      马克思说:“现代家族在胚胎时期就不仅含有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含有农奴制,因为它从最初起就和土地的赋役有关。它含有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一切对抗性的缩影”(《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38页)。这段话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加以引用,而在译文上似更晓畅:“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页)。我以为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极为重要,它昭示了一种同《资本论》一样的,从矛盾的细胞形态中,揭示出一切矛盾的胚芽的思维和论述方法。从奴隶制向中世纪农奴制的演化,可以看作是这一矛盾胚胎的纵向展开;但是父家长制也可以横向同时展开为奴隶制国家和农奴制国家。矛盾的胚胎亦即细胞中,既然同时并存着二者,则其发展就必然存在二种可能。如果财产的因素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促使了父家长制氏族公社的解体,即可能发展为奴隶制国家,如希腊、罗马。如果国家发生得早,父家长制的一些特点便直接扩展为国家政体的特征,这就形成东方专制国家。父权生长为王权,国乃由家族组成,于是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扩大,国与家乃连成一体成为一个词。夏、商、周三代是奴隶社会,然而并非希腊、罗马式的劳动奴隶制,而是如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的家庭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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