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视域中的文艺

——新时期以来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讨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世涛,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文学博士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内容提要:

新时期以来,文论界就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进行了两次讨论:第一次主要集中于文艺是意识形态还是意识形式,文艺的非意识形态性,是否有必要区分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文艺作品与文艺观点;第二次主要集中于如何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解释,“审美意识形态”概念是否科学,“审美意识形态”理论的得失等几个方面。这两次讨论丰富了对马克思主义和文艺的认识,但是,如何科学地认识这些分歧,仍然是文论界面临的挑战。而且,讨论应该强化对话精神。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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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52(2010)05—0098—08

      在中国当代文艺学史中,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不但参与讨论的学者多、讨论的时间长,而且还在不同的语境中被反复讨论,这形成了中国当代文艺学史上的奇特现象。本文尝试评论梳理了新时期以来文论界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两次主要讨论。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讨论

      1987年7月11日,鲁枢元在《文艺报》发表了关于文艺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及文艺超越性的文章《大地与云霓——关于文学本体的思考》,自1988年之后,该文引发了持续的争论,① 争论主要围绕文艺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几乎与这次论争的同时,文艺理论界也在就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进行着讨论,而且参与者众多,持续了多年。

      1986年,栾昌大首先提出了文艺的“超意识形态性”:“实际上,文学艺术作为整体现象,是最复杂的文化构成因素,它不仅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有自己的特性,而且具有意识形态性和超意识形态性这双重特性。也可以说,它的内涵和外延大于政治、法律等意识形态的概念。它可以作为文化的一个类,一个子系统,与意识形态有交叉却不能作意识形态的一个类,一个子系统。”② 在这篇文章中,他以“意识形态性”或“非意识形态性”来界定文艺的本质,也与以前的“文艺是或不是意识形态”有所区分。此文发表不久,毛星撰文指出,意识形态指的是思想、观念体系和理论;“Ideologie”应该被译为“意识形式”,而不是“意识形态”;“BewuBtseinformen”应该被译为“意识形态”,而不是“意识形式”;文学艺术的思想、理论和观念属于Ideologie,文学艺术属于BewuBtseinformen。因此,为了正确地理解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应该“按照马克思的原意,把Ideologie与BewuBtseinformen区分开来,把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思想理论归属于Ideologie,而把政治、宗教、艺术等归属于BewuBtseinformen,把‘意识形态’这个译名从一向误为的Ideobgie改为BewuBtseinformen,不是个别词句问题,而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③ 这篇文章对当时和以后的讨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栾昌大接受了苏联学术界和毛星的影响,在《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说辨析》一文中,系统地提出了他对意识形态、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看法。栾昌大首先界定了意识形态:“所谓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基本上出现于阶级社会中表现出阶级倾向性,至少要表现出一定社会倾向性的社会意识。反之,不表现一定社会倾向性的社会意识形式,就不能成为我们常说的意识形态。”④ 如果以此来衡量文艺,就可以发现新的看法:“把文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意识形态性既不是文艺的唯一特性,也不是文艺的基本特性,因此不能说文艺的本性是意识形态。”⑤ 即使那些具有强烈意识形态性的作品,意识形态也不是其唯一特性,它们还有其他特性,它们是“意识形态性和超意识形态性”的统一。而且,“斯大林不是说政治、法律、艺术等等本身就是意识形态,而是说社会对于政治、法律、艺术等等的观点才是意识形态。以艺术而论,对艺术的观点,就是怎样看待艺术的艺术观念。艺术观念,显然不同于艺术;艺术观念当然就是意识形态,而艺术却未必是。”⑥ 最后,栾昌大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文艺作品就其总体而言,与哲学、政治、法律、道德等等相同,也具有双重性,甚至具有多重性,说它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比说它是意识形态形式之一更合乎逻辑。”⑦ 与这个观点相似,董学文也提出,“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他还提出:“承认不承认、坚持不坚持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的结合,同样是个‘原则问题’。”⑧ 该文对社会意识形态与意识形式、文艺作品与文艺观的区分,也与栾昌大的文章相似。此外,还有一种同时反对文艺的“纯意识形态性”和“非意识形态性”的观点:“文艺具有一种介乎两者之间的‘准意识形态性’。”⑨

      当“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开始提出的时候,就遭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吴元迈把这种观点视为非马克思主义的文艺观,并坚决反对这种观点:“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化,是过去和现在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共同特征。”⑩ 较早对栾昌大的观点提出批评的是牟豪成,他赞成文艺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并否定了栾昌大的文艺本质观。他有几个观点值得注意:第一,从对物质基础的依赖和反映方面讲,“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形式”、“社会意识形式”的含义大致相同,不存在“原则的区别”,但是,“意识形态形式”与“社会意识形式”有区别,后者包括了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第二,他反对栾昌大把意识形态作为附加物:“思想倾向性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艺本身客观具有的特性,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物;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的意识形态理论,是揭示文艺基本性质的合乎实际的科学,并非是需要摒弃的‘传统观念’。”(11) 陆梅林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著考察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变化,提出了他对意识形态的理解:“意识形态,亦称观念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社会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认识情感意志诸意识要素,在社会形态的结构中属于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含经济思想、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是人们自觉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比较稳定的,系统的思想形式。”(12) 陆梅林强调,意识形态先有社会性,后有阶级性,不能认为意识形态仅仅存在于阶级社会。而且,作为意识形态的艺术有其特殊性。在这篇文章中,陆梅林还直接反驳毛星的观点,辨析了关于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艺术作品与艺术理论的“二分法”的错误,并把二者都视为意识形态:“恩格斯不仅始终坚持某些社会意识形式的观点是意识形态,而且始终坚持政治、宗教、哲学、艺术本身也是意识形态。”(13) 在这个问题上,文章发表较早的毛崇杰也主张意识形态应该包括艺术。(14) 在这个时期,钱中文赞同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但主张也要充分考虑文学的“审美”特征,他较为详细地阐发了其“审美意识形态”理论。(15) 可以说,这次讨论是新时期以来文艺理论界直接就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所展开的第一次讨论。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学者是希望通过质疑文艺属于意识形态的观念(特别是强调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因素或非意识形态性),以摆脱“左”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对文艺的束缚,为文艺创作提供更大的自由。与当时思想解放的氛围相吻合,这次讨论充满了自由、平等、真诚和学理探讨,讨论者的心态比较平和,并表现出了探索真理的良好学风。此外,这次讨论还对21世纪学界关于文艺“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讨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次讨论的许多观点在“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讨论中都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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