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的空间性及其对虚构叙事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迪勇(1972—),男,文学博士,南京大学文学院博士后,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中国叙事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主要从事叙事学研究。(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记忆是作家们创作时最基本的心理活动之一,它对于叙事活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记忆不仅和时间有关,它的空间特性也非常明显,而这种空间特性给虚构叙事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在内容或主题层面,也表现在结构或形式层面:我们生活中重要的记忆总是和一些具体的空间(地方)联系在一起,这在叙事虚构作品中多有表现;而记忆的空间性与叙事作品的空间形式之间也存在紧密的关联。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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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9)09-0049-14

      无论是在历史叙事还是在虚构叙事中,空间都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而是构成整个叙事活动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在《历史叙事的空间基础》一文中[1],我考察了历史叙事的空间基础问题,接下来,我准备探讨虚构叙事的空间基础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它都应该成为叙事学研究中最具基础性的“元问题”之一,可遗憾的是:在目前的相关研究中,我们几乎还找不到涉及相关论题的成果。本文即为填补这一空白的初步尝试。

      哲学史家、翻译家王太庆先生说得好:“人的思想要有一个基点,正如人的身体要有一个所在一样。……一个人可以浮想联翩,想到太虚幻境,可是那幻境里的金陵十二钗毕竟离不开地上的大观园。……任何哲学都要以实在为基点。”[2]那么,叙事思想中的“实在”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是“事件”,因为任何叙事活动都必须以事件为基点,没有事件的叙事作品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要探讨虚构叙事的空间基础,必须重点考察叙事虚构作品中的事件以及由事件组成的故事情节的空间性,但在考察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事件的来源问题,这就涉及创作心理,涉及作家创作时的记忆和想象活动。

      任何叙事作品的产生,都是作家们艰苦劳动的结果。尽管“新批评”以来的文学理论活动以“意图谬见”为理由斩断了作品与作家的联系,但我们还是认为:作家们的创作心理仍是探讨虚构叙事空间基础问题的合理起点,因为这涉及叙事中的“实在”——事件的来源问题。只有把“源”上的问题解决好了,后面的相关问题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任何作家在进行叙事虚构作品的创作时,都离不开记忆和想象这两种最基本的心理活动,而两者均具有非常明显的空间特性,这种空间特性必然会给作家们的创作活动带来深刻的影响。限于篇幅,本文仅探讨记忆的空间性及其对虚构叙事的影响。

      一、叙述的对象:从原生事件到意识事件

      作为一种精神创造活动,确定一系列的事件是一切叙事活动的真正起点。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先对“事件”进行剖析和界定。事件是叙述的客体,但这一客体并不是纯粹客观的,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原生事件、子虚乌有的虚构事件、被人们感知和意识的事件、储存在记忆中的事件、形诸文字的事件以及被读者阅读和阐释的事件并不是一回事。因此,要把握作为叙述客体的“事件”这一看似简单的要素,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下面,我们将重点对原生事件和意识事件进行剖析。

      其实,叙述的对象并不是原生事件,而是意识事件。也就是说,叙述者面对的并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是经过意识和记忆反应之后的往往并不在场的事件。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创作界还是学术界,目前对这两个概念都还存在不少误解,人们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叙述的对象是在场的原生事件。我们认为,无论是对于创作者还是对于研究者来说,在观念上把叙述的对象从原生事件转向意识事件,都是取得客观认识和创作成就的基础。

      (一)原生事件

      所谓原生事件,就是在生活中实实在在、原原本本发生的事件。但事实上,原生事件只在理论上存在,因为事件一经发生,必须被感知到,才能进入人的意识,从而为人所认识、记忆和叙述。没有进入人的意识的事件是毫无意义的,而进入了人的意识并被人所记忆和叙述的事件,就已经不是原生事件了。

      然而,有不少理论家是相信有原生事件,也就是有事件本体存在的。如历史实证主义相信,“历史”首先是作为一个“对象”而存在的,即历史的“本来面目”,它是历史研究者所追求和欲达到的目标,也是“历史学”的对象。当然,在习惯上人们把对“历史”的叙述和阐释也称之为“历史”,但无论如何,人们还是一直相信有一个作为研究“对象”而客观存在的“历史”的。以哲学家冯友兰为例,就对“历史”一直保持着两种意义的区分,从20世纪30年代的两卷本《中国哲学史》到晚年七卷本的《中国哲学史新编》都是如此。在前者的绪论中,他明确地界定说:“历史有二义:一是指事情之自身;如说中国有四千年之历史,说者此时心中,非指任何史书,如《通鉴》等。不过谓中国在过去时代,已积有四千年之事情而已;此所谓历史,当然是指事情之自身。历史之又有一义,乃是指事情之纪述;如说《通鉴》、《史记》是历史,即依此义。总之,所谓历史者,或即是其主人翁之活动之全体;或即是历史家对于此活动之纪述。若欲以二名表此二义,则事情之自身可名为历史,或客观的历史;事情之纪述可名为‘写的历史’,或主观的历史。”[3](P16)在后者的绪论中,他继续坚持说:“历史这个词有两个意义。就其第一个意义说,历史是人类社会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总名;……就这个意义所说的历史,是本来的历史,是客观的历史。……历史家研究人类社会过去发生的事情,把他所研究的成果写出来,以他的研究为根据,把过去本来的历史描绘出来,把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提到人们的眼前,这就是写的历史。这是历史这个名词的第二个意义。”[4](P7-8)显然,冯友兰所说的“本来的历史”、“客观的历史”,就是作为史学研究“对象”的历史,是被研究者“对象化”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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