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视学制度肇始于1906年5月公布的《奏定学部官制》及《奏定各省学务官制办事权限并劝学所章程》,首次提出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视学体制。这一制度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了地方视学的名称、设置方法、设置人数、任选资格、职务内容。而地方视学的查视活动,一方面推动了新学制在地方的实施,另一方面通过指导、监督各属学堂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方法,对地方学堂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于中央视学制度,笔者在《晚清中央视学制度建立的尝试——日本中央视学制度之影响》一文中,作过初浅分析①;而关于晚清地方视学制度,目前学界尚无专题研究。现有的中国近代教育史和教育行政史的著述论及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时,对地方视学制度——省视学和县视学仅做了简单介绍。②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一书在论及学部建制中的中央视学制度时,附带涉及地方视学制度,并将中央视学、省视学和县视学称为“三级视学制度”。③ 鉴于直隶是晚清教育改革的先进省,在建立视学制度方面走在中央和各省之前列,本文将主要以直隶为例,对其自主制定的“查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分析由“查学”向“省视学”的转变过程。 一、“视学”概念之理论说明 由于中国视学制度的总体性研究尚属空白,在进入实证分析之前,需先对“视学”概念作一理论说明。一般而言,视学制度是在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作为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监督机构而设立的。又因各国国情不同,视学机构的形式和内容也相异,中央集权的国家和地方分权的国家,其视学机构所履行的职责不完全相同。例如,英国的视学制度虽然是对“国家的公共教育制度”进行“监督”(Supervision)和“检查”(Inspection)的机构,以国家规模统一建立,但英国具有注重自治的国民性和地方分权的传统,因而强调视学机构对教育的“专业性”指导,一般采取对教育专家的说服和协调等非强制性视察方式。④视学的职能范围“限于对教育的内在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所谓“教育的内在事项”,主要指对各学堂的课程设置、使用教材、实际授课时数、教师水平及教学方法的检查;而所谓“教育的外在事项”,是指对学校的招生、在校人数、学校管理制度以及校舍等项的检查,此外还包括新建或停办学校、限制和监察学校财政等。英国的地方教育行政主要由地方教育委员会担任,国家控制的色彩相对薄弱。⑤又如,德国的视学制度具有其宪法所规定的“所有学校均在国家监督之下”之性质。1872年普鲁士的学校监督法规定:对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的监督是国家的权力,被委任进行教育监督的一切官厅及官吏,都须根据国家命令行使权力,国家任命视学并决定其巡视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具有对学校的监督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监督不仅针对公立学校,也包括一切私立学校。视学的职能范围包括:学术指导;对授课情况进行视察、监督和指导;监督教员;维持学校秩序;监督和规范考试方法;取舍教学科目,等等。视学的称谓也从过去的“Councilor or adviser”(顾问、建议者),变为“Schulrat”(视学官)。尽管如此,其视学的职能范围基本上“限于对教育的内在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没有涉及“教育的外在事项”。这也是近代欧美视学制度的特点。德国的视学体制根据其教育行政制度分为三级:中央教育机构的视学官,州视学官和县视学官。⑥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步欧美列强之后尘,在“忠君爱国,富国强兵”的口号下迅速崛起。日本以天皇为至高无上之理念,以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稳固政权、统一人心。日本在极短时期内,以强权的方式,自上而下地推行了近代国民教育制度;这与大多数欧美国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摸索,根据社会需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国民教育制度的渐进过程完全不同。日本近代教育制度和教育行政制度的建立,是致力于发展以天皇为核心的“国家主义国民教育”的过程;这与西欧市民革命时期普及国民教育所强调的国民主权、以自由为发展原理的市民教育有着本质不同。日本的视学制度采用德国模式,极其注重国家权力对教育的控制。它由中央视学和地方视学组成,地方视学制度又分为府县视学官、府县视学和郡视学。至于日本视学的职能范围,我将在下文中重点探讨。 晚清中国已是一盘散沙,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也正因如此,日本这种直接反映国家权力对教育控制的视学制度,很自然地成为清政府建立视学制度的模仿样式。直隶便是这种做法的一个缩影。 二、直隶的“查学”制度 (一)查学制度建立前的学堂教育 中国的地方视学制度是在地方教育行政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诞生的。在《奏定学堂章程》(1904年1月)颁布之前,各省的教育行政由礼部下属提督学政管辖,该《章程》的《学务纲要》规定各省成立新的教育行政机构——学务处。但是,早在1902年4月,直隶就在省城保定自主成立了省教育行政机构“学校司”,并在直隶教育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02年5月,直隶总督袁世凯任命前山东按察使胡景桂为学校司督办(任期1902-1904年)。《直隶新设学校司章程》规定:学校司下辖专门教育处、普通教育处、翻译处、支发所和稽查所。其中的稽查所负责监察直隶省属各类学堂的运转情况。⑦这是晚清教育改革中地方上最早出现的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稽查所职责是:“分查通省学校事务”,而其人员“不予派定员额,随时由督办遴选妥员,禀请总督委用”。这意味着稽查所委员由学校司督办提名、由总督批准,巡查包括“专门”、“普通”的直隶各类学堂。⑧直隶《教育杂志》第1年第2期登载了“学务处职员衔名录”,其中有稽查所委员名单,共4名:北河试用同知王忠荫、议叙知县石盛明、试用知县周保琛、请补南乐县知县李琢。这虽说是学校司改为学务处之后的职员衔名,但也有可能反映了学校司时期稽查所的班底。这也是直隶稽查所委员最早的名簿。 因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对学堂的设立有着相对宽松的规定:“中国创办伊始,虽未能一律齐设,至少小县城内必设初等小学堂两所,大县城内必设初等小学堂三所,各县著名大镇亦必设初等小学一所。初办五年之内,各乡村大率每四百家必设初等小学一所。”⑨并且要求各地方官绅竭力劝勉。但是,当时直隶各地在实施《章程》的过程中,仍遇到种种阻碍和困难。直隶总督袁世凯指出:“直隶学务开办有年,惟天津一县较为昌盛,刁绅劣董则把持公款,以死相持。无识愚民则造作谣言,视为畏事。”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