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对教师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我国的《教师法》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的主体也有明确规定。1995年的《教师资格条例》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最系统、最具体的表达,对教师资格的类型与适用、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以及对违法教师的资格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但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资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教师资格的“终身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则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便不能谓之完善。 一、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弊端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的主体或核心大体可称之为“教师资格的认定制度”,即侧重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教师准入制度的范畴。它所要确定的主要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什么的条件、通过哪一级政府部门的认定才可以取得教师任职资格。作为一种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取得教师资格意味着一个人已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由此将那些不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排除在教育教学工作之外。应该说,这一制度体系的实践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教师队伍建设的实践角度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教师资格认定的“终身制”,即教师资格一次认定、终身有效。它以对教师和职业的静态关系为认知前提,即教师的职业实践是基本稳定的,从事这种相对稳定的教育实践的素质要求与能力要求也因此可以固化,并以证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然而,现实中教师资格“终身制”却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教师资格认定的“终身制”,使得资格认定成为一种身份的确认,而非教师资质的表征。教师资格认定的“终身制”是指一旦拥有了合法的教师身份则终身享有,不因为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偶然因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丧失。当教师资格的认定成为一种从教身份的确认时,教师资格就只具有一种符号意义。从理论上说,教师资格的获得表明一个人在拥有教师资格的那个时间段具备了从教资质。而教育实践具有不断变革与发展的动态性特征,其对教师资质也提出了随之相变动的适应性要求。概而言之,现代教育所呈现出来的不断变革性使得教师资格一次认定、终身有效的基本前提不复存在。与此同时,一次认定、终身有效的教师资格制度假设一个人获得教师资格后即从事教师工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取得教师资格却并不从事教师工作。多少年后,凭着之前的教师资格从教,从法律角度看其仍然具有当教师的资格。但在若干年后其是否还能够胜任教师工作?显然,在快速变化的教育变革时代,谁都不能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 教师资格认定的“终身制”,本身与其他方面的制度存在冲突。有关教师的管理涉及多方面制度,如职务制度、聘任制度、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这些制度与教师资格制度一起构成教师管理的有机体系。课程改革中不断更新的教育内容与学科性知识,教育教学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教育理念、观念与教育教学技能与方法,教师继续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等概念的提出,这一切都表明在职教师需要不断学习、完善自我。实际上,当教师资格具有一种终身的效力时,有关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以及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要求都丧失了其应有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丧失意味着在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与矛盾。 教师资格一次认定、终身有效,使得教师资格制度设计的初衷“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难以成为现实。“教师素质”内涵是随着社会和教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教师必须要时时进行自我调适以适应这种变化。而这种自我调适单纯依靠个体自我是不够的,还需要外在的要求与严格的制度设计。当教师资格一次认定、终身有效时,通过教师资格制度来实现队伍建设的目标就很难实现。因为其强调的是教师准入的条件,却没有考虑到不断变化的环境要求。换言之,在一次认定、终身有效的制度安排下,教育行政部门无法通过对教师资格的切实管理来实现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只能通过额外的补充制度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而这种额外的补充制度要获得实效,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了教师所付出的其他成本。 二、建立教师资格定期复审制度之理据 正是因为教师资格“终身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弊端与问题,需要我们在对此制度进行检视与反思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教师资格制度应发挥的功能。近年来,围绕教师资格认定的“终身制”问题,一些学者也撰文进行探讨,并提出“教师资格再认定”或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认证制度”等设想。①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例如,“教师资格再认定”的设想尽管能够避免一次认定、终身有效的弊端,却也不过是将一次认定改为两次认定,一次认定所带来的弊端可能仍然存在,而定期认证则有可能导致对教师进行资格管理的成本太高。为此,有必要在目前教师资格认定的基础上,补充对教师资格的定期复审,以弥补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的不足与缺陷。这种定期复审既不同于对教师资格的再认定,也不同于对教师资格的定期认证,而是类似于定期的验审,以表征教师对职业的适应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