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底线”不是道德

——道德教育最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辛治洋,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张志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安徽 芜湖 241000)。

原文出处:
中小学德育

内容提要:

道德底线是近年来使用得比较频繁的一个词汇,其逻辑前提是道德层次论和道德行为化。然而,道德层次论不符合道德的基本定义,是对道德动机、道德结果和道德人格多样性的误读,是对道德教育阶段性的误解;道德行为化的思路破坏了道德内容规定的完整性,违背了道德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在技术上隐含着根本的缺陷。此外,道德底线的过度使用将导致道德标准的丧失和社会道德秩序的混乱,这必须引起道德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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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3)03-0010-07

      近年来,“道德底线”①似乎成了社会转型期的一根救命稻草,在各行业和各领域被频繁使用。在很多使用者看来,道德底线是社会高度分工背景下,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最低限度要求和最后防线。如有学者就寻求“经济学者的学术道德及其底线”和“商业行为的道德底线”,强调“当官应有道德底线”,“文艺创作要有道德底线”,认为“‘受贿济贫’拷问官员道德底线”,质疑“科学研究:能否坚守道德底线”,追问“搜索引擎的道德底线在哪里”。

      显然,如此频繁使用的“道德底线”已经超越了其作为单纯词汇所具有的使命,而负载了关于道德的绝对命题:道德有高下之分,人的道德境界有优劣之别。如果最高的不合时宜,守住最低的就成了最具社会效益的道德诉求。然而,人们对这一命题的现实关怀掩盖了其理论上的逻辑谬误。如果对“道德底线”的主张进行细致缜密的学理剖析,我们将会发现,这是一个虚假的命题,其内蕴的潜在危险很值得我们警惕。

      一、道德底线的基本内涵与逻辑前提

      学者们在解读道德底线的含义时,是将其与另外一个相反或相对的词汇对应起来的。在这种对比性解释中,道德底线大致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相对于高尚道德(高蹈道德、高标道德、道德至善)而言,道德底线位于道德层次的最低部。持该论点的学者认为,道德是有层次的,道德底线低于一般的道德和高尚道德,但比不道德高。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所提出的“大公无私”“全心全意”“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高尚道德,超越了时代特征而最终以“伪善”的面目被现代人抛弃。拨乱反正,道德底线正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道德形式。[1]

      第二,相对于人生理想和终极价值而言,道德底线是具体的伦理要求和行为规范。持该论点的学者认为,底线伦理是人们行为方式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和规范,而终极价值则指源于人的存在意义的追寻和社会理想。在人类历史上,历来都是某种宗教或学说试图把某种主张一跃而成为普遍性的人生准则和生活方式,而如今“首先的问题不是别的,不是以一种价值观念战胜另一种价值观念,以一种生活方式统一其他的生活方式,而是首先使人们不打架,使我们大家都能活着,彼此相安无事,甚至还达到某种客观上的互补和主观上的沟通”。[2]

      在不同的学者用不同的对应词汇为道德底线做注解的同时,也假定了道德底线命题成立的逻辑前提:(1)将道德、道德生活和道德人格区分为高低层次,道德底线位于比较低的层次,但高于不道德。其逻辑前提是道德是可以进行层次区分的,即主张道德层次论。(2)将道德区分为理想信念、价值原则、行为或生活方式等内容,并认为道德底线是关于行为或生活方式的基本规范。其逻辑前提是道德可以被简化为行为,即主张道德行为化。②

      应该说,“道德底线”命题所蕴含的深重忧患意识和强烈责任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良好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导致合理的观念,“道德底线”是否有其合理性?我们认为,道德层次论和道德行为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未经检验的错误假设,其逻辑前提的错误势必导致道德底线命题的虚妄性。

      二、道德层次论:道德底线的思维误区之一

      如果道德无层次,也就没有道德底线这一层。可是,道德层次论者不仅认为道德有高中低层次之分,还区分了“非道德”和“不道德”,并认为“非道德”比“不道德”高一层,是“道德底线”或是道德底线与不道德的临界点。从这个观念开始,道德层次论者就离真理越走越远了。实际上,“道德的”(moral)一词的意义既和“非道德的”(non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属于道德的”;也和“不道德的”(im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有道德的”或者“合乎道德的”。[3]道德底线论者将不同性质的概念放在一个平面上做优劣排序,违背了逻辑的基本规则。伦理学讨论的应该是“属于道德的”问题,必须首先将“非道德的”问题区分出去,而不是将其作为道德和不道德的中间层。然后,伦理学需要凭借一个标准将“属于道德的”区分为“有道德的”和“不道德的”。

      前后两次区分所动用的标准迥异。杜威认为,任何问题是否“属于道德的”问题,至少需要三个因素的介入:[4]第一,自愿性。行为的发出者必须“确知”他的所作所为,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也愿意将此行为固定化为稳定的品格。第二,社会性。该项行为必须在社会脉络中发生。该项行动的选择,必定与别人的利害相关。第三,选择性。一项行为必须在有选择的情境中,才可能具有道德的性质。杜威所选择的区分标准得到了大多数伦理学者的支持,我国伦理学者何怀宏先生所编写的普及读物《伦理学是什么》也持类似的观点。至于“道德的”和“不道德的”区分标准,义务论认为只有行为、过程及其规则本身具有正当性才是道德的,而效果论认为行为的结果具有正面意义才是道德的。尽管区分标准有差异,但我们仍然能看得到两个共识:(1)只有“属于道德的”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才能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是非善恶;(2)符合道德标准的就是“道德的”,不符合就是“不道德的”,不存在中间的“非道德”状态。然而,道德底线所依赖的道德层次论将“道德”、“不道德”和“非道德”等不同区分标准的概念混在一起排出高低秩序,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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