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组织合法性的意义在于,组织运行中一般是两种机制在起作用,除了人们熟悉的效率机制外,另一种就是合法性机制。尤其是对强制度同时弱技术环境的组织(如学校)而言,追求合法性更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基本策略之一。 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科学和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周雪光认为,合法性作为一个特定含义的外来词,又可翻译为公义性。组织合法性理论是研究诸如学校等强制度环境组织的重要理论工具,在西方有着广泛的应用。国内对教育合法性的研究,虽然亦有所见,但尚不够规范,甚至望文生义。国内这种合法性研究的薄弱状况,与组织合法性机制的实际作用显得很不相称。本综述试图概括近几十年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组织合法性理论的主要内容、进展及其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 一、关于组织合法性的定义 Richard Scott认为,当代学者对组织制度的研究工作(包括组织合法性研究),多少都是建立在组织两面性及其两种结构基础上的(work somewhere within the space anchored by these two poles)。所①以,关于组织两面性结构的理论和组织合法性的理论,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而且,制度的三种定义(包括规则、规范和认知)与合法性的三种来源(法律或者准法律的、道德的和认知的)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② 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性的概念,包括规范意义的、法律意义的、社会意义的和文化意义的,是政治和治理体系的核心元素。合法性涉及政体和制度的社会认可与有效的运用权力和权威的关系(Brinkerhoff,2005),而本文涉及的是组织合法性。 作为制度主义理论中的组织理论解释学派的当代代表人物,M.C.Suchman概括和修正了前人对组织合法性的定义。较早对组织合法性做出较有影响定义的是Maurer,他认为“合法性是组织向同行和上级证明其存在正当性的过程”,强调了合法性的等级特性和价值判断的特性。③之后Preffer等人在强调合法性的价值特性的同时,又强调了文化认同在组织自我证明合法性过程中的作用,突出了文化环境的作用(Preffer,1975);之后,Meyer和Scott甚至认为,在合法性的形成过程中,认知和对组织行为理解的特性,比价值判断的特性更为重要。在此基础上,M.C.Suchman综合给出了一个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一个文化过程。合法性是一种经过归纳而形成的认识和假设:一个组织的行动在某种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和定义范围之内,是合乎需要的、适当的、恰如其分的。④在这个定义中,合法性有三个特性。一是合法性是经过归纳的。合法性是对超越了组织发生的反常事件和偶发事件的一般行动的价值判断,起源于某个具体事件,但必须依靠对历史事件的反思。因此组织可能因反常事件或偶发事件而暂时背离了社会规范,但仍不失合法性:二是合法性是一种认识和假设,是一种评价者对组织可以注意到的行为的客观反映,既有组织追求正当性的行为,又有评价者的反应,因而合法性是互动交流的。合法性虽然是主观创造出来的,但仍然具有客观性。合法性是观察评价者对“注意到的”组织及其行为的认识,观察者注意到什么和没有注意什么,对合法性的判断有直接影响。三是合法性是社会建构的。合法性反映了一种被认定合法性的组织和某些社会群体的信仰之间的一致性。合法性不是个人对于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而是社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接受或支持组织的行为模式。 二、组织合法性生成的机制与合法性来源的多样性 合法性从定义上来源于组织的环境特性。新制度主义认为,组织环境中与合法性相关联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符号的(关于规范的、认知的和实效的符号)。所以,合法性从产生的机制上看,主要有三种,即实效合法性(pragmatic legitimacy);道德合法性(moral legitimacy,也称为规范合法性normative legitimacy)和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实效合法性又称为交换合法性,是建立在组织的最直接评价者的自利算计基础之上的,本质上产生于组织与这些评价者的直接利益交换,也可产生于由直接交换引申的更加广泛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利益的交换。评价者根据自利算计来认可组织的合法性。道德合法性不是基于组织活动是否有利于评价者个人的利益,而是基于是否符合社会建构的规范、标准和价值系统。实践中,道德合法性可以分别根据组织活动的结果、程序、组织结构以及领导者个人特性等现象中的道德(社会规范)成分予以判定。但“利他”为特征的道德合法性可以被组织“利己”的利用,特别是在活动程序、组织结构和领导者的个人特征等方面,以象征主义姿态展现并非真实的组织道德正当性,可以达到“组织自利”。认知合法性是基于认知而产生的合法性,与社会已经承认的社会事实和思维模式相联系,而不是基于直接的价值判断和利益算计。认知合法性一是强调“理解”在形成合法性中的作用。理解赋予组织活动以可预测性和意义,防止误导和宣传迷惑。二是强调“理所当然”。“理所当然”以一种组织及其活动的固有的属性,以一种认知的“外在性和客观性”,来消解对组织合法性的异议。“理所当然”是一种最强有力的合法性资源。但是,某项技术和政策获得的理所当然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运用该技术和政策的组织本身及其相关活动也具有“理所当然”的合法性。三种合法性本质的概括(图1:组织合法性分类⑤)依次变得越来越有意义,一旦建立就更能自我保持。三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冲突。例如空洞的道德合法性会导致组织利益相关者逃避实效的交换。当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存在不一致的观念制度时,三种合法性的冲突就会加剧。
图1 组织合法性分类 三、研究组织合法性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