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引发政治冲突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海兵,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民主化引发国内冲突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冲突国家存在着文化和族群分裂的社会土壤,二是作为民主政体关键要素的选举制度具有诱发冲突的因素。民主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也取决于政治制度的设计。为了缓和与调解民主化带来的政治冲突,西方学界从弥补主流选举制度的弊端出发,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方案:协和模式与向心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都不能保证一劳永逸地解决分裂社会的冲突问题。从长远来看,民主制度必须嵌入到民主的政治文化土壤之中,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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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一词常常与和平联系在一起,“民主和平论”长期以来一直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向非西方世界“输出民主”的重要理论依据。但是,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第三波民主化让人们看到,民主不仅会带来公民自由与政治平等,而且也造成了大范围的冲突,这些冲突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而是国家内部的冲突。民主化与国内冲突构成了当今世界政治变革的两大重要现象。①本文试图以选举制度为视角,围绕民主导致政治冲突的社会土壤、制度因素以及冲突的解决方案等问题作一个初步性的探讨。

      分裂社会与民主生存

      所谓分裂社会(divided society),是指一个社会由不同的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或族群的团体组成,各团体之间的差异造成了政治认同的分歧。②当民主到来的时候,分裂社会中的团体一般都会组建自己的政党,拥有为自身服务的利益集团和传媒机构。为了赢得选票,各政党候选人采取的策略往往是打“民粹”牌、“族群”牌,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埋葬民主。因此,人们一般认为民主政体不适合在分裂社会中生存,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约翰·密尔。密尔完全否定了在分裂社会中实行民主的可能性,他说,“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情感,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的舆论。”③直到20世纪60年代,这种观点都被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所广泛征引,用来解释二战以后亚洲和非洲的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民主失败的原因。④

      随着第三波民主化的推进,目前西方学界虽然已经不排除民主在分裂社会中生存的可能性,但仍然存在着两点不太乐观的共识:第一,在分裂社会建立和维持民主政府要比在同质性的社会更加困难;第二,在非民主国家或民主不充分的国家,族群或其他方面的分裂问题要比在发达的民主国家严重,这些分裂成为21世纪民主化发展的主要障碍。⑤20世纪70年代以来,东欧、拉美、南亚等一些社会异质性程度非常高的国家先后实现了向民主政体的转变。但是,严重的社会分裂,尤其是族群分裂,不仅让这些国家的民主转型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而且也使转型之后的民主政体始终无法正常运行。据统计,从1989年到2002年,世界上发生了116起主要的武装冲突,其中仅有七起是传统的国家间冲突,其余109起冲突几乎都是与民主化有关的国内族群冲突。⑥从亚洲民主转型的历史经验来看,民主质量(自由程度)与社会同质性程度之间大体上呈现出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见图1)。例如,社会同质性程度较低的东帝汶、菲律宾、泰国和马来西亚,其民主质量也较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社会同质性程度最高的韩国则一直被奉为东亚民主成功转型的典范。

      

      图1 东亚国家的社会多样性与自由程度

      数据来源:Benjamin Reilly,Democracy and Diversity:Political Engineering in the Asia-Pacif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2006,p.57; Freedom House,Freedom in the World 2008(www.freedomhouse.org).

      民主化诱发冲突的选举制度因素

      文化和民族分裂的社会土壤是产生国内冲突的根本原因,而对于处在民主转型或民主巩固的国家来说,暴力冲突产生的直接诱因往往是民主的制度设计。蒂利(Charles Tilly)认为,民主化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配套制度,是民主引发社会运动的因素之一。这些制度包括竞选组织、政党、劳工联盟、其他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院外游说集团以及承诺支持特定选区而不是普罗大众的政府机构。⑦民主政治的竞争性参与的特征蕴含着异议和分歧,在民主体制下,政治资源向所有公民平等开放,人人都可以组织社团,进行政治动员,争取自身的利益,这种斗争的公开化为民主转型国家的政治冲突提供了契机。当然,公开化的斗争如果以对民主规则的同意和遵守为基础,也不会产生暴力冲突。但是,作为民主政治运作规则的选举制度本身,却具有诱发冲突的“内在制度性缺陷”,从而导致对规则的同意和遵守的失败。下面笔者将以两种主要的选举制度——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为例,来具体说明选举诱发冲突的制度因素。

      多数选举制诱发冲突的危险来自于对少数派的排除和小党的代表性不足(under-representation)。政治学者霍洛维茨(Donald L.Horowitz)举过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某个社会由甲乙两个族群组成,甲族群占人口的60%,乙族群占人口的40%,两个族群具有相似的年龄结构、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比例在较长时间内固定不变。两个族群的选民具有相同的投票率,并且只会把票投给代表本族群的政党。那么,在任何形式的多数选举制下,都只会是甲派主导政府,而乙派则沦为“万年在野党”。⑧民主制度的宏观结构(尤其是政党轮替)能够形成一种心理预期,即“政治力量相信,组织民主竞争的制度框架会允许它们在将来继续推进其利益,因此而接受眼前的失利”⑨。然而,如果微观层面的选举制度设计使少数派群体看不到参与政权的希望,无法在既定的体制框架内维护本族群的利益,那么,以街头暴力的形式来表达诉求的情况就容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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