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或“自为”:中产阶级与阶级意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瑞英(1963- ),女,上海人。上海大学公共管理系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大学 公共管理系,上海 200444

原文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与西方中产阶级理论研究中的“稳定器”、“平衡轮”、“缓冲器”等观点不同,对中产阶级的研究应该从马克思主义对“自在”与“自为”阶级的理论分析来考量,从阶级意识与社会力量的相互联系来思辨,从阶级意识与阶级责任的辩证关系来诠解,只有将阶级意识提升到阶级的社会责任以及两者的结合,才能促使阶级在提炼内涵中塑造与升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履行其社会角色。自近代社会转型以来,中产阶级的分化、组合和发展变化,使其自身充满着矛盾性、异质性和复杂性,并非是一个自为的阶级。中产阶级不仅在生活方式、价值取向、行为选择上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观念与导向,严重阻碍了其阶级意识形成,这使作为维护阶级利益所需的整体阶级行动缺乏一种内在的必然性;并且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等,使其没有团结一致采取整体阶级行动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利益集团政治却是其现实走向。在市场经济多元化促发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政治诉求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中产阶级不仅在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意识与行为取向是一个复杂的变数,而且其对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变量。此外,其在不同政治与文化背景的国家中,各自还有着不同的内涵与特征。因此,在中产阶级中不可能形成统一的阶级意识,也难以构成政治上成熟的阶级。倘若没有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与互构,没有其他阶级的合作共赢,其也难以构成现代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功能系统。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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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10)01-0018-11

      西方中产阶级研究的理论预设为:中产阶级是历经西方工商业和市民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具有相近的自我评价、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和心理特征以及有市场能力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因此在市场取向和社会秩序稳定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来考量,中产阶级从客观阶级、认同阶级发展到行动阶级缺乏社会基础与条件;从某种视角来看,中产与阶级似乎形成一种悖论。因此,对中产阶级的分析与解读还必须有一种新思维。

      一

      在现代西方社会研究中,阶级分析占有重要地位。西方学者无论是试图以多元分层理论代替马克思的以生产资料划分阶级理论,还是创立一种知识价值理论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其中阶级分析都是解释社会经济差异现象的一种重要的理论视角和分析模式。而阶级意识作为阶级地位和利益在思想意识上的反映,无论在冲突理论还是功能理论中,都是研究社会结构、社会阶层以及阶级认同、冲突与变革等问题的枢纽和关键,并且学界已经形成这样一个共识:阶级意识是阶级形成的主要标志。我们从阶级意识与阶级责任的视角,旨在说明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元化,西方中产阶级自身具有模糊性、异质性、复杂性与矛盾性,从而难以形成政治上成熟的阶级,倘若没有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与互构,没有其他阶级的合作共赢,其难以成为现代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功能系统。英国著名史学家E·P·汤普森指出:“当具有共同经验(无论是继承的还是共享的)的人们,感受到并表达他们之间利益的认同,以及感受到并表达与那些和他们利益相异(通常是相对抗)的人们的差异,这时阶级就产生了。”[1]汤普森认为阶级从“存在”到“形成”,阶级意识是必要条件,工人阶级正是在共同的“经历”中形成了对共同利益和为这种利益展开斗争的共识,从而形成了本阶级的阶级意识。而在阶级多元理论流派中的阶级意识,则被称为阶级认识(class awareness)、阶级认同(class identity);阶级意识存在与否,往往都是阶级形成(class formation)和阶级排他(class exclusion)的标志。因此,对阶级意识的分析主要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可以从马克思对“自在”与“自为”阶级的理论分析来考量。马克思曾在《哲学的贫困》一文中指出:“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工人。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这批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但还不是自为的阶级。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逐渐团结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了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2]马克思在这里所指的“自在”阶级(class-in-itself)和“自为”阶级(class-for-it-self),实际上是论述了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class consciousness)从自发状况向自觉状况发展的两个阶段,也是指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两个阶段。在初期阶段,工人阶级的斗争是分散的、自发的,没有意识到自身是一个具有独立政治力量的阶级,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尚处于感性阶段。当工人阶级在斗争中获得了自己的意识形态,进入到自觉的、有组织的政治斗争阶段,当阶级意识紧密地与阶级行动结合在一起,并通过一致的阶级行动去维护和争取共同的阶级利益,这时也就意味着工人阶级才可能成为政治上成熟的阶级——自为阶级。由此可知,只有处于自觉阶级意识状况的阶级才能称为自为阶级。

      其二,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各流派对阶级意识的阐论来解读。在现代政治社会学理论中,除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以外,其他各有关阶级或阶层理论对阶级意识的研究都占有显著地位,如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卢卡奇曾界定:“阶级意识既不是组成阶级的单个人所思考或感觉的东西的总合,也不是其平均数。而且整个阶级在历史上有意义的活动,最终是由这种意识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的思想所决定的——这些行动只能根据这种意识来理解。”[3]51安东尼·吉登斯认为,阶级认识并不表明阶级成员有能动的自我群体的认同以及有排他的倾向,它是阶级成员间因共同生活背景而自然产生出相似性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方式。而阶级意识则是有明确的共同体的心理边界,是必须区分“我们”和“他们”的。[4]而麦克尔·曼也曾在《西方工人阶级的意识与行动》中认为,成熟的阶级意识包含递进发展的四个要素:阶级认同——阶级对抗——阶级总体性(个人处于的整体社会环境)——替代社会(指人们伴随着对抗和斗争走向的目标)。而真正的革命意识是这四个要素的总和。[5]米尔斯则认为:“阶级意识应当包括(1)对本阶级利益的理性认识;(2)对其他阶级不合理性的认识及有意识的反对;(3)对运用集体政治手段达到集体政治目的以实现自己利益的认识,及随时行动的准备。”[6]363-364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吉尔伯特和约瑟夫·A·卡尔则指出:“阶级意识是指一种由生产关系规定的对某个群体成员资格的知觉,一种对于这一共同身份产生共同利益和共同命运的感觉,以及一种为谋求阶级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倾向。——一个群体,只有当其成员感受到这样一种意识时,才能被定义为一个阶级”。阶级意识导致阶级冲突,“这些经历反过来会产生一种政治信念或意识形态,他们能解释世界,并能为增强阶级利益提出适当的组织行动形式。”[7]从上述卢卡奇到吉尔伯特对阶级意识的阐释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观念:即明确的阶级意识是对本阶级的共同利益有充分认识,并因而有为捍卫本阶级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一种“自为”的意识;只有共同的阶级意识才能促动与保证一个阶级能团结起来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其社会角色感的政治作用,同时这个阶级也就成为政治上成熟的阶级。

      其三,可以从阶级意识与社会力量的相互联系来思辨。一个阶级只有具有了阶级意识,才能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而存在。然而阶级意识的形成,不仅取决于是否有阶级行动的空间以塑造其共同体概念,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阶级成员意识,而且还依赖于是否有组织化的资源以达成阶级行动,依赖于是否有为阶级行动提供的理论支持、阶级理念传播的机制和代理者。[8]所以,阶级意识不仅是对客观地位的自觉,而且是对作为一个整体之阶级的价值自觉。仅有一般的阶级意识还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因为从上述各流派对阶级意识的阐论和诠释可以看到,一般阶级意识是对本阶级利益认同和捍卫的一种思想观念意识,但它是具有排他性、利己性以及本位主义的。按照霍布斯鲍姆的研究,每个阶级都有低层次的具体要求和高层次的社会要求,而工人阶级与这两种要求相适应的阶级意识是列宁曾指出的“工联主义意识”和“社会主义意识”,①工联主义意识是寻求有限的社会和经济改革,而通过政党组织产生的社会主义意识才是基本完整的工人阶级意识。[9]由于一个阶级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同时,必然要同其他阶级、阶层发生各种社会交往关系,这就促使其必须积极主动地促动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整合。因而除了一般的阶级意识外,还需要高于一般阶级意识的阶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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