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一开始就从属于资产阶级社会,从属于这个社会的生产”①。建国200多年来,美国将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历史的巅峰。但是,越来越多人认为今天的美式民主已经陷入困境。2015年,美国前总统卡特表示,美国民主已死,是属于少数人的寡头政治。2021年,国际民主与选举援助研究所的年度报告将美国列为“民主倒退国家”②。 法国政治学者皮埃尔·罗桑瓦隆(Pierre Rosanvallon)认为,人民是权力赢得其正当性的唯一来源③。“现在美国民众基本上不再相信政府是为大众利益服务的,大部分人都认为美国政治制度由少数大型利益集团操控,且往往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把大众抛在脑后。”④美国学者托马斯·戴伊(Thomas R.Dye)等在《民主的反讽》一书中提出上述批评。这是否意味着美国的民主曾经是“人民的统治”的典范,美国公民曾经能够通过各种选举、支持某个政党和加入利益集团等方式来亲自参与国家大事,只不过今天陷入了寡头政治的陷阱? 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对美式民主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以探讨美式民主与精英统治的关系以及美式民主的寡头政治化的根源。 一、溯源:精英共和而非人民民主 18世纪的美国无疑是先进的。“北美的发展是在已经发达的历史时代起步的,在那里这种发展异常迅速……可见,这些国家在开始发展的时候就拥有老的国家的最进步的个人,因而也就拥有与这些个人相适应的、在老的国家里还没有能够实行的最发达的交往形式。”⑤但是,在王绍光看来,美式民主背离了“民主”的原意,并没有实现“由全体人民(而不是他们选出的代表)平等地、无差别地参与国家决策和进行国家管理”⑥。在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看来,相较于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美国尽管最先实现了广泛的政治参与,但在实现传统政治结构的现代化方面却落后于欧洲⑦。 美国建国之初所建立的政治体制是精英共和,而并非人民民主。对此,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相较于欧洲具有时代进步性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⑧短短52个单词的序言,将“人民”二字放在最前面,因而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⑨作为一个资本主义的移民国家,美国“不是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从自身开始的”⑩。来自欧洲的移民、特别是清教徒们,脱离了欧洲封建社会传统,摆脱了原来的“身份”,在北美这片新大陆建立起基于“契约”的殖民地社会,并试图再建一个负有神圣使命的新基督教文化。 被奉为美国自由平等精神的起源的《五月花号公约》,是北美大陆的第一个社会契约性质的政治文件。清教徒们对个人自由和物质财富的追求以及“上帝的选民”的使命感,是曾经彼此之间没有什么政治联系的13个殖民地形成集体认同的思想基础,在美国独立和美利坚民族意识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1)。 1787年联邦宪法宣布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君主”,最高权力经由选举产生而不是基于世袭制,体现了资产阶级号称的“天赋人权”的思想。美国建国后的宪政制度设计充满社会契约理念,在个人自由(财产自由)和公权力的统治之间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调和,这对于维持由“陌生人”(移民)组成的美国政治与社会稳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1787年联邦宪法,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国家,建立起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相较于18世纪欧洲大陆的各类君主政体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所建立的政治体制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 (二)精英的共和与“受限的人民” 美国联邦宪法序言宣布“主权在民”,是否就等于“人民的统治”已经实现了呢?在王绍光看来,“积极参与建国的精英们要建立的并不是一个由人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民主制度,这部宪法体现的也根本不是什么民主制,而是赤裸裸的罗马式共和制”(12),无论是三权分立制还是联邦制,美国国父们所设计的多重制衡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少数人(亦即有产者)免受多数人(无产者)的暴政,他们拒绝相信人民。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反对采用直接民主方式的民主政体,赞同采用代议制的共和政体,认为“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13)。 美国独立战争并非社会革命,既没有改变北美殖民地社会的阶级结构,也没有改变其经济结构。《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这里的“人”并非指所有自然人,而是指开化(有财产)的白人男性,并不包括贫穷白人男性、妇女、有色人种和自由黑人,大部分黑人当时被视为和牲畜一样的物质财富。他们所指的“平等”并非指经济上、生理上、智力上和个人成就(结果)的平等,而是在道德层面的平等。 1786年的谢斯暴动(Shays' Rebellion)威胁到了有产阶级这个“经济集团”的利益,刺激美国国父们采取行动制定1787年联邦宪法。参加费城会议的代表们来自美国的精英阶层,大都担任过政府要职、又受过高等教育,还是经济精英。他们反对世袭君主政体和封建贵族统治,同时也反对全民民主;他们一致同意政府的基本目标是保护私有产权和自由,大众在选举决策人物时只能发挥有限的间接的作用;他们旨在限制政府权力的种种制度设计,旨在保证政府不对私有财产构成威胁,对政府权力相互牵制、平衡和“分割”的设计旨在阻止政府被大众基于多数原则所控制,民众也难以使政府对公共政策负责,“共和政体就是人民群众把各种权力委托给少数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