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的两难困境及其解决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友国,男,安徽合肥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民族自决理论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话题,尽管目前诸多中外学者从历史学、法学以及国际关系三大角度对民族自决给予不同的阐释,但是民族自决依然存在两难的困境。因此,对民族自决的概念做出相应的准确界定、分析民族自决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对秩序的现实追求相互冲突的两难原因、并在上述基础上探讨摆脱民族自决两难困境的经验模式,将有助于多民族国家消除民族分离主义威胁、构建多民族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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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9)05-0121-05

      长期以来,围绕民族自决问题,中外政论家们就民族自决的历史渊源、民族自决与宪政、民族自决与主权、民族自决与人权和发展权、民族自决的国际法原则等主要议题,各自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诠释。“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大视角:(1)从历史学的角度,研究民族自决的起源、发展和影响;(2)从法学角度,论证民族自决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与其他权利(如主权、人权)的关系等。(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考察民族自决从观念到政治原则及其实践的过程”[1]

      然而,就这一问题的研究,依然存在着两难的困境没有解决。因此,研究民族自决问题面临的两难困境并探索其解决方案,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现实需要着眼,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自决”问题的引出

      自决(Self- determination)一词由“自由”的观念演绎而来。自决的理念最初来源于启蒙运动。整个启蒙运动都是以自决为主题。形式完整的自决论,由卢梭开始初具雏形,到了康德时期,自决变得完备。卢梭与康德都相信,“积极的”自由是指一个人的意志合乎道德法则的意志,它的行动才可以说是合理合法的。“意志有意识地选择遵从道德法则,才是自由的。”[2](p.692)卢梭和康德都认为人只要遵从道德法则,就能成其良善。畏惧惩罚,可能是服从的理由,但那是不自由的服从,因为那种服从处于道德强制,是消极的。自由服从,只有我的意志自由与法则的意志相合,法则意志即为主体的我的意志,才是可能的。不过,卢梭和康德都很清楚人的服从动机是很复杂的。尽管具有正确动机的人服从法则的过程有着解放的作用。服从有自决的作用,服从是经过主观世界的客观过滤而理出善的动机,因而服从法则。卢梭认为,一个体制安排合理的政治共同体可以遵循善的意志安排自己的社会秩序。因此,卢梭的普遍意志变成集体的公意。卢梭认为原则上自决论适用于个人,当然也就能适用于集体。古希腊城邦的基础就是个人目的与城邦目的的合一,必须重现当年的条件,抵制启蒙运动个人主义带来的个人对集体的异化。康德解决自决问题的方式限于个体,个体可以内省自己的道德路向,也就是道德自决,而且康德认为这一“自决是支持民族主义的强有力学说”[3](p.361)。以至于其后的德国赫尔德以有机共同体为基础,辅之以康德自决论,以民族自决的口号反对外来压迫,自此引出“民族自决”的概念。“民族”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族是指以国家名称作为“民族”的称谓,又称“国族”。狭义的民族则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类共同体。”[4](p.18)作为对“民族”概念二分法的回应,民族自决相应地也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内涵,广义的侧重于对外部压迫的反应性自决,狭义的则强调内部生成的外向性自决。

      作为对外部压迫的反应性自决,民族自决的内涵实质是国家主权的应用。作为内部生成的外向性自决,民族自决的实质就是民族分裂,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少数民族试图脱离所在主权国家的态度和行为。因此,对民族自决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民族自决”的两难困境

      民族自决从其产生之初,就面临着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对秩序的现实追求相互冲突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它被用以反对殖民母国的压迫和外来的强权干涉,即对外部压迫的反应性自决问题;另一方面,被殖民的国家独立后,往往又要面临新的次生民族的民族自决问题,即内部生成的外向性自决问题;一方面,民族自决在理念上与人权的普遍性观点一脉相承,象征着全球范围内的“人民当家作主”,在实践上为在现有的政治结构中创造新的国家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的应用范围却也同时受到质疑: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还是应该顾及现有的国际秩序甄别运用?它是民主诉求的逻辑结果还是超越政治体制和疆域的道德力量?在什么情况下它不能适用?

      一直以来,民族结构上的单一民族国家,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国家领土与民族居住地域一致性的理想追求,因此,当时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为民族国家提出一个经典模式—一族一国。他们认为,欧洲每一个文明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都应当建立本民族的主权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不会认同同样的集体利益,各自都是以本民族的利益当先的;只有种族单一的社会,才可能维持一个理想的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就是一个在一个文化上同质的民族的范围内由本民族的统治阶级治理的国家。世界上一切民族,不论是殖民地民族,还是一国领土之内的民族地区,都适用民族自决权原则,每个民族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民族自决权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这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以往的联合国文件都认定民族自决权适用于殖民地地区,从未宣布民族自决权适用于一国主权下的民族地区。如果每一个民族都有分离的权利,那么,世界将会四分五裂。”[5](pp.351~360)尽管每个民族都有天赋的权利表达对国家身份的向往与追求,民族自决的权利是正当的权利。然而,由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同质国家,因此民族自决是有条件的,它以不损害其他民族的正当权益为前提,多民族国家瓦解的正义与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对秩序的现实追求,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不可偏执一端。由于民族主义激愤情绪潜伏着暴力冲突倾向,其权利要求往往意味着巨大的革命牺牲和后果严重的国际动荡,这就更增加了对它们作分析评判时权衡正义与秩序的必要性。”[6](pp.162~163)如果对自决权无限应用,其逻辑结果必然是现有的国际边界线受到挑战,国际社会将面临无政府状态(理想主义者往往是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的人),因为世界上民族(狭义的民族)的数量远远超过主权国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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