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与政治正当性

——施米特、阿伦特与勒弗尔视野中的法国革命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英文 台湾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台北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施米特、阿伦特与勒弗尔皆承认18世纪末的革命开启了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形式(或体制),即:代议民主制;也强调唯有了解革命如何将国家主权转向人民主权,我们才得以掌握现代民主制的深刻问题。他们各以其政治现实的关怀与理论立场,阐释革命(特别是法国革命)的真实意义。对于他们而言,革命涉及难解的“民主基源性”及其正当性之论据的吊诡。施米特以“主意论式”的政治决断论,肯定人民集体的政治决断本身即是正当性,不必援引任何道德及伦理的规范原则,就此他肯定法国革命的“雅各宾主义”,继而推展出主权者与人民同一性的民族论式的民主理念。阿伦特、勒弗尔反思批判施米特的阐释,以此为取向,重新阐释革命,针砭“雅各宾主义”如何从倡议人权、法治、公民德行与爱国主义的崇高理念,走向扭曲,甚至摧毁民主革命的途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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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导论

      自19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家除了关注“文化性之政治”之外,也逐渐注意革命与现代性之构成的关联,这种关联,确切来说,即:革命既是西方现代性的驱策动力,它本身亦是缔造现代性的要素。正如安东尼奥·奈格尔与麦克尔·哈特所言:“西方”现代性的开端即是革命,就如我们从欧洲近代历史所观察到的,欧洲自16世纪以来,即经历漫长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思想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也随着时代的进程,更形激烈。在政治实践与思想的层面上,现代性的变迁肇始于意大利的城邦政治,这种解释虽有争议,但可确认的是:这个地区新兴的商业活动方式(或称之为拟似商业资本主义)带动了政治的更新,这种政治的更新乃是自13世纪兴起的“城市共同体运动”(communal movement)的一环,其动力在于抗拒中古欧陆封建体系的庄园经济、社会身份等级制,同时要求城市的自治、市民身份的平等以及对城市公共事务的参与。当时的城市虽然依旧维系寡头派阀的政治形态,但其自治、平等的要求已显现出民主的理念与价值①。又如我们所知的,自14世纪兴起的“人文主义”(humanism)冲击了教权的威权,直至16世纪的马基雅维里(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倡议古典共和的异教的政治“美德”(virtú),并声称“为了政邦的荣耀,宁让灵魂下地狱”;在这里,马基雅维里的理念动摇了以天主教“神圣”信仰立基的政治社会思想系统,并强调“人民”相对于“贵族”阶层,明显表现出抵抗政治压迫与喜好自由的天性。随着这个现代性之启动而来的是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这场革命乃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对抗君主威权与要求自由与平等权利的政治斗争,接踵而至的是18世纪末的民主革命。这个世纪末,发生于法国与美洲大陆的民主革命才确立了现代政治的基本形式,一则将启蒙运动时代的哲学家所设想的人权、自由、平等以及人民主权的抽象理论落实于政治实践的场域,而缔造了以宪法为架构的代议民主制,另一则是开启了以“民族同一性”为依归的国家体制。自此之后,民主革命的动力如滔滔洪流,冲毁了一切的旧政制。在这一漫长的“民主转型”(或以John Dunn的语词来说,即是没有终点的“民主化”历程)中,激进与保守的政治意识形态彼此交锋,相互攻击。尽管如此,欧洲在19世纪在自由主义的推动之下,乃恒定地发展出代议制及自由的社会。一方面,这个代议制的模式是以“法治与制度”为建制的经纬,而立下以宪法来约束国家主权与人民权力,以及保障公民权(civil rights)与社会经济权利的自由国家;另一方面,在宪法的规范下确立议会、政党与选举制的政治系统,透过这系统的运作,社会的多元分歧的意见有了相互协调的管道,而缓解了激烈的政争与社会的冲突;也就是说,在宪政法治的架构中,社会潜在或明显的冲突能够被转移到议会中政党的协商与相互妥协;同时,藉由司法的管辖,社会中各种具颠覆性的势力得以被疏导,或抑制。但这种受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所引导的宪政式议会制一再受到民主创制之初的革命之力的激荡,无法维持其稳定性,连带地它的正当性理据也受到挑战。在20世纪初叶“一战”之后,随着理性政治的幻灭与经济大萧条,议会制产生严重的危机。在这段期间,最深刻表现代议民主制危机意识,以及对这个民主制提出严厉批判者,就属魏玛共和时期的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

      本文即以施米特对“代议民主制”(或者说,自由民主制)的批判为起点,说明此民主制内在矛盾与困境,并解释他因应“魏玛共和危机”所倡议的“独裁式民主”。以此解释的脉络,接着阐释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的公民共和主义式的民主理念,以及法国当代政治哲学家克劳德·勒弗尔(Claude Lefort,1924-)②揭橥的“野性民主”(savage democracy)③。

      这三位思想家的政治思想的形成及其开展,各有其时代的脉络。施米特置身于1920年代的“魏玛共和危机”(或者说,整个欧洲的“自由民主制”的危机)的处境中,他关注魏玛宪政(以他的分类,“议会立法国”的政治形式)因其领导阶层缺乏政治决断力与执政的无能,以及可能被敌对的政党势力给颠覆的险境。带着这种危机意识,施米特深究魏玛宪政的结构问题。为挽救魏玛民主,施米特提出了相当激进的民主理念,发展出主权者与人民不由制度之中介,而形成“同一性”,而将主权者的决断推向极端的民主理念,再者,施米特以代议民主制中的“代表”(representation)的观念为核心,论证唯有民族才能被代表,并且强调只有透过“民族统一性”才能有效整合代议民主制中“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分裂,就此形塑了民族论的民主政治④。

      阿伦特与勒弗尔均属于战后世代的政治思想家,跟其他的政治思想家一样关切“极权主义”的起源,以及严肃地思辨“后—极权主义”时代自由民主的深化的问题。两人政治立场不同,在阐释极权主义的起源上,两人采取的进路也不同,但他们同样强调极权主义的政治特质在于:藉由强大的政党及其元首的力量消弭根植于欧洲现代性中的“多元、分歧或破碎零散的政治现实”,继而建构出不容分歧的集体性与封闭性的政治社会秩序;除此之外,两人也同样强调意识形态在极权主义的权力宰制(或全面控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意识形态的缘起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跟民主革命及其形成的代议民主制的不连贯性,或内在矛盾性相关。这种系谱学式的解释并没有导致他们“反民主”的理念;相反的,他们从民主革命与代议民主制的张力中,探索如何在维系代议民主的基本建制下,强化自由民主的动力。针对这个论证的主题,两人明示地或未明示地皆以施米特的民主理念作为反思批判的焦点⑤。

      如上所言,这三位政治思想家各以其现实政治关怀阐释18世纪末的民主革命,因而各有其论证的主题,尽管如此,他们皆同意唯有了解18世纪的民主革命如何从国家主权转向人民主权的历程,才能确实掌握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本问题。对于他们而言,民主革命的意义在于:人民整体透过集体决断,推翻了旧政制的君主专制与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并且缔造了民主共和宪政,据此保障人民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力,更积极来说,如阿伦特所言,保障人民持续拥有革命时刻所体现的政治行动的“公共福祉”(public happiness)。依此而言,18世纪的民主革命,其意向或目的有二:解放旧政制及其社会的不平等结构,是其一;制定自由宪政,开创“新时代的政治秩序”,是其二。对于民主革命的这种意向,这三位政治思想家各以其理论立场,形成了不同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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