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9)01-0122-05 对文学史的理解和写作来说,哲学诠释学提出了一种特别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思想洞见,就是关于历史理解的“效果历史意识”(the historically effected consciousness)理论。它有效地批判了包括文学史在内的历史理解领域存在的客观主义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局限性。诚如大卫,霍伊所说:“对近来的文学批评而言,诠释学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为文学史提供了理论形式。”[1]所谓效果历史意识包含着这样的两重性:一方面是指在历史进程中获得并被历史规定了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指对历史获得和规定本身的意识。前者意味着对任何历史本文的理解,都是从自身的诠释学处境出发所做出的理解,理解者不可能超越自身的历史条件和限制理解他所要理解的东西,任何理解都是从理解者的偏见出发所做的理解。后者意味着,理解者必须意识到理解自身的时间性和历史性,任何理解都是具有有限性和局限性的理解,因此,效果历史意识包含着对自身意识的反思性。本文根据效果历史意识理论,从文学史对象的历史性、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和文学史写作的历史视域等方面论述文学史的诠释学意识。 一、效果历史意识与文学史对象的历史性 哲学诠释学的效果历史意识并不否定文学作品本身的客观性存在,但是,它反对把文学作品本身视为一种客观地等待人们去认识和确证的对象。这种效果历史意识认为,不仅文学作品文本是一个诠释学的概念,而且本文的意义也只有在理解事件中才能实现。同样,文学史的对象也不只是客观地存在于历史上的物质性符号,文学作品作为文学史的对象一旦进入文学史家的理解中,就已经成为了一种诠释学的对象,因此,效果历史意识中的文学作品不是一种完全客观的对象,而是一种历史性的对象。 首先,文学史写作不可能超出文学史家所见到和意识到的对象,在文学史写作中,总有一些文学史家没有接触到和阅读到的作品,总有一些有待发掘的作品。对于具有时间性和历史性限制的文学史家来说,不管他如何博学也不可能通读和全面理解所有历史上的文学作品,没有进入文学史家视野中的文学作品就不可能成为他的文学史对象;当其他文学史家意识到更多的文学作品应该成为文学史的对象时,就必然要重新思考文学史的对象问题。因此,文学史家的文学史对象始终是已经进入他的诠释学视野中的文学作品。 其次,即使在文学史家已经涉猎和阅读的文学作品中,也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进入他的文学史意识中,他总是有所选择,并且选择他认为可以成为其写作对象的作品,他选择他认为在文学史中具有重要地位和重要影响的作品,而不选择那些在他看来不重要和没有影响的文学作品。这里的“选择”、“认为”、“看来”,就已经显示了文学史的对象不是完全客观、中立的对象,而是一个经过了选择和解释的概念,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文学史家理解和解释的历史局限性,从而决定了文学史家对文学史对象的选择同样具有历史性。 再次,文学史对象总是根据一定的美学概念和价值标准衡量、确定和选择文学史研究和阐释的对象。例如钱锺书在《宋诗选注》中谈到他的选择标准时写道:“押韵的文件不选择,学问的展览和典故成语的把戏也不选。大模大样地仿照前人的假古董不选,把前人的词意改头换面而决无增进的旧货充新也不选;前者号称‘优孟衣冠’,一望而知。后者容易朦混,其实只是另一意义的‘优孟衣冠’,所谓:‘如梨园演剧,装抹日异,细看多是旧人。’有佳句而全篇太不匀称的不选,这真是割爱;当时传诵而现在看不出好处的也不选,这类作品就仿佛走了电的电池,读者的心灵电线也似的跟它们接触,却不能使它们发生旧日的光焰来。”[2]这无疑体现了选注者所认为的选择标准,诗歌作品的创造性和在历史中的持续影响力,是选注者最重要的标准。在文学史对象的选择中,文学史家同样会根据自己历史地形成和规定的标准对文学史对象做出选择。 最后,文学史家始终是从自身的诠释学处境出发去理解和解释其文学史对象,文学史对象是一个被文学史家解释了的对象。正如加达默尔所说:“诠释学过程的真正实现依我看来不仅包含了被解释的对象,而且包含了解释者自我理解。”[3]我们不仅仅是把文学作品作为一种客观对象来理解,像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也不仅仅是对客观存在于作品自身中的形式结构的分析,如形式主义和结构主义所做的那样。文学史家对文学作品的理解,总是包含了文学史家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解释。 因此,实际上的文学作品与书写的文学史对象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差异,声称客观中立地理解和阐释了文学作品的观点,都忽视了自身的诠释学处境的历史性,忽视了文学史对象理解的历史性。正如豪塞尔所说:“历史研究的材料决不是种种传统、制度和记录的讲不清的集合,历史研究的科学价值是相当不确定的。历史学家对过去的行为、情感和事件所具有的知识是第二手的。即使是历史的产物——最重要的艺术和文学的作品——它们在与之相关的历史的活生生的潮流中有自己的意义和价值,决不是文献,即不是所发生的东西的直接证据,所以容许做各种解释。……从它们之中我们既不找到它们所扮演的历史事件的客观意义,也不能以某种确定性来推论这些作品在它们同代人中的精确价值和意义。我们甚至搞不懂我们赋予它们的价值哪一种才确实是它们真正具有的。因为我们并不能直接把握它,只是凭靠我们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的范畴来理解。”[4]因此,诠释学意识中的文学史对象总是一种历史性的对象。只有把文学史对象看作文学史意识中的对象,才能体现文学史对象的可理解性和解释性。体现文学史写作本身的历史性、局限性和差异性,从而决定了文学史对象具有被不断理解和解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