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自我:叙事主体意识的变幻

作 者:
程倩 

作者简介:
程倩,暨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外国文学

内容提要:

任何叙事都是由一个叙事主体来实施的,主体意识在文本创作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尽管叙事的主体意识有着隐在或显现的不同形态,以及强化、淡化和分化的阶段性变幻,却总是在顽强地守望自我。本文拟从叙事主体在文本中的三种存在状态来考察叙事自我之变化规律,以期领悟主体意识在叙事过程中所表现的不可避免的自我意识。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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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529(2008)05-0065-09

      叙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叙事都是一种有意为之的表述行为,其自觉性和人为主显而易见。任何叙事都是由一个叙事主体来实施的,或隐在或显现的叙事主体在叙事过程中以明确的自我意识对事件进行选编加工,最后使之呈现为文本。没有叙事主体的自觉行为,便不可能有叙事文本的产生,自在状态下的客观事件不可能成为叙事文学的内容。毋庸置疑,叙事主体在文本创作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

      叙事的主体意识可追溯到叙事传统之初,柏拉图等人对叙事模式的划分就涉及叙事主体的隐现问题。在《理想国》里,柏拉图试图区别诗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讲话”,讲述“他人的故事”,还是摹仿人物的口吻,“要我们相信是另一个人在讲话”。(柏拉图:96)柏拉图不赞同诗人进行过多摹仿,主张诗人在叙事中坚持自己的主体意识。中国叙事传统形成于先秦时期,其时叙事的自觉意识已开始产生。古文中常见的“君子曰”中的“君子”会在叙事中表明叙事意图,张扬主体意识,即叙事学所称“介入式叙述者”。据傅修延考证:

      叙事主体在《左传》中频繁地现身文本,明白无误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评价,显示出一种指导阅读的高昂姿态。……凡此种种,表明这些作者不但意识到自己在叙事,明白自己是为某种既定的目的而叙事,而且意识到自己是叙事的主宰。(傅修延:56)

      马克·柯里这样描述“叙事主体的自我意识”:

      当代叙事理论普遍认定这样一种观点,即叙事只是建构了关于事件的一种说法,而不是描述其真实状况;叙事是施为的而不是陈述的,是创造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我一直在描述着的是一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叙事中的自我意识。(Currie:118)

      柯里的后现代叙事观突出了作为叙事主体的人的主观意识,因为人是叙事的自觉施为者,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或隐或现的自我意识。

      作为叙事话语的发出者,无论叙事主体以显著的方式陈述自己,还是以隐蔽的方式伪装自己,其自我意识总会在叙事中被感知到。西摩·查特曼根据叙事主体被感知的程度提出了“公开的叙述者”和“隐蔽的叙述者”的概念。“公开的叙述者”可以是小说人物,也可以是外在叙述者,往往对人物和事件流露出一定的情感倾向;“隐蔽的叙述者”则含蓄寡言,避免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不露痕迹地隐身于叙事中。(Chatman:34)此外,依据叙事主体对叙述的介入程度可分为两类叙述者。如果叙述者对故事保持不介入的态度,不在文本内公开自己的写作过程,即为“自然而然”的叙述者;如果叙述者对事件、人物发表评论,并在小说内说明自己在叙述,即为“自我意识”的叙述者。(胡亚敏:37)

      叙事主体的自我意识是与叙述行为相伴而生的,作者的修辞意图主导着叙述活动的全过程,其主观能动性不可忽视。无论采取哪种叙述方式,叙事的主体意识始终存在其中。经过叙事主体对客观之事的增删和重组,文本便脱离了对事物的机械复述以及对话语的简单转陈而成为自觉的艺术创造。在后来的叙事活动中,曾有人提出“作者之死”的概念,倡导“作者隐退”,尝试“零度写作”,试图消解叙事的主体意识,叙事的自我意识渐渐淡化甚至隐而不见。至现代主义及后现代主义时期,在巴赫金的复调等理论影响下,叙事主体进一步发生分化,自我意识趋向多元,突破了传统的一元化叙事格局,呈现出众声喧哗的热烈景象。纵观由古而今的叙事传统,叙事的主体意识历经强化、淡化和分化几个阶段,叙事自我的多样化产生了多姿多彩的叙事文本。然而细察之下,叙事主体虽变化不居,却无处不在,叙事的自我意识只有程度上的强弱之差,或隐现之分,却从未完全消失。本文拟从叙事主体在叙事文本中的三种存在形态来考察叙事的自我意识之变化规律,以期领悟叙事主体在叙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可避免的自我意识。

      一,自我张扬:叙事主体意识的强化

      1.“公开的叙述者”:叙事自我的强化

      关于叙事的主体问题,罗兰·巴特总结出西方理论界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看法认为叙事作品是一个人(就该词的实足的心理意义而言)表达出来的,这个人有个名称,即作者。在作者身上有个定期写故事的、清晰可辨的人。他的“个性”和艺术不停地相互交流,因此叙事作品(主要是小说)仅仅是作品以外的“我”的表达。第二种看法把叙述者当作一种完整的意识,似乎是无个性的,该意识从超高的角度,从上帝的角度讲故事。因此叙述者既在人物之内(既然人物心中所想的一切他全知道),又在人物之外(既然他从不与任何一个人物认同)。第三种看法是最新的看法(如亨利·詹姆斯、萨特),规定叙述者必须将其叙述限制在人物所能观察到的或了解到的范围之内,因此叙事作品的表达似乎是轮流由每个人物担当。(巴特:29)

      由此,叙事主体体现为三种形式:作者、叙述者及人物。叙事作品首先是作者的创作成果,由作者的话语行为所构成,是作者个人意识的体现,作者是文本的意义之源。然而,除个别极端的例子外,通常情况下作者本人不在作品中直接现身。因为从逻辑上来说,现实生活中的作者无法进入自己创造的虚构小说世界。于是叙述者作为作者的代言人进入文本,行使作者的话语权,传达作者的意图。这种作者式叙述者拥有上帝般全知全能的叙述权威,当仁不让地掌控着整个叙事格局。另外,叙事主体可依附于某一人物进行限知叙事,而作者作为真正的叙事主体隐身幕后。无论叙事文本采用何种叙事情境,叙事主体都可以通过叙述者或人物之口发出自己的声音,表明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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