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权行使的边界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亚东,重庆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重庆 400050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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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现在已经逐步演化为法律地位平等、教学相长的普通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的意蕴。要正确解读二者的关系,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领会教学权利的基本内容与行使的边界,理顺师生关系,这对于办好学校、指导教师正确行使教学权利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教师教学权的基本内涵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教师法》就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教师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权利以外,还有行使与其职责相应的教学权、科研权和管理学生权等。而教学权只是教师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即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这是一种制度性权利,具体包括:第一,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第二,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第三,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来看,教学权既是教师从事这一职业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教学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硬性约束和道德舆论的软约束。否则,一旦行使权利逾越其边界就可能造成消极影响,对教师本人与受教育对象都不利。

      二、教师教学权的行使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师教学权可以说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在行使教学权利、履行教师职责的时候,应当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具体来看,教学权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学生等方面。

      (一)在教学内容方面,教师不能够任意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有的教师对课程标准认识模糊,认为超越课程标准要求也很正常。其实,它一旦正式被学校采用,就成为教学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体遵循的效力。在教育制度发达的美国,对课程标准的遵循也有同样的要求。例如,在美国公立学校,教师在讲授课程的时候,不能把“不良思想”灌输给学生。在讲授内容方面,要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理解与鉴别能力。美国曾有一名生物教师因为在健康课的教学过程中过分强调性的内容而被解雇。该教师承认教学过程中触及了课本以外的话题,但他坚决认为学生们需要性教育,而且心理健康是学生们健康教育更重要的方面。该教师认为他的言论属于《人权法案》中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否决了该教师的抗辩;法院判决该教师无权改变课程内容,认为这种无视同事们所认可的健康课程内容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判决结论为:教师的学术自由权不允许教师随意表述课程内容。此判决结论即成为有效的判例法内容,这种法令明确地规范了公立学校教师如何选择教学内容。[1]

      教材和课程标准是开展教学的基础。它是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指导思想的基本保证,是进行有效教学、开展教学评估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学生学习、进行教学考核的指导性文件。教师可以重点选择需要教学的知识领域、探究方式对学生进行培养。所以,按照课程标准确立教学内容具有很大的制度约束力。其主要意义在于:第一,可以使教师教学的内容反映教学的根本目的,反映不同层次的教学对象的知识需求,有利于课程建设与学科建设的协调。第二,根据课程标准处理教材,选择教材,可以明确教材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使教材服务于教学目标的价值性更加明确;教师讲授教材的时候,可以根据教学对象的接受能力、理解水平补充教材的内容,结合本学科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探讨,启发学生的思想,开阔学生的视野。第三,按照课程标准进行讲授,可以规范教师的教学内容,提前写好教学教案;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杜绝讲授内容的随意性,防止部分教师信马由缰,离题万里。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必须遵守法律之外,还必须高度重视基本职业规范。教师作为传承文明的使者,有义务规范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做好社会道德底线的守护者,力争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师要自觉践行启功先生给北京师范大学题写的这一校训,就要严格要求自己,用火热的激情去照亮自己和学生。“学为人师”之“学”,要求将学习作为生命存在的基本状态,以“学”去积极分享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迈向丰富高远的人生境界。它要求学习者以开放进取的精神终身学习,养成亲近书籍、崇尚学问、服膺真理的习惯;注重学品修养,追求学术创新,敢于发前人所未发,大胆地破除笼罩在真知上的种种迷雾。“行为世范”之“行”,蕴涵立身处世两个层面:立身要有爱国之心,存民族大义,树远大理想,养浩然正气;处世要有历史使命感,关注国计民生,以天下为己任,要有社会责任感,满腔热情服务社会,积极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够赢得学生的尊重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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