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公平的深入研究必然涉及对其测度的研究。作者认为,教育公平的测度实质上关注的是涉及教育问题及利益的“四个主体”(学生、纳税人或其家庭、各个层级的政府管理机构、学校教育提供方的学校及其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在“四个阶段”(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内部结果与外部影响)的各种“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否,具体分配的“资源”既包括实物的如基本办学条件的配置公平问题,又包括各种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资源”对在起点上的受教育机会的获得性影响,以及对受教育的内部结果与外部结果的影响的公平与否,还包括在教育过程中的家长、教师对学生的期望以及对不平等教育制度的感知等方面的公平与否。在具体测度时,测度的维度既包括各种“资源”在个体间分配的差异,也包括在群体间分配的差异,以及在那些处于最低限度值以下的群体或个体间分配的差异。建立和使用测度“资源”的各种指标时要遵循具体的原则,即机会均等、财政中立、水平公平、垂直公平、充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