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评价中介机构虽有较快发展,但其组织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第一,独立性不强。我国教育评价中介机构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官方办的评价机构,它们在评价中发挥了一些作用,但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政府对这类中介机构干预过多。第二,职能不清。评价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价还没有转向以诊断为主的形成性评价,而多限于终结性评价。第三,透明度不够。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做到评价结果公开社会,接受监督。第四,专业化水平不高。 研究评估院、评估事务所、评估中心等组织形态的法理属性最终是为了实现法律最基本的“权力等同”、“权力分立”原则——即强调各类公法人意志独立、权责自负的能力,就是说,评估院是否具备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评估院等组织要成为名副其实的中介力量,关键还是要从政府既办教育、管教育又评教育的状况中脱离出来。 作者认为作为一种与企业、政府不同的特殊组织,大学以其非营利性、专业性、组织性、非政府性、中立性等特征,日趋归位于社会第三部门。显然,将中介性评估任务交给大学是适当的,也是目前业已存在的事实。 摘自《上海教育科研》,2008.12.33~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