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随着教育督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督导工作的持续开展,我国教育界的学者们对教育督导实践中存在的相关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和新观点。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受到较大的冲击,教育督导的实践曾中断二十多年。直至1986年,国家才重新恢复、健全了教育督导机构,建立并逐渐完善了教育督导制度,使教育督导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建设长期明显落后于教育督导的实践。在教育系统逐步加强教育督导理论建设、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今天,学者们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就教育督导工作所进行的理论探讨依然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我国教育督导的理论探讨 1、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的关系问题。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又有别于一般的教育行政管理。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我国的教育管理学者原则上都认为督导和教育行政之间有着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但是,当进一步具体地讨论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制度中的地位时,却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教育督导隶属于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主角”,教育督导为教育行政服务。督导人员只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外勤人员,是耳目、侦察,是为教育行政机关服务的。持这种意见的人,或者主张应增加督导人员名额,或者认为应提高督导人员资格、待遇、地位,或者建议督导人员应加强同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但在督导和行政两者关系上,基本上认为前者隶属并服务于后者。 第二种意见认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并行,没有隶属关系,分掌执法与监察之责。学者们依据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在教育上也有一个集权与分权、执行和监督的问题。教育行政组织的作用是制定政策推行政策,但政策是否正确,推行是否有力,应另有一种机制来监督检查,督导就应发挥这种机制的作用。因此,教育督导不能隶属于行政,必须与行政并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的中心工作,因此,教育行政应转变机关工作的重心而专力于教育督导。教育行政机关不能终日忙于行政琐务而忽视教育督导工作。教育行政机关除了一些文件来往之类的琐务外,绝大部分工作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可以设一些专职秘书处理琐务,将督学改为行政编制,和其他教育行政人员一起,按专长分掌各方面事务。凡是某一方面的全部事务,从制定法令、规程、计划到督察、指导,均由一个行政人员担任。这样,教育行政机关中的大部分人,人人都是督学,视察也就成了教育行政机关的中心工作。 2、视察与指导的关系问题。 美国学者易烈提(Elliott)提出教育行政的作用有四项:即立法、行政、指导、视察。这一观点普遍为当时中国学者所接受。认为立法和行政应由行政官署和行政长官负责,而指导和视察则由督导人员负责。联系中国实际,学者们一致指出,中国自有督导制度以来,有视察而无指导。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以前的教育督导制度偏重视察,督导人员作为领导机关的“耳目”,其职责就是了解情况、评定优劣。另一方面是因为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多非专门人才,只有视察之事,而无指导之功。学者们认为,为了改进教学,教育督导工作应重视指导,应通过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来有效地进行指导。 关于视察与指导的关系,学者们认为,视察和指导相比,视察的作用是消极的,而指导的作用是积极的。视察是站在教师、地方教育行政人员的对立面,侦察所属机关办公人员之勤怠,学校教职员对上级官厅规程训令之遵从,学校课程教材之选择,学生程度之优劣,教师能力、水平之高下等;而指导,对教师来说是辅助者、鼓励者、合作者,即使有非难之批评,却随时伴以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根据这种状况,学者们指出,在一个完整的视察过程中,视察只是第一步,指导则是当然的最后一步。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耳目、侦探,更应该是教师的朋友、医生。那种视而不导,或者即使有批评和指导意见,也一定等到评报揭晓、大众周知时被批评者才知道的做法是极其不妥的。当教师始终抱以绝对服从或消极对抗的态度时,教育督导制度就失去了它建立时的初衷,就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 3、教育督导的专门化问题。 所谓教育督导专门化,即督导内容专一化、督导人员专门化,就是在分区视察的基础上,再按教育阶段、事业性质、学校种类、学科内容等划分督导事项。每一事项均聘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学者们认为,社会越进步,分工越精细,这是客观规律。教育督导实行专门化以后,如调查学校建筑,可请对学校建筑颇有研究和经验者负责。调查学校经济,可请对学校经济颇有研究及经验者负责。调查各科教学和学生成绩,可请对教法和教育测验有研究的人负责。这样,教育督导人员可各展所长,敏锐发现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并据此开展批评或指导,力求获得实效。教育督导的专门化,被看作是救济当时教育督导制度弊端的良方。 至于如何实现教育督导专门化和督导人员如何分工的问题,学者们认为,一是将视察分为教学视察和行政视察,其中教学视察有学校级别和各校内每一科目之区别,行政视察包括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行政两方面。二是应建立内部分工的督导制度,以实现教育督导专门化。三是中学视察以可分、小学视察以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