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是教学认识活动的唯一主体

作 者:
任平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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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这个问题,引起了教育理论工作者长时期的争论,至今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不过,随着主体教育思想与学生主体性问题的提出乃至成为教育理论中的热门话题,对于学生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这一点似乎都不再存有疑惑,应该说,从教师是教学认识活动的唯一主体这一转变,是我国教育理论界近年来所取得的一大成果。但与此同时,却又有人提出:“只有学生才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教学认识论》,北师大教育系编写组,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P118),赞成这一观点的大致可分为三种不同的提法,其一,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体,当然不是一般的主体,而是教师主导下的主体;其二,学生主体只有在学习这个范围内才能成立;其三,学生是潜在主体和自我教育主体。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样也是对教学认识活动主体问题的片面认识,并将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和关系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学生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如果要坚持认为学生是唯一主体的话,那么,首先就应该回答教师在教学认识活动中是什么,回避教师在教学认识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就不能理直气壮地谈学生是唯一的主体。

      主体这个概念是相对于客体而提出的,主体和客体不是两种绝对对立、彼此隔绝的独立实体,它们既作为一切对象活动的两极而对立,又在统一过程中不可分割地互相依赖、互相联系。在认识论的范围内,主体和客体互相规定,互为前提,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所谓认识论意义上的客体,同时,参与认识活动中的人或物,不可能既不是主体又不是客体。可见,如果要坚持认为学生是教学认识活动的唯一主体,那么就必然得出教师是教学认识活动的客体这一结论。因为,既然教师参与了教学认识活动,他的地位就只有三种可能:a,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b,既是主体又是客体;c,是教学认识活动的客体。而若不排除第一、第二种可能,且有理由坚持第三种观点,那么,学生是唯一主体的观点就不能成立。但至今似乎还没有人正式提出“教师是教学认识活动的客体”这一命题,因为很显然它不能成立:一方面,学生认识的对象主要不是教师本人,而是教师所传授的知识;另一方面,尽管来自学生的反馈对教师进行教的活动有一定的影响,但教师并不是学生改造的对象,或者说改造教师并不是学生从事认识活动的目的,所以,至多可以说,教师在教学认识活动中的某一时候可能处于客体地位。既然不能将教师视为教学认识活动的客体又不想把教师作为主体看待,于是便使用“教师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导”这一提法来搪塞教师在教学认识活动中的地位问题。然而,这种提法既忽视了主体与客体是互相规定、互为前提的两个概念这样一个事实,又混淆了“主体”与“主导”这两个概念。“主体”是整个教学认识过程中相对于客体的地位而言的,而“主导”则是就教师与学生二者之间的相对地位而言的,就是说,学生是主体,是指他是整个教学认识活动中的主体;教师是主导,则是指他相对于学生的地位,“主体”与“主导”并不属于同一个层次。所以“教师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导”这一提法并没有真正回答教师在教学认识活动中的地位问题。

      认为学生是教学认识活动的唯一主体。可能是出于下面的理解和考虑:其一,把主体,具体说是把认识活动的主体理解为是认识活动中的“主角”,并进一步认为,不同角色的人参与同一种活动,主体只有一个;即扮演主角的那类人;其二,认为学习的主体就是教学认识的主体;其三,担心教师主体地位的确立,即教学认识活动中若存在两个主体,即么就会导致学生主体地位的丧失。

      为澄清这些问题,首先还是得搞清楚什么是主体:

      在古希腊哲学史上,主体被理解为某些特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主体即实体,就是某种属性的承担者,今天我们所讲的建筑中的主体工程、主体结构等的主体就属于这种用法。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约·司各脱把主体与客体直接对立起来,认为主体是事物本身中存在的某种实在的东西,客体一般则是某种理智的东西。从17世纪起,主客体概念开始使用在认识论上,笛卡尔明确地把主观可靠性、主体自我意识同客观现实世界尖锐地对立起来,把主体看作是认识过程的能动本原。黑格尔则认为:主体就是绝对精神或理念。康德的主体论思想的核心是“人向自然立法”,表达了人作为历史的主体变革自然的意志和愿望,“自我”即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对象”也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对象”,同时作为主体的人,本身又是最重要的对象,这样,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康德还认为,主体的人不可能认识客体事物的本质,但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费尔巴哈更是明确地把主体解释为是具有思维属性的人,但他忽视人的社会实践性,把主体理解为抽象的人或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把客体看作是整个自然界。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才使“主体”这一概念有了科学而丰富的内涵。马克思认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P88),与费尔巴哈不同的是,马克思所指的“主体”,是有头脑、能思维的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个人和社会集团,“客体”是主体指向的对象,是实践的对象和结果。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讲“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P164),这句话其实与“人是实践和认识的主体”这种理解也不冲突,前者指一切变化,后者指实践和认识这样的变化,且人自身也是整个物质世界的一部分。照马克思的理解,实践和认识运动的主体就是人,就是有实践能力、认识能力,并且运用这些能力来进行实践和认识的人,客体则是主体进行认识和实践的客观对象,人本身也可成为认识和改造的客观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也是实践和认识的客体,即人也需要自我认识、自我改造,把自身作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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