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理论中,最流行的大概是国家类型学。我们发现,这些国家类型理论存在一些共同难题:第一,它们难以解释同一类型的国家为什么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形态;第二,它们不能解释为什么同一类型的国家会有完全不同的政治命运;第三,它们不能解释为什不同类型的国家会有类似的制度安排和类似的政府行为。 目前流行的诸多国家类型说,事实上是关于国家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无论是什么样的国家理论,一旦离开国家—社会关系的维度,其解释力就会受到质疑。国家从社会中来,国家独立于社会,但又受到社会的影响。这样,国家力量相对于社会力量所表现出的形态,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形态。具体而言,国家形态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因国家—社会互动所形成的政治形态(治理结构),以及由此政治形态产生的相应的政治过程和治理绩效。与我们熟悉的国家类型相比,国家形态是一种更加真实的存在,并且任何一种国家形态都具有历时语境中的周期性或相对性,而不是国家类型学所规定的国家类型的稳定性或绝对性。与国家类型学不同,国家形态理论更关注国家治理问题。 我们发现,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具有“元理论”的性质。马克思认为,国家从社会中来,国家归根到底受制于社会,甚至成为社会的工具,其最著名的论断就是“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①。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国家相对于经济关系是“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②。应该说,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上升时期的资本主义及其国家本质与形态的认识是极为深刻的。 同时,西欧资本主义国家成长时期急剧动荡,这对生活在其中的马克思又有直接影响。马克思面临的最典型的政治现实包括但不限于19世纪30~40年代英国的宪章运动、1848年欧洲革命和1871年巴黎公社起义,其中每一个重大现实都对马克思的思想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宪章运动验证了国家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巴黎公社的诞生则使他产生了无产阶级政体思想,同样,1848年欧洲革命也孕育了马克思特定的国家观——国家自主性。 国家自主性是指,来自社会的国家享有超越社会的能力,国家超越于个人和群体利益之上而代表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反映的是特殊性,是不同个人与团体的利益,而国家代表普遍性,反映普遍的利益与意志。从黑格尔到韦伯,国家自主性思想在德国最具连贯性和系统性。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时,马克思直接引用黑格尔的话陈述官僚机构的公共性:“在各种权力当中,行政部门是最难分析的。与立法部门相比,在更大的程度上,行政部门是全体人民的财产”③。 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既总结了工具性国家理论,又注意到了国家的自主性现象。国家自主性不但在法国有,在德国也不容忽视。可以认为,在经济上有了成熟的垄断阶级的国家,事实上已经具有了工具主义属性和特征,否则就难以理解自由放任政策下的国家“守夜人”的史实。而在阶级力量脆弱和国家力量强大的国家,比如马克思时代的法国和德国,国家超越于阶级之上的自主性行为和特征也是一种历史事实。只不过与工具主义国家理论所具有的成熟性和规范性相比,马克思对自主性国家的认识更多的是一种经验性观察,并将自主性国家现象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历史现象④。可见,关于国家自主性,马克思和黑格尔是有区别的。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在批判或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中形成的,因而对于研究现代国家建设而言具有普适性。 一、工具主义国家的当代形态及其变体 在马克思那里,工具主义国家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理论,19世纪的英国是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典型经验的研究称得上是一种规范性理论。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工具性表现得比较突出和充分,那么作为一个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工具性特征如何呢?对此,新马克思主义内部存在着争论,新马克思主义工具学派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工具性的论述,比任何别的看法都更接近阶级社会的政治现实。密利本德认为,不能把工具论简单化,否则就忽视了国家的自主性⑤。但是,不同于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在密利本德那里,国家自主性和相对独立性并没有减少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在采取相对自主性行动的同时还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资本主义秩序⑥。 显然,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仍然以发达国家为经验基础,20世纪中后期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尤其是20世纪末期苏联—东欧国家的转型为政治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经验资源,在国家理论上出现了俘获型国家、勾结型国家之类的说法。我们认为,这些所谓的新型的国家形态,都只不过是工具主义国家的翻版或另一种表达,是工具主义国家的衍生形态或变体。 俘获国家Ⅰ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生了世界范围内的制度转型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威权主义向代议制政治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在威权体制下或计划经济中居绝对主导地位的国家与政府因为市场的诱惑而被市场俘虏,财团在政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可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政府成为财团政治的俘虏,形成所谓“俘获型国家”(captured state)。具体地说,俘获型国家就是企业通过向公职人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的企图。在政治过程中,企业通过这种机制来影响政府的政策,以获得独有的优势,其手段通常是设置不利于竞争的壁垒,最终以高昂的社会代价创造出排他性垄断利益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