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教师任用制度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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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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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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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法的颁布,为中国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它的落实还需要一系列法规、制度来与之配套。教师任用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教师任用有多种形式。按任用过程中任用双方的地位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任命制和聘任制。在任命制情况下,任命者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能否成为教师,在何校何岗任职,以何职级待遇任用,以及能否和如何改变上述情况,均取决于任命者。在聘任制情况下,聘任者与教师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聘任过程中,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契约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签署,契约明确并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命制和聘任制是教师任用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在实际任用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其中包括互相借鉴、结合而形成的复杂形式。

      美国是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教育地方分权制最彻底的国家,具有代表性。日本是东方经济大国,与中国有相近的文化传统,日本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有成功的经验值得认真分析。因此,美日教师任用制度对于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借鉴价值。

      一、美国教师任用制度借鉴

      美国师资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其中师范生是基本的来源。不过,美国的师范教育是一种所谓“非定向的师范教育”[1]美国的中小学师资主要由文理学院和综合大学培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文理学院和综合大学的学生,只要有从教的意愿,并修得了教育类课程的必要学分,就成为师范生。

      完成师范教育,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获得教职,成为教师。在美国,接受教育与获得职位两者间并无必然联系。美国教师的招募工作是面向社会的,凡具有一定学历,并获得教师许可证者,就获得了应聘和被聘的权利。师范生在聘任中除具有一定的优势外,并没有特殊的权利。美国自19世纪后期起,开始实行教师证书制度。证书的获得有两种渠道:一种是由获得资格认定的高等院校所颁发,这种证书一般在全国范围有效;另一种是由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它只在本州和互相认可的州内有效。1987年,为了有利于教师流动,美国在35个州建立证书互换制度。80年代,对这一制度出现了改革趋势。其主要有二:一是尝试建立由教师控制的专业实践委员会发证书;二是设立标准化测验,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当然,这种证书只是资格认定,而非职务的获得。

      美国聘用教师的实际权限属于地方教育董事会。聘用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根据当前及长远对教师的需求,由学区人事关系部主任在报纸和杂志上公开刊登招聘广告。广告必须公开有关空缺职位的详细情况。它包括:校名、年级、学科、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量、报酬以及申请程序。然后,学区管理者根据申请人的各种书面材料,选择3—5位候选人参加面试。这些书面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和教师许可证(复印件);测验成绩,包括全国或州教师考试成绩单,学区的教师能力测验成绩单;健康证明;推荐信等。

      面试是聘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对各应聘者提出一套相同的问题,通过观察应聘者的反应以及回答的内容,来全面考察应聘者的性格特征、文化背景、知识水平、各方面能力,以及教育观念。负责面试的委员会是由多方面构成的。一般包括:学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聘用教师的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年级组长或学科主任,有时也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根据面试结果和书面材料,定出候选人名次。

      一般情况下,学区教务长还要对首选至第三候选人进行自由式漫谈,提出录用的最后建议,书面上报学区教育委员会,并对录用过程作出说明。地方教育董事会依法拥有任命权,因此有权否决学区教务长推荐的人选。这时教务长就得重新推荐第二候选人,直至获得地方教育董事会的任命。

      获得任命的教师需要与地方教育委员会签订聘约,通过契约的形式来规定并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约是受法律保障的。聘约有多种形式,一般有终身聘用、连续聘约、年度聘约、春季通知聘约等,以适用于各种聘用形式。采用何种聘约形式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聘约的内容要明确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和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约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及责任、以及就职日期。

      值得指出:从登广告招募到任命签定聘约,应聘者对其应聘工作岗位的性质、内容、待遇是十分明确的。即应聘者对其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主动选择确定的,实际上不存在被动接受委派工作的过程,接受的是竞争与择优。我国有学者认为:“分派工作成了一种手续形式。”[2]国内有关教材认为,美国的教师任用采用的是任命制。[3]但是,从上述的情况看,任命的实质作用仅仅是对聘任的一个最终确认,仅仅是一种手续形式。如果也称其为“任命制”,那么它与我国长期采用的所谓“专任”、“委派”、“委任”、“派用”等名目下的任命制有着本质的差异。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美国的校长在聘任中的地位作用。美国的校长在聘任过程中和任命时,不起决定性作用。不过,他们在聘任过程中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面试时,校长的意见举足轻重。对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要求,校长拥有全权。

      受聘教师就职后,一般都有2—5年不等的见习期。签定长期聘约的教师,若在试用期获得学区和学校管理者的好评,可申请转为终身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者,在试用期满前3个月左右被通知辞退。获得终身聘用资格的教师受终身聘用法的保护。根据终身聘用法,教师对其工作拥有个人财产权。只有当学校财政紧张或学生减少而压缩编制时,或者在教师道德败坏和能力欠佳而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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