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定义与艺术史新论

——兼对前人成说的清理和回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子方,东南大学艺术学院。

原文出处:
文艺研究

内容提要:

迄今关于艺术概念的阐释大抵可从可定义论和不可定义论、哲学家的理论和艺术家的理论、合乎定义的逻辑和不合乎定义的逻辑等角度进行分类。艺术概念应涵盖艺术整体而非部分,艺术史同样不应该自我设限。长期以来习惯于将视觉艺术史等同于艺术史,这是一种需要纠正的观念。当前的艺术史论应特别注意两点:其一,站到哲学的高度,将艺术定义及其分类作为艺术史展开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其二,以艺术为本体,以揭示艺术自身发展规律为旨归。此二者系辩证之统一,任何理解和阐释的错位都会造成艺术论与艺术史之间的概念冲突,最终导致艺术学学科品格的可疑和分裂。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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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的定义,即艺术概念之界定,是阐述艺术史的前提。不了解什么是艺术,亦无从谈论艺术史。当代德国艺术史家汉斯·贝尔廷曾经明确指出:“必须解释那个‘艺术’的概念……而且只有当这个概念充分发展到有关这个概念(艺术)所涉及的内容足以有一个‘历史’能够被撰写时,才会出现一部‘艺术的历史’。”①然而迄今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由于传统艺术理论和艺术史分属哲学和美术学两个不同学科,对于“艺术”一词的理解和使用上存在着明显的错位,从而给艺术论和艺术史学科建设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必须作一次认真的清理和回应。

      一、前人“艺术”定义之评说

      艺术定义的探究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之一,相关的思考及结论各有其视阈和逻辑构成,无法简单弥合,但也并非绝对无从置喙,否则讨论将永远无法进一步深入。今天看来,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梳理和评述:

      首先,就艺术的对象主体角度而言,迄今所有观点大抵可分为可定义论(可知论)和不可定义论(不可知论)两大类。

      可定义论由来已久,大致构成了两千多年以来关于艺术定义和本质问题讨论的主体。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再到20世纪的克莱夫·贝尔和克罗齐,几乎涵盖了本领域所有重要人物,留下了模仿说、再现说、表现论、理念论、形式论、直觉论等一系列里程碑式成果。可定义论的最大特点是承认艺术为一有着实在意义的集合型客观事物,可以寻绎其定义和本质,类似于哲学中的可知论,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当然也要看清问题所在,一方面,它们大多出自哲理思辨而很少接受实证的检验。面对着众多成说逻辑严密、思路清晰却又互相抵牾、近乎自说自话的尴尬,无奈之余,人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艺术的定义确乎应该到时代的艺术学中去寻找,而不应该到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但这就陷入了自我否定的窘境。另一方面,艺术领域探讨艺术概念的工作又太过薄弱,学识渊博、涉猎广泛却未能看到中世纪乃至文艺复兴后艺术发展的古、近代思想家且不说,即使现当代艺术学者、艺术史家也多受制于自身专业背景和传统习惯,知识储备和理论素养远逊于前辈,容易局限于个别或具体的现象讨论,流于表面化和片面性。可以说,传统可定义论在哲学中已经走到了尽头,它的最大危险是将艺术概念的讨论引向玄学,最终导致不可知论。

      作为传统的挑战者,20世纪崛起的不可定义论从根本上否定艺术概念的实在意义,认为试图界定其定义及其本质无可能亦无必要。持这一观点较著名的有建立在分析哲学基础上的纯语义论和开放论,如英国人W.E.肯尼克、美国人维特根斯坦和莫里斯·韦兹等人,他们宣称“艺术”一词只具有集合词的概念作用,在这一词汇下面包容通常人们认可的各种门类艺术,本身不具有实在意义。既然不具实在性,讨论其定义也就如同水中捞月。换言之,艺术定义属于不可知的范畴,永远不可言说②。应当承认,不可定义论者没有公开宣称艺术不可知论,相反他们认为不可定义恰恰是对艺术的真知,然而难以否定的是,艺术的不可定义论最终只能导致不可知论。正如可定义论陷在哲学泥潭里难以自拔一样,不可定义论同样至今未能说服大多数研究者,但由于不可定义论伴随着20世纪现代派艺术而出现,涉及的是传统艺术观未能预知和阐释的问题,故对当代艺术研究前沿的影响不可小觑。

      应当肯定,不可定义论(不可知论)思辨价值不容抹杀,所提出和试图解决的问题也确实无法回避,但它对于艺术概念的认识意义却很有限。原因亦很简单,根据逻辑学和语言学常识,概念既为具有实在意义的事物之集合,就必然同样具有实在之意义,集合概念不应成为分析之障碍,如“人”、“马”、“房屋”等词汇而然。作为诸门类艺术集合之艺术概念亦应作如是观,即亦应具有其实在性。进言之,艺术概念应该且必然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无论出发点如何不同,只要接受“艺术”这一名词,就得解释它的含义,即从纯语义角度而言,也没有不具意义的名词。“艺术不可言说”只能说明人们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即尚未达到能够“言说”的层次。在现代科学不仅能够认识物质客体同样能够认识精神主体的情况下,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具有绝对不能言说的特殊地位。至于说开放性,虽然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不无吸引力和压力,任何专业和学科皆希望开放,不愿意被扣上封闭的帽子。但概念的开放与意义的边界不应矛盾,如果由于开放混淆了艺术和非艺术的界限,从而导致取消学科及专业的后果,这将是灾难性的,并不符合开放的本意。以此作为指导思想,所波及的就不仅仅是艺术。更为重要的是,艺术的不可定义论(不可知论)不符合学科建设的实际,它最容易成为无所作为的借口。

      其次,从艺术的认知主体角度看,迄今形形色色的艺术定义还可分为哲学家的观点和艺术家的观点两大类。

      英国著名美学家科林伍德曾经指出:“对艺术哲学怀有兴趣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具有哲学家素养的艺术家和具有艺术素养的哲学家。”③他的这句话对于我们也不无启发。事实上,有关艺术定义的前人成说同样可分为两类:“具有艺术趣味的哲学家”和“具有哲学素养的艺术家”。前者属于哲学范围,不具独立意义。典型如康德、黑格尔及现代分析哲学家维特根斯坦、韦兹等人,科林伍德和苏珊·朗格等人大体也可归入此类。后者即一般意义上理论家和学者的观点,非严格意义上哲学体系之一部分。这部分研究者数量较少,而且或多或少也受着时代哲学思潮的影响,有时竟和前一部分人难以截然分开。如坚持模仿论、再现论、游戏论、社会惯例论乃至纯语义论的学者。以李格尔、沃尔夫林等人为代表的心理学、形式主义艺术理论学派也属于这一类型。目前的关键是必须理性面对上述两类观点之联系和区别,促使讨论既具有思辨性又不脱离实证的检验。让概念的探讨脱离哲学架构而回到艺术学领域中来,这是近年来艺术学界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仅此而言并不全面,必须补充一句:不可机械对待!例如说不能因此抛弃哲学思维中善于抽象和整体把握乃至勾勒规律的形而上研究方式,这是一般艺术概念有别于门类艺术的抽象本质所决定的,也是长期习惯于技能开掘或实证研究的传统艺术界所必须补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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