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文艺意识形态论争与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学文,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文系;陈诚,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三十年文学理论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文学理论的论争史。三次围绕着文艺意识形态的讨论与争鸣,贯穿于整个新时期。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到文学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的论争,再到近年关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讨论,于不同的理论氛围、时代背景和理论层面,对文学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讨。尤其是近年的讨论,对纠正文学理论的美学化和虚无化倾向,回归唯物史观的意识形态理论批判功能,起到了很大作用。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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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8)02-0001-05

      自2005年以来,国内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论争,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与重视。随着讨论的展开与理论挖掘的逐步深入,文艺与意识形态问题已成为近年文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话题。

      新时期以来,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有关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文艺审美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等等,这一系列问题,贯穿于近三十年的文艺实践与理论争鸣。回顾和反思三十年来文艺意识形态论争情况,对于当前的文艺理论建设和文学实践都是有意义的。

      大致说来,近三十年的文艺意识形态论争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主要是围绕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关于“审美意识形态”成立与否几个大问题展开的。这三次大的论争,是在不同时期、从不同理论层面、并在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它对于打破僵化观念的束缚,避免理论研究虚化与泡沫化,推进文艺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一次论争发生于新时期初期的70年代与80年代之交,最初是由朱光潜1979年发表在华中师范学院学报上的题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质疑》的一篇文章引起的。朱先生在该文中对意识形态是否属于上层建筑以及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疑问(此前,朱先生在《文学评论》1978年第4期上发表的研究美学史的观点和方法,以及其后在《西方美学史》的再版“序论”中,也表述了类似的观点和疑惑,即对意识形态属于上建筑的观点提出了质疑)[1]。

      以往对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看法,大致有三种,即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平行,但上层建筑比意识形态重要;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在内;上层建筑等于意识形态。朱先生并不反对上层建筑除政权、权力机构及措施外,也可包括意识形态或思想体系,因为这些不但都以“经济结构”为“现实基础”,而且都对基础有反作用的。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其作品中也偶尔让意识形态包括在上层建筑之内,其例证就是恩格斯《反杜林论·引论》中的一段话:“……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的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2](P365)但他同时认为,这里用“以及”联起来的前后两项是平行的,并没有以意识形态代替上层建筑。朱先生反对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画等号,或以意识形态代替上层建筑。他认为,如同法律与法律观点、政治与政治观点虽然同时并提、但却截然分开一样,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是不能混合等同的。他倾向于把和经济基础一样同属于“社会存在”的上层建筑与作为“精神生活”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

      朱先生对于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质疑,引来吴元迈、吕德申等一些学者的不同意见[3]。他们认为朱先生的观点其实质是并不把意识形态列入上层建筑之列。应该说,当时主张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观点,是处于主导一方的,当时国内比较公认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教科书,就认为“社会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观念(或思想)上层建筑,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4](P260)。当然,反对的意见也有,比如,何根灶就认为,将艺术、宗教、道德、哲学、政治法律思想等归入意识形态,并认为“艺术从各个时代的审美的角度反映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社会关系、自然环境。道德从伦理角度反映个人、家庭、阶层、阶级和各种社会群体的关系”,“宗教和哲学从总体上反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和自然的关系”,这是与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相矛盾的[5]。

      这里讨论的虽然是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是在讨论文艺问题,即文艺是否属于上层建筑。在当时的论争语境中,文艺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似乎是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开篇就这样为文学作界定:“文学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6](P1)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也把文学定义为一种意识形态。

      二、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的讨论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围绕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问题,国内文论界展开了较长时间的理论探讨与学术论争。值得关注的是,这次的论争,不仅时间跨度近十年之久,而且在不同的观点背后,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建构,形成了不同的文学理论流派雏形,直到今日,这些不同的观念仍然在影响着当前文学理论的生态。

      1986年,在《文学评论》第5期上,毛星发表了《意识形态》一文。该文首先从清理“意识形态”[Ideology(Ideologie)]这一概念入手,并通过比较Ideologie和Bewu·tseinsformen(社会意识形式)的不同,认为,Bewu·tseinsformen一词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占有比Ideologie更为重要的位置。因为,在他看来,Ideologie指的是政治、宗教、艺术等的思想理论(观念或观点),Bewu·tseinsformen则指整个政治、宗教、艺术等等。这样一来,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文艺与作为理论观念或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之间,就不是同一的关系。从艺术观念来说,文艺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但并不就是意识形态,文艺还可以有其他非意识形态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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