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教师继续教育中的权力关系与教师领导

作 者:

作者简介:
卢乃桂,1香港中文大学教育研究所所长,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峥,1香港中文大学教育专业哲学博士,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复旦教育论坛

内容提要:

在教师专业发展中最少有三股权力在运作: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的国家的权力,大学专家具有的权威和教师作为专业群体的自主。教师作为专业群体的自主是教师领导的主要内涵之一。很多在教师继续教育中出现的表面现象与问题,如教师进修的积极性不高、教师培训的质量不佳都与教师领导在三者的权力关系中受到压抑有关。本文分析了中国内地教师继续教育中国家-专家-教师三方的权力关系,并指出教师领导的现状与未能顺利发展的原因,最后提出建议。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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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5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8)05-0061-06

      教师专业发展不仅指教师自发的、基于个人兴趣的学习,还包括制度化的、有组织的学习。在中国内地,后者称为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1999年9月13日)第二章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须得依赖高等教育机构和大学的教学与研究人员,而其他培训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的二级业务部门负责。在内地,教育行政部门有一套独立的教师培训体系,主要是:教研室、教科室、教师继续进修学校和人事部门。这些机构代表了国家的权力与意志,它们推行国家的政策,完成各种计划和工程。我们认为,在教师继续教育中有三股权力在运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代表的国家的权力,来自大学专家的权威以及教师作为专业群体的专业自主的权力。我们曾指出,教师领导不仅指领袖教师对同侪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教师作为专业群体的自主与选择。从外部强加的培训与要求不能满足教师的真实需要,也没有尊重教师作为专业人士的基本权利。权力-强迫型的教师继续教育注定是低效的。国家-大学-教师这三者的权力关系深刻地影响着教师继续教育的手段与目的,面貌与本质。在新课程改革中,教师的继续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这是否意味着教师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并迈向教师领导的教师专业发展呢?所谓教师领导的教师专业发展,即教师对自己的专业发展有相当的自主与选择,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学习内容、形式、时间、考核办法等,并有机会参与专业发展的设计,而不是被动接受他人规定的培训。

      本研究旨在描绘教师继续教育中国家-专家-教师三者的权力关系,指出在这一权力关系中教师领导的真实状况,并分析成因,提出建议。2007年3月至5月之间,我们按分层目的抽样的原则,选择了中部某城市的两个区作为个案:一个是首批国家级的实验区,另一个是省级课改实验区。在学校-区-市-省-国家五个层面上搜集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度、计划、项目、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工作总结、图片等资料,并深入不同学校访谈教师、学生及教育行政人员共70人次。

      一、国家在教师专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国家通过政策、制度、官僚体系、人员来定义、规范、控制教师的继续教育。在新课程改革中,这些政策、制度、官僚体系和人员的工作方式都有所改变。在这些改变的背后,国家在扮演什么角色?其权力的技术是否因为新课程改革而有所改变?下面先概述政策、制度、官僚体系与人员的改变,然后分析国家运用的权力的技术及其在教师继续教育中扮演的角色。

      (一)国家对教师继续教育的改革

      随着新课程改革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提高,国家积极作为,完善了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与制度,整合培训机构,改变工作方式。首先,随着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进行,国家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界定更为全面。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①(中发[1999]9号)第17条扩大了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②,相比1993年2月13日《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③(中发[1993]3号)第5章第40条,这份文件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1.终身学习的自觉性;2.现代教育技术;3.参与科研;4.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在政策的指引下,评价教师的标准和骨干教师的选拔不再只看个人的教学水平,而且还要看其与同侪的合作、科研、师德、师生关系等。与此同时,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④(教育部第7号令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这些政策完善了教师教育的各项机制,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这些政策的指引下,各地纷纷出台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制定相应的十一五计划。

      另外一个大的改革是对教育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许多地方将教师培训、教研、教科研、电教、电大等机构整合,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使培训基地成为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与此同时,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培训人员也相应地调整了工作方式,更趋于校本研修、更注重校际之间、培训人员之间、教师之间的合作与研究。

      在策略上,各地都大力培养各级骨干,通过这些精英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提高全体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

      (二)权力技术趋于强化

      福柯指出权力主要有三种技术:等级监督、规范化裁决和考试制度(Foucault,1977)。在国家积极作为,完善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实施课改能力的同时,也强化了权力技术的运用。

      所谓等级监督就是每个人都受到下级和上级的监督,不留下任何“阴影区”。在中国内地,教师中负责教学、科研和继续教育的管理人员有备课组长、教研组长、教导主任与教学副校长。这样就形成一个等级制,监督既会从上而下,也会从下而上。特别是到了考核评估的时候,这个等级制的等级监督功能便会显现。不过,总的来说,这种等级监督还是较为松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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