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公共生活的能力是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重要素质,因而公德教育理应成为当代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早在20世纪初公德已被列为小学公民课的重要内容,建国初期以“五爱”为核心的国民公德为整个学校德育的首要目标,而当前学校公德教育又以社会公德为主要内容,注重教导学生对基本公共行为规范的理解与践行。可见,对公德的理解随历史而变迁,而如何界定公德教育的内容、体系和方法至今仍具争议。鉴于此,本文尝试兼顾传统思想与社会发展情境的分析来探讨当前公德教育议题。 一、历史情境中的国民公德教育 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颁布《共同纲领》,其中第42条规定“五爱”为国民公德。随后,《人民教育》连续三期刊登徐特立长篇论文《论国民公德》,全面阐释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公共财物”为基本内容的国民公德教育主张。1982年,“五爱”教育的内容有所变化,“爱护公共财物”被“爱社会主义”所取代。直到1990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①,“五爱”国民公德仍然是我国公德教育的基本内容。 明显地,“五爱”教育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国民公德教育,强调对国家、集体毫无保留地热爱,旨在培养合格的共产主义接班人。在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先为重的时代背景下,诸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以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些原本只是针对共产党员的要求,成为处理公私关系的基本标准,人人都须遵循。于是,“为大我,舍小我”就构成了当时人们对公德的基本认识。当然,这种社会认同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有直接的联系。一方面,战乱刚结束,百废待兴,急需调动每个人的热情和力量进行国家建设,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需要自然被置于首位。另一方面,新中国的成立使得全国人民的国家观念史无前例地高涨。这些都为“五爱”国民公德被人们所认同创造了条件,国民公德教育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除时代需求之外,国家本位的国民公德教育亦有深层的思想文化渊源。整个中国近代历史中国家存亡兴衰是不变主题。清末民初的思想家们将中国无法摆脱贫弱受欺的宿命,归因于中国人只知“私”而不知“公”②,数千年之德育不过是“束身寡过主义”。③ 若要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唯有建立“新道德”取代旧道德,而公德正是新道德的核心内容。但这个“公德”究竟所指为何? 梁启超最早提出“公德”,并以之为国家之所能立的依据,它协调个体与团体的关系而非私人间关系。人人相善其群即为公德。④ 而蔡元培视公德为图公益,以一人造福于亿兆,以一生遗泽于百世。⑤ 以“利群”为核心,视公德为积极的,功利主义取向的道德是梁、蔡两人的共识。然而这个“群”又指什么呢?虽然二人都曾谈及社会伦理,但却不与公德相对应,其公德协调之“群”最终落实于国家而非社会,从而“公”也即国家。可见,以“公德”为协调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道德原则由来已久。由此出发,这一道德原则往往强调个人权益相对于国家利益之微不足道,吾即舍吾之生命财产,及其一切以殉之,苟利国家,非所惜也,是国民之义务也。⑥ 更进一步,“公而忘私”的道德主张在中国思想传统中更是源远流长。我国传统道德与教育思想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推崇一种“圣人道德”和“英雄道德”,⑦ 要求人人都把“成圣成王”的政治理想化为自己的人生目标,为天下兴亡当仁不让。而这种美好的道德理想以及对人们道德能力的信赖,在“五爱”国民公德中仍有充分的体现。概言之,国民公德教育的提出与展开,既应对了当时中国历史情境的需要,又契合了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脉络。它实质是协调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道德原则,要求个体以国家利益为重,甚至为国家之增益而不惜个体利益。 二、当代语境中社会公德教育的凸显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及教育观念的转变,公德教育的重心在当代逐渐下移。⑧ 199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强调:“大力倡导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而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规定“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相应的,1997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中所规划的公德教育内容主要有:爱护公用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注意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等。而2002年出台的《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实验稿)》中更明确地把培养学生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具备的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课程目标。可见,不但国民公德的说法逐渐被社会公德所取代,社会公德教育的体系也不断完善,除了倡导崇高的道德理想,更关注学生对基本公共生活规范的遵守,其要求也更为具体可行。 国民公德何以转为社会公德,这一转变又能说明什么?究其根本,当归因于改革开放后发生的深刻社会变革。它不仅触及到总体性经济社会变革深层次的价值内核,⑨ 而且也深刻地影响社会道德的变革。社会化的工业生产在极大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迫使人们走出家庭,与素未谋面的陌生人紧密合作。分工合作瓦解了原有的一根根私人联结的网络,代之以新兴的社会交往关系,从而日渐形成并壮大了一个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原有对公德的认识虽然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需要,但它显然已无法解决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的新问题了。应对新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出现,我们需要一套新的思维方式和公共道德体系。 三、固守底线的社会公德教育 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公共生活的日趋丰富,客观上要求一种协调公共生活人际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作为适用于最广泛的社会成员之道德要求,社会公德的行为准则首先应属一般主义(universalism),即对人人都适用,因而“只能是‘简单’的行为准则,是社会起码的、不可或缺的做人的道理”。⑩ 同时,作为对每一个参与公共生活的成员所提出的要求,它还应具有普遍性的特征。而“可普遍化”在道德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 因为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互为主体,互为对象的世界。普遍化原则要求行为的主客体可以“反客为主”、“反主为客”。举例来说,如果把“排队时,我可以插在别人前面”这一行为的对象普遍化,得到“我可以插在任何一个人前面”,这与第一个判断一致。但如果把行为主体也加以普遍化则得到另一个很不同的判断,即“每个人都可以插在别人前面”。显然这种情况永远没有发生的可能,因为它构成了对自身的消解。能否满足普遍化标准,关系到行为准则是否称其为道德准则,而“普遍化”的不仅是行为的对象,还包括行为主体。(12) 于是,道德原则之可普遍化标准决定了社会公德应该也只能固守于底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