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伦理学的个体善与社会善

作 者:

作者简介:
糜海波(196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从事教育伦理学研究,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一门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对教育活动进行价值分析和行为导向的交叉学科,教育伦理是个体与社会教育伦理的有机统一。现代教育伦理在研究视阈上不仅要关注个体教育善的实现,而且应重视社会教育善的构建。个体与社会之教育善是个体与社会教育伦理把握教育世界的精神实践,两者都存在价值合理性根据,有其应然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旨。教育伦理研究范畴的这一拓展,既是弥补传统教育伦理研究在作用范围上存在缺憾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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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03(2008)04-0028-06

      就学科的价值追求而言,教育伦理作为一门引导教育行为主体不断超越“现有”而趋向“应有”的学问,乃是通过对教育行为主体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来实现自身之功能价值的。教育行为主体之行为与这种“应然”的契合程度,影响着教育伦理的价值实现程度。而在教育伦理的视野中对教育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便直接决定了教育伦理学科价值实现的范围。在我国传统的教育伦理研究中,教育行为主体仅仅被限定为各个具体的个人,从而教育伦理所探寻的即是教育行为个体的至善之道,探讨的是教育者个体的教育伦理问题。然而,教育行为个体的至善并不能完全实现教育善,教育事业的社会属性及其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教育善的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于社会教育善的构建,即现代教育伦理必须关注社会的教育伦理问题,教育伦理的价值实现理应是个体善和社会善的结合。

      一、教育伦理实践的完整视阈:个体善与社会善

      一般而言,如果说没有教育者的个体至善,教育善的实现就会缺失其直接的主体依托,但如果没有社会的教育至善,教育者的个体善就会失却其存在的根基和氛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教育被卷入社会化的商品性和市场性运作中,教育内蕴的人文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因此社会的教育伦理问题愈显突出。教育善的全面实现需要个体之教育善和社会之教育善相融合,既有学理的依据,亦有现实的依据。

      1.个体教育善度向社会教育善的学理依据

      将教育者个体视作教育伦理行为主体的全部,教育伦理道德的价值追求仅局限于个体教育善的实现,这在理论上使得现代教育伦理的研究视阈过于狭窄,从而导致教育伦理作为一门学科在功能价值的实现上存在一定的缺憾,也有悖于活生生的社会发展现实对教育伦理的价值期待。从理论上而言,按照教育伦理行为主体的不同,教育伦理学科可分为个体教育伦理学和社会教育伦理学。如果说教育责任、教育良心、教育义务、教师修养和教育慎独等德性与活动大多是针对教育者个人而言的,属于个体教育伦理范畴的话,那么,教育民主、教育公正、教育公平、教育正义及教育人权等德行则主要是对社会、机构、制度、组织的要求,直接关涉国家和社团组织的职能、性质及其教育伦理意义,因而属于社会教育伦理的范畴。也就是说,现代教育伦理不仅应研究教育者个体行为之应然,而且必须关注社会、群体的教育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问题。

      因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的,人的德性作为一定社会道德文明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风气的反映,如果一个人生活的社会不合理,甚至不道德,那么个人的道德行为就很难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美国的丹尼尔·贝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就指出,社会极有可能做出对个体而言是不道德的事情来。罗尔斯则在《正义论》中表达了一个基本的思想:社会制度公正应优先于个体善,个人的美德、情感只能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形成。[1]如果社会的伦理合理性水平比较高,比较符合道德精神,那么,某些个体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抑制。可见社会的教育善对个体教育善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尤为深刻的影响力。

      因此,在教育的伦理道德建设进程中,对社会教育伦理及其善行的关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社会的教育善是个体教育善的前提,没有社会、组织对教育至善的追求,就难以形成个体向善而行的道德氛围,从而也就难以实现整体性上的教育善。

      2.个体教育善度向社会教育善的现实依据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教育者事实上就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不仅指涉学校的教师,而且家庭的家长、单位的领导,以及组织、政党、政府等在一定意义上都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对他们所实施的具有教育意味的行为也有一个道德判断和价值分析的任务。[2]他们必须对自身的教育行为方式、内容及其后果承担起道德上的责任。例如,社会应该对教育的宏观环境、育人效应承担何种责任,政府倡导的教育理念和制定的方针政策将会对教育产生何种伦理效果,政党对受教育者所实行的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时代精神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程度都将关乎教育善的最终实现,从而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纳入现代教育伦理的研究视阈。

      从教育生活的实际来看,社会教育伦理确实是一个迫切需要关注和研究的普适性问题。在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教育伦理视阈中同样存在着教育的弱势群体、边缘人群需要教育的道德关怀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当有的地区已经吹响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号角的时候,有的地区还在普初线上苦苦努力;当有的学校开始以集团化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在八方经营教育品牌、收取教育红利时,有的学校却不能找到一方供孩子们活动的场所。[3]社会办学层次、模式的多元化,政府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合理,以及学校教育竞争、运转的功利化、市场化倾向,加上家庭经济收入的悬殊分化,导致人们受教育状况的不平衡和发展差别,不仅对公共性质的教育伦理特性构成了威胁,而且加剧了社会的教育不公,致使现代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与道德危机。因此,由个体的教育善度向社会的教育善确是教育系统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教育伦理精神安身立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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