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农”抑或“为农” ——农村教育价值选择的悖论及消解 邬志辉/杨卫安 农村教育主要是指在农村经济社区环境里,对农村居民(或农民)及其子女进行的教育。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教育的理解一直存在两种价值取向:一方面,农村教育表现为一种“离农”的教育,它以城市为中心,为城市培养高级技术人才,培养离开农村、农业进入城市主流文化而不是回归乡土文化的人才;另一方面,农村教育又表现为一种“为农”的教育,它强调农村经济发展对教育的要求,要求农村教育发挥为农村社会服务的功能。“离农”和“为农”的悖论,表现为教育功能、发展取向和主体意愿上的对立。它使我国农村教育在发展方向的选择上陷入了困境,解决好这对悖论对于农村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认为,悖论的产生有主客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客观方面来讲,它根源于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这是最根本的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它来源于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因此,解决农村教育“离农”和“为农”悖论的逻辑前提是进行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确立系统化思维方式。走出“离农”和“为农”逻辑困境后,农村教育的价值选择应该定位在城乡共同发展服务上,完善面向城乡发展的农村教育体系,根据农民的切身需要,着眼于为农村建设服务、为农民进步以及向城镇转移服务、为农业发展服务。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沪),2008.3/4.52~57 论教学价值的幸福取向 李世讴/周先进 幸福是人的幸福,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上的幸福。学生的幸福可以解释为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其生理、心理和伦理都能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是这三者的综合体。教学活动作为人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关注学生幸福的获得。只有这样,教学才是本真的,才是人类真正期盼和需要的教学。否则,教学将是异化的,给人才的培养及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认为,教学价值的幸福取向,意味着教学活动要关注学生的幸福。因此,第一,教学的目的要追求学生身体、心理和谐发展,关注学生的伦理需求。教学伦理要求尊重学生的自尊心、体现教学公平和民主、倡导学习自由、发扬学生的主体性等。第二,教育过程应是知识教学与学生身体发展、伦理发展相统一。知识教学是教学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知识教学过程,并不仅是学生发展知识的过程,而是更大程度上获得学生身体、伦理和精神成长的过程。第三,教学关系应塑造“关心型”师生关系。“关心型”师生关系意味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关心学生的人性、生命和精神发展,把学生看成生命的个体,具有丰富人性的人。第四,教学评价应该体现“人”的存在,这包含三层涵义:首先,教学评价立足于人,即人性的逻辑起点;其次,教学评价工作的开展始终围绕人来进行;再次,教学评价体现人的存在,并不是对物的全盘否定。 摘自《高等教育研究》(武汉),2008.2.62~67 论教师德性与教育幸福的共生关系 黎琼锋 教师德性作为实践场域中的教师道德,是教师历经反复的道德实践而生成的专业品质,通过教育良心、教师善和教育理解力表现出来。教育幸福作为教育世界的一种“可能生活”而存在。教师的教育幸福来源于三方面:①教师的教育幸福源于对教育专业的真正理解,教育本身就具有道德意蕴,教育是一种承载责任、造就人生幸福的活动,也是极富创造性的活动,教师只有理解教育的真正涵义,才能承担责任,并为更好地履行职责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得教育幸福;②教师的教育幸福来自对生命成长的深切感悟,课堂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开展生命活动的过程,教学过程不仅是为了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感受生命律动,体悟生命成长;③教师的教育幸福建立在教师作为研究者的充实生活中,教师作为研究者,能更好地挖掘自身在教育活动中的潜在价值,提升主体精神,构建幸福人生。 教师德性与教育幸福是相辅相成的,在教育中共生,表现在:①教师德性创造教育幸福。德性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教师德性也是教师享受教育幸福的必然前提。教师德性是在长期教育实践中习得的,影响着教育幸福的生成。教师的成就感和幸福体验必须建立在以德性实施教学的基础上;②教育幸福提升教师德性。教育幸福是教师的执著追求,也是教师提升道德品性的动力。教师理解教育幸福的内涵,就能在日常教育生活中更容易领悟、感受教育幸福,并在获得幸福感的同时提高道德认知水平和坚定道德信念。 摘自《中国德育》(京),2008.2.25~29 教育中介组织与教育权重构 朱向阳 教育中介组织,在西方被称为“中介团体”、缓冲组织或减压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政府、市场和高校的矛盾。教育中介组织的产生是适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协调政府与高校之间关系的要求,是协调市场与高校之间关系的需要,是满足高校发展的需要,以及推动教育民主化的需要。但在我国,政府一直是“全能型”的,权力过大但实际能力却十分有限,需要重构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的关系。 作者认为,重构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的关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第一,实施教育分权。政府和社会分享教育权,政府保有对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控制权,教育中介组织分享政府没有能力兼顾的部分管理权力。第二,政府保持从四个方面对教育中介组织进行宏观控制,包括:①重新定位政府角色,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由机械型政府向绩效型政府转变,由单边型政府向多边型政府转变,转变的核心是政府不再垄断教育的管理权力,而应与学校、中介组织合理分权,政府只保留对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控制权;②完善教育中介市场,促进良性竞争;③实施委托代理;④加强立法调控,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确保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依法规范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中介行为,从而提高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社会声誉和专业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