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08)03-0001-06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社会公平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体现。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公平不仅是一种美好的价值理想,更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日常生活秩序得以建立的价值基石,是保障现代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鉴于教育在整个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教育公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在整个社会公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一、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 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须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的矫正);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平等”的维护)。 (一)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教育公平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凡具有同等公民资格的人包括青少年学生,不因为他们的性别、种族、地域、健康状况或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对待,反对形形色色的教育排斥或教育歧视。这项权利已经明确地写入现代国家法律之中,成为一项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年)。后来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975、1978和1982年)都保留了这一条款,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46条将这一条款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人权,教育公平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1948)的基本精神。《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其他的一些得到国际普遍承认的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儿童权利公约》(1990)等,也明确地将人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加以确认,认为其基础源于人的固有尊严与平等的要求,源于此项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之间的内在关联。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人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不能享受同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各项基本人权。在此意义上说,教育不公平损害的不仅是人们之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且是人们之间的平等人权;不仅是部分人的人权,而且是整个人类的人权体系。 (二)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 人人享受同等教育权利在公共政策领域主要表现为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从性质上说,公共教育资源是指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所支持和提供的教育资源,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共享性和开放性,不同于私人或个别团体所提供旨在满足个别人或某一团体需求的教育资源;从类型上说,公共教育资源包括由政府所提供的入学机会、生均公共经费、课程资源、师资条件、教学设备、信息技术支持等。这些资源是公共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素质形成的重要社会条件,是公民或儿童教育权利实现所指向的实际内容。因此,依法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就意味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能够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平等地享有各种类型公共教育资源,不因为自己的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受到不同对待。在此意义上,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制度与政策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原则,旨在倡导、维护和实现人人享受平等的公共教育资源。 在各种各样的公共教育资源中,教育机会是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它意味着一个人接受某种类型和阶段教育的可能性。因此,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最直接地体现在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机会。比较普遍的认识是,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了入学机会均等、参与教育过程的机会均等、教育结果的机会均等以及教育结果对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均等。根据教育的阶段或层次,又可以将教育机会均等划分为学前教育机会均等、初等教育机会均等、中等教育机会均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从这方面说,教育公平即是不同类型或阶段的教育机会在不同社会人群之间的平等分配,或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缩小业已存在的教育机会差距。 (三)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 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复杂的地理、历史与经济社会和家庭等原因,在事实层面上,并非人人享有的公共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是平等的。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或配置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地域、城乡、性别乃至种族的不平等,不同学校、不同性别、不同家庭背景和身体健康状况的青少年儿童也往往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因此,教育公平所要求的人人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人人平等享有公共教育资源要想真正地得到实现,就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法律或政策文本中,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矫正历史形成的教育不均衡,减少不同地域、城乡、性别、种族及学校类型等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整个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更加均衡和协调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公平不仅要求平等地分配公共教育资源,还要求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适当地向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倾斜。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上说,前者体现了分配正义的要求,后者体现了矫正正义的要求。矫正正义是分配正义的补充和完善,建立在矫正正义理念基础上的弱势补偿使得真正的社会公平包括教育公平得以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