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教师的专业权力

作 者:

作者简介:
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已经使传统的教师与政府、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教师职业的性质正逐步由过去的国家干部转变为专业人员。但教师职业实现专业化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对实现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教师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法律的适用上还存在一些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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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有关教师职业的专业性问题由于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而被人们所关注。《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了教师职业的性质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改变了教师这一群体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国家干部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使教师群体的职业行为发生了变化。本文拟从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出发讨论教师的专业权力问题。由于高等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教师除了具有教师的一般性质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某些性质,宜专门予以讨论。因此,本文所称的教师不包括高等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

      一、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

      如果从社会分工、职业分化的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解释“专业”(profession)一词,卡尔-桑德斯大概是最早给予其定义的一位社会学家。他认为,专业的形成直接来源于中古世纪以来的行会组织(guilds),是指一群人在从事一种需要专门技术的职业,专业需要特殊之力来培养和完成,其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的服务。[1] 教师职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才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教师职业的产生比教育的产生要晚得多,最初的教师是由长者、官吏来承担的,并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是在知识逐步积累并专门化,并且由此知识的传授也逐步专门化之后才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职业的。然而在现代社会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教师就是有知识、有学问的人,中国的“至圣先师”孔夫子被称为“学富五车”,因此成为历代教师的典范。教师成为一种专门职业,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大约150年以前,当现代学校系统产生后,由于教学内容不断丰富,教育活动愈益复杂,教育的规范性程度也不断提高。知识传授的专业性要求教育者必须同时掌握所教授的学科知识和有关教育的专门知识,这一变化促使人们对于教师职业有了新的认识,教师职业的专业化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因此可以说,教师职业经历了一个从兼职到专职,又从专职到专业的发展过程,这样一个教师职业发展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教师素质标准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的过程。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学校教育的重要标志。特别是从20世纪中后期以来,确认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提高教师的准入标准和从业标准,一直是许多国家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师教育质量的共同做法。1955年召开的世界教师专业组织会议最早开始提倡教师的专业化,推动了教师专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首次以国际组织官方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认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据此,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中把教师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的类别。[2]

      然而,尽管近百年来人们一直在强调教育对国家、民族、文化、社会以及个人的重要性,但对于教师职业是否是一种专业却一直存在着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在于对教师专业的性质与内涵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大家认同的严密体系。

      如前所述,专业区别于一般职业之处在于从事这一职业所需的专门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性质,这些性质是通过一定的标准来衡量的。因此,在讨论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时,专业标准就是一个基本的问题。从国内学者刘捷对历史资料所进行的整理和综述可以看出,早在1904年,杜威在其《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文中就已经提出了有效专业的三个标准。其后,布朗德士于1933年对专业概念和标准作了具体的描述。1948年,美国教育协会提出了专门职业的八条标准。1956年,利伯曼提出了专业工作的八个特征。此后还有班克斯于1968年,霍勒于1969年提出了教师专业的标准。豪勒于1980年,奥恩斯坦于1984年总结了专业的特点。舒尔曼于1998年提出了当代专业的六个特点并对专业教育加以限定。哈格里夫斯和古德森在对当前社会和教育发展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所谓后现代专业化的七个原则。国内学者关注这一问题,大致是在20世纪80年代。如曾荣光在1984年提出了专业特征的十项指标。马信行提出专业的五个层面。郑肇桢提出专业工作的八个特点。叶澜提出了专业包括与时代精神相通的专业理念、多层复合的专业知识以及履行责任和权利的各种能力。[3]

      在众多的有关专业标准的论述中,最重要的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是否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与技能,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否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在从事该职业时是否享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是否具有为确保本专业的独特性而必须的专业团体和职业道德;是否具有为社会不特定人群服务的非营利观念。综上所述,一种职业要被认可为专业,大致应该具备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具有特定的、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一般而言,社会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社会功能。但是,专门职业对社会所具有的作用是特定的和不可替代的,即它不但对社会有作用和贡献,而且其作用和贡献是社会存续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如果专业服务不足或水准低落,则会对社会构成严重的伤害。专业的这种特定社会功能属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以便履行专业职责,促进专业功能的实现,最终承担起该专业的社会责任。

      2.具有系统的、完善的专业理论和成熟的专业技能。作为一种专业,必须有能够被认可为专业的理论依据和技术保障,为从事专业活动提供专门化的知识与技能,使该专业具有确定的对象、范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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