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好教师?

——论教师的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生鈜,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中国教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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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好教师是道德的教师

      我们认为,教育是一种道德性的实践,教育和教学都是道德事业,不仅具有道德的目的,而且必须以道德的方式进行。

      我们今天把教师的职业看做是一种专业(profession)①,特别强调专业的技能,但对于教师而言最为根本的是技能还是一种伦理精神?一个好教师是因为他掌握了好的教学技能,能教好书呢?还是具有整体的好品质呢?教师具备了教学技能是否就是一个好教师?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们更多地追求效率和技能,试图运用技术和技能,试图通过教育过程的程式设计,以提高教育教学行动的效率。教师的“好”似乎只反映在对于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掌握上,而教师是否具有一个好人的品质之类的涉及善恶的问题被搁置了起来,教师是否优秀的本体问题被遗忘了。

      我们把教育仅仅看做是一种程序性的教育,仅仅是一种教学技能或操作性的教育,是一种建立在程序所需要的规则之上的教育,教育仅仅重视程序的可操作的规范性,而忽略了教育的实践的目的性。这种教育的技术化状态使教育丧失了目的和价值意识,使教师的发展狭隘地集中在技能的训练上。这样,对于教师的品质要求就降低为对教学技能的要求,忽略了教师的伦理感和目的感的培养。我们知道,作为实践的教育不仅仅依赖教师的教学或者教育技能,而且还依赖教师的作为好人的品质,以及作为好教师的品质。但是当下,教师的技能失去了伦理性的支持,仅仅强调教师的教学技能。好教师的人格品质的问题被搁置了。

      可以说,我们的教育采取的是狭隘的教师概念,教师被理解为仅仅教给学生某种学科知识的人,教师的教育行动不是道德行动,而仅仅是一种实现有效教学的技术行为。现行的教育可能把教师的行为分解为一套具体的教学的技能,把教师理解为严格按照某种计划控制、操作和生产的施工员,忘记了教师的道德人格以及师生关系的道德性具有的重要的教育意义,消解了教师的教育行动的道德性,从而使教师的行动失去了道德的维度,教师不再关注自己行为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后果,甚至放弃了自己教育行动的道德追求,或者对自己教育过程中的不道德行为不知不觉,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是难以有好效果的。

      我们国家的教育部门以及学校都是以一种管理主义的方式办教育的。管理主义的严格控制以一种技术的模式看待学校的发展,把学校的发展和教师的教育看做是一些技术模式和操作办法的应用,从而消除了教育教学本身的道德性。什么样的教育是道德的,什么样的教师是道德的,似乎已经不是我们应思考的问题。这样一种管理主义的兴起,把教育过程仅仅看做是需要严格监控的操作流程,湮没了教育工作的道德追求,使学校遗忘了营造道德氛围、塑造道德精神、追求学校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道德文化优秀的责任。

      教育实践是一种价值行动,也是一种目的行动,这就意味着在实践中存在价值选择与判断,教育实践作为价值性追求,需要教师合乎价值地行动,也就是合乎道德地行动。所以作为一个教师,一定要反思自己的教育活动的目的是什么,一定要思考教育是为什么的问题,怎样的行动才是正确的和道德的;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考虑教的技术和程序。

      我们认为,教育是一种道德性的实践,教育和教学都是道德事业,不仅具有道德的目的,而且必须以道德的方式进行。教师因此是道德主体。教师的教育实践是道德性的实践。教师的日常教育行动必须有道德原则的约束,必须符合道德要求,必须承担道德责任。

      好的教师就是具有道德的教师,教育是一个需要教师表现优秀品质和人格品质的专业,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优秀品质的人,才能实现教育的价值,才是一个真正的好教师。因此,我所谓的好教师,不仅具有自觉的专业伦理,而且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的教师,一个自主、自觉追求在教育行动上确立专业道德准则,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美德、形成良好的教师人格的优秀教师。

      二、教师的三种道德领域

      合乎道德要求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合乎道德要求的教师才是真正的好教师。教师的言行满足道德的正当性才能完成教育工作。

      好教师是有道德的教师,就是具有专业伦理和道德人格的教师。这是因为教育具有非常高的道德要求,不仅教育工作过程本身对于教师的行为有道德要求,而且教师的人际交往或者教育交往,对于教师的人格品质也有非常高的道德要求。合乎道德要求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合乎道德要求的教师才是真正的好教师。教师的言行满足道德的正当性才能完成教育工作。

      我认为,教师的道德领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领域。

      1.教师的专业伦理义务

      教师的专业伦理义务(obligation)是指教育在制度的规范之内确定的责任。这是从教师从事的教育工作上进行规定的,也就是说,是教师的教育实践活动本身规定的,也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自愿约定和承诺。进入了教育实践,成为一名教师,就自然具有了这样的约定和承诺,如果不是教师,自然就没有这样的约定和承诺,也就不承担这样的义务。

      专业伦理义务主要包括教师的工作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道德义务,对于教育本身的义务,对于学生的义务。至于教师对于学校的义务则完全从属于以上三种义务。

      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说明教师的教育工作对于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价值和对于社会进步、发展和繁荣的意义。这意味着教师的工作伦理必须在宏观上对国家政治的文明和社会的文明的发展有一种判断力,对我们的政治和社会走向民主的建设有清醒的认识和乐观的希望与信念。采取理性反思的立场,了解社会的公正状况,关注社会的重要问题,把自己的工作与改良社会、建设一个更好的社会联系起来。在一定意义上,这可以说是教师的社会责任感。教师的这种社会责任感与制度和社会的正义性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教师的教育实践的社会责任就是反思和批评,尽管有一定的风险,但是教师必须要坚持自己的理想和理性,以敏锐的判断力和理性方法以及希望对社会的改造提出自己的观点,帮助学生认识社会。当一个社会的基本正义得以体现的时候,教师也有必要保证社会的理想与价值的连续性,同样保持基本的反思和批评,对于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履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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