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56.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07)09-0025-05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兴起,英国政府采用公立学校私有化、扩大家长选择权、加大学校自主权、建立中央直接拨款学校、实行新督导体制等教育政策,[1]对问题丛生的教育进行市场化改革。但是,相关政策影响学生发展、冲击教育公平、挑战社会正义,市场的逻辑与教育的逻辑发生冲突,引起了社会的不满与批评。随后,英国开始调整教育政策,公平成为重要目标。公平入学是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政府采取多种政策,确保地方当局(地方教育当局)以及学校采用公正的方式招收学生,促进社会公平与社区和谐。[2] 一、制定法律,保证入学公平 (一)教育立法,促进公平入学 1.确立招生权力机构。首先,校长在学校招生中没有个人权力;其次,基金会学校与受津贴民办学校的管理主体是招生权力机构,管理主体可以把招生权力授予特定委员会。特定委员会行使管理主体的招生权力,校长是特定委员会的成员,但不能作为管理主体决定学校的招生政策,也不能单独决定任何学生的入学;最后,对于社区学校与受监管津贴学校,地方教育当局通常是招生权力机构。学校管理主体必须根据地方教育当局制定与公布的招生安排招收学生,并根据法律实施地方教育当局对入学申请者的决定。 2.规范招生机构行为。2006年的《教育与视察法》要求地方当局对教育标准局判定比较差的学校迅速采取措施,改变现状,扩大弱势群体学生进入较好学校的机会。[3]1996年《教育法》要求地方当局发挥作用,促进每个学生学习潜能的实现,英格兰教育当局除了保证入学机会平等以外,还应该促进教育标准的提高,[4]促进学校多样化,设立新学校时扩大家长的选择面。[5]2002年《教育法》要求所有公立学校的管理主体都必须促进社区融合,教育标准局对此进行督导。[6]为了简化入学程序,降低家长择校的失败率,地方当局必须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立学校每学年入学协作安排,保证学生在特定日期内收到合适学校的入学通知书。[7]学校必须提前确定学年具体招生人数,在地方当局与招生权力机构的协作指导下,保证招生安排符合当地家长与学生的需求,并由地方当局以书面形式公布招生安排。地方当局促进学生平等入学时,还应保证学校其它服务,如校服、交通、膳食等,公平地考虑到不同社会阶层与信仰的学生需求。 3.限定具体招生方式。1998年《学校标准与框架法》禁止学校面试家长或者学生,禁止以此作为决定是否招收学生的条件,但是寄宿制学校为了测试学生寄宿能力以及其它学校为了测试学生性向能力或者学科能力而进行的面试除外。[8]2006年《教育与视察法》规定,学校不能根据能力测试招收学生,但是根据能力分段标准选择学生以及第六级学校按能力选择学生的除外。1997-1998年实行选择招收部分学生的文法中学可以继续选择招生,但是学校不能根据学生的家庭背景、家长职业、经济水平、婚姻状况等其它因素招收学生。[9] (二)其它立法,创造公平条件 1.教育是人权,从《人权法》到《平等法》。英国1998年《人权法》认为教育权是基本人权,教育对人们的生活极为重要,政府必须保证每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招生权力机构招收学生时,必须考虑家长的选择权,只要家长选择不违背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公共资源的不合理支出,学校就应该按照家长意愿招收学生。[10]2006年《平等法》认为,公立学校、独立学校、非公立特殊学校根据学生的宗教及信仰录取学生、拒绝录取学生;或者据此为其提供某些益处、设施以及服务,或者拒绝其享受特定服务,将其从某种机构中排除出去,让其遭受其它伤害等,都是违法的。[11] 2.不同性别、种族的学生平等入学,从《反性别歧视法》到《种族关系法》。1975年《反性别歧视法》规定,招生权力机构不能基于性别招收学生,除非学校为单一性别学校;混合学校的招生安排不能事先确定男女生比例,学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基于性别而受到不平等待遇,否则学校即违反法律。[12]1976年《种族关系法》认为,招生权力机构不能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民族等条件招收学生。2000年政府修订了《种族关系法》,要求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地方当局、学校等,都有责任促进种族平等。公共机构必须考虑不同种族的需要,消除违法的种族歧视,促进机会平等,建立不同种族间的良好关系。[13] 3.残疾人平等入学,《反残疾人歧视法》的修订。1995年《反残疾人歧视法》要求,招生权力机构不能歧视残疾学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不能在招生安排中歧视残疾学生,不能基于学生残疾而招收残疾学生,不能故意遗漏申请或者拒绝残疾学生入学。[14]2005年新的《反残疾人歧视法》规定,公共机构,包括地方当局以及学校等,有责任保证残疾人的平等机会、消除违法的歧视与损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养成对待残疾人的良好态度、鼓励残疾人参与公众生活;给残疾人特别对待的时候应考虑残疾人的特别感受与需求。[15]中学与地方当局、小学分别从2006年12月、2007年3月开始实施新的《反残疾人歧视法》,地方当局与学校必须制定与公布相应安排,保证残疾学生的机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