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商人的利益疏离及其后果

———个晚明例证

作 者:
张杰 

作者简介:
张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16世纪70年代的晚明中国面临着一次构建全球经济联系的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机遇被遗憾地错失。本文通过对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经济深层因素的考察,发现国家利益和民间商人利益的长期疏离是导致以上结果的基本原因。如今,面对新一轮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能否把握住机遇,仍将取决于国家利益和民族企业利益以及国家主义和开放主义的结合。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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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5-0001-14

      一、引言

      自明代开国伊始,朝廷便在重建朝贡贸易体系的同时,明确制定并推行了严格抑制民间对外贸易的政策。自明仁宗朱高炽登基(1425年)以后,明代的民间对外贸易指数长期处在极低的水平,这种状况直至明穆宗隆庆初年(1567年)才有了显著改观。问题的要害在于,明朝政府对待私人海上贸易的政策只是允许,而远不是支持。因为,对于明代朝廷而言,私人海上贸易从来就是一块难以愈合的伤疤,若任其发展,一不小心就会重新成为威胁国内政治经济稳定的因素。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的合法民间海外贸易相伴随,明代的走私贸易指数自永乐时期开始一直到隆庆初年呈现明显的持续上扬态势,并于嘉靖年间达到顶点。作为朝廷扩展朝贡贸易体系国策的“溢出”结果,这种私人海上走私贸易从一开始就凸现出朝廷利益与民间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且这种对立和冲突具有难以妥协和不可调和的性质。作为朝廷利益集团一方,建立朝贡贸易体系本身需要一种垄断的海外贸易制度安排,因此天然地排斥其它贸易因素的介入。

      早在明太祖肇建明朝政权的初期,就严禁私人对外贸易,希望所有的贸易都在朝贡制度的框架下进行①。之后各个时期,都将这种做法尊为祖制和国策而无条件地加以施行。一种如此长时间施行的政策一定具有其内在的难以逆转的逻辑,这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两种贸易制度的根本冲突。实际上,明代朝廷(当然不仅是明代)对民间自由海外贸易的排斥,还有一个更加基本的考虑,那就是,相对于朝贡制度的家长式和等级型框架,民间贸易制度崇尚的是平等交易的原则,这种原则与等级型制度框架可以说是“形同水火”。如果民间海外贸易任其发展,合乎逻辑的结果将是对王朝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等级秩序的致命冲击甚或颠覆。既然如此,哪一个统治者敢在这个事关朝廷根本的问题上有所懈怠呢!

      如此看来,几乎贯穿明代始终的朝贡贸易制度与民间贸易冲动之间的“短兵相接”式的冲突将在所难免。仅从理论上讲,这种冲突在明代以前的历朝历代都长期“潜存”着,只不过长期以来时断时续的对外贸易联系一直没有给予这两种体系及其力量的直接交锋提供平台和条件。因为在更多的情况下,中国王朝的贸易体系与海外其它贸易体系之间的经济联系一直平淡无奇,既然贸易联系都算不上紧密,真正的较量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较早时期的真正贸易较量出现在西欧世界与阿拉伯世界之间,而且一直持续到15世纪,这种冲突曾经是西方国家探索新的海上贸易通道的重要诱因。较之于以前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明代的外部世界和经济贸易环境有了巨大的改变。东西方的贸易从14世纪以来的低谷中迅速恢复,特别是南中国海周边的贸易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繁盛。贸易复兴所包含的巨大贸易剩余对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和)商人都是莫大的诱惑和刺激,明代中国的商人也不例外。

      政府推行的海外贸易垄断政策和民间贸易力量的寻利冲动在明代中国曾经长期对峙,并于16世纪中叶外化为直接的冲突,尽管这种冲突因为其它因素(如所谓“倭寇”)的介入而有些复杂化,但冲突的性质和逻辑仍然清晰可见。一开始,中国的商人仍希望政府能够允许他们从事回报日渐丰饶的海外贸易,也就是说,民间商人想在一个正规的框架中进行贸易并获取正当收益。比如像王直这样的走私商人为了谋求影响朝廷对海外贸易的政策,曾于1549年和1552年间数次与朝廷委派的地方军政官员合作,诱捕海盗首领,以换取海外贸易禁令的放松,结果则适得其反:禁令不但没有松弛,反而比以前更加严格,(牟复礼、崔瑞德,1988.pp.537-538)。仅从理论上说,商人们的这种良好愿望有其明显的合理性,如果朝廷能够因势利导,将是一个无可置疑的“双赢”结局。问题就在于,官方一直没有放松对民间海外贸易的管制,作为对这种政策的一种自然回应,部分民间贸易商人转变为走私者(伊佩霞,1996,p.156)。进而,这些走私的海商,逐步由单独的小商贩发展成为海上走私贸易集团:特别是与日本倭寇建立联盟,施行海盗式的海上贸易活动②。这种走私贸易是如此猖獗,乃至于形成上下结合、朝野相通的网络,甚至成为与朝廷直接对抗的力量(郑学檬,2006,pp.443- 444)。可以想象,这种情形必然导致朝廷实施更为严厉的海禁政策。

      我们无意为海上走私贸易特别是明代“倭寇”的海盗式贸易辩护,但有一个事实和逻辑必须直面,当民间贸易商人面对海外贸易市场如此丰厚的回报,如果从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取,就一定会从非正式的渠道获取。在16世纪中叶的明代中国,朝廷的确面临着当时根本无法预料其长期后果的政策选择,亦即如何对待民间商人反复提出的海外贸易诉求,是允许、支持,还是反对?朝廷在很长一段时期之所以采取反对的政策,或许预知放开民间海外贸易不会给财政带来什么好处,或许只是看到开放政策对等级体制的冲击,或许还有其它更为复杂的考虑。但无论如何,在当时全球贸易联系快速形成的关键时期,这种政策抉择一旦做出,则注定要对之后几个世纪中国经济贸易制度以及世界观点的形成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这种影响的深刻性集中体现在国家因素与民间贸易因素的制度联系之上。众所周知,15世纪以来西欧海外拓展行动的巨大成功依托于国家利益和商人利益的牢固“联盟”。或者说,在分享海外经济贸易和殖民行动的回报上,民族国家和商人集团达成了效用的高度一致③。这种利益合力的作用是如此巨大,它使得建立全球经济联系的进程一发而不可逆转。实际上,西欧的全球经济联系或者世界格局是国家权力和商人利益联手打造出来的。“法国和英国的君主们所拥有的新力量,多半来源于他们与新兴的商人阶级结成的非正式联盟。随着民族君主的力量日渐增强、国家机构逐渐完善,君主们在动员人力物力以从事海外冒险事业方面,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斯塔夫里阿诺斯,1971,p.29)。可以说,欧洲经济贸易的海外扩展无一例外地都是王室支持的直接结果,在15世纪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全球还没有哪一个地方的商人,能像西欧那样获得如此巨大的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正是仰仗国家利益的持续支持,欧洲的商人们才得以驰骋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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