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08)04—0077—06 在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国际社会之中考察国家与国际非政府组织① (以下简称INGOs)的关系,我们首先得到的是一幅模糊图景,因为INGOs经常通过一些“指责和谴责”的手段令一些国家分外难堪。在人权、环保、社会福利等等领域,INGOs可以大肆批评主权国家的行为,偶尔甚至还可能成功地颠覆某个政权。但是,没有任何INGOs可以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而存在,合法理性的国家权能在一定程度上是INGOs各种决定和规则的支撑。相对而言,发达国家一般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政治机会结构,从而对于INGOs具有更大的包容力。 一、主权国家提供政治机会所应具备的结构条件 美国社会学家,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道格·麦克艾德姆(Doug McAdam)在《概念的缘起,现在的问题,未来的方向》[1][p.24—40] 这篇论文中,将查尔斯·布洛科特(Charles Brockett),克里西(Hanspeter Kriesi),戴尔特·鲁克特(Dieter Rucht)以及西德尼·塔罗这几位著名政治机会理论家对标志政治机会出现的信号这一研究加以梳理,提出了他们高度认同的产生政治机会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制度化了的政治系统的开放或封闭程度;第二是广泛的政治联盟的稳定程度;第三是精英是团结的还是存在着裂隙;第四是国家压制社会运动的偏好。除了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归纳之外,美国国际政治学者托马斯·利斯卡潘(Thomas Risse- Kappen)还从跨国行为体对国内政治结构产生影响的重要途径出发,反向说明了主权国家可能为跨国行为体提供的政治机会结构。他指出,要想对目标国家的政府政策有所影响,跨国行为体需要冲破两重障碍:首先是获得对该政治体制施加影响的渠道;其次是在政府的政策网络内赢得同盟,以便使政府政策按照他们所期待的方向发生改变。[2][p.25] 由于INGOs既有起源于北方发达国家的成长背景,又有胸怀世界的全球利益关切;既是身处发达国家的非营利部门,同时又是超越国家边界不断进行跨国活动的国际行为体。因此,考虑到INGOs的这种双重特点,我们可以将麦克艾德姆梳理出的几项条件和利斯卡潘的观点加以综合,从而得出主权国家能够提供的对INGOs来说最重要的两个政治机会结构特征:第一,作为一个制度化了的政治系统,主权国家政府对INGOs是否具有一定的开放度;第二,主权国家政府内部政治联盟的稳定性。一般而言,政治联盟的稳定程度越差,INGOs获得同盟的可能性就越大。 INGOs及其分支机构网络几乎遍及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说明,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具备了上述两个基本的政治机会结构条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INGOs都具备了一定的开放度和内部可变的政治联盟。否则,INGOs不可能以合法的身份在全球各地广泛活动,也不可能在各个问题领域发挥作用。但是,当我们追根溯源时又不难发现,从泛英反奴协会到国际红十字会,从国际狮子会到国际乐施会,再到凯尔国际,无论从起源探寻还是从影响力来判断,欧洲和北美都是INGOs最为活跃的地方。考察当今主要INGOs的秘书处所在地,也不难发现其深刻的欧美渊源。根据国际社团联合会1960年到1988年的统计,位列INGOs总部所在地前十位的国家是:法国(689个)、比利时(588个)、英国(573个)、美国(486个)瑞士(354个),紧随其后的德国、荷兰、瑞典、意大利和丹麦各自都分别设有132个INGOs的秘书处。[3][p.60] 而据2001年《全球市民社会》报告的统计,有60%以上的INGOs将总部设在欧盟国家,有1/3的INGOs其内部成员集中在西欧。很显然,无论从INGOs的起源,还是总部所在地来看,INGOs体系基本上是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占主导地位的体系。所以北方非政府组织(Northern NGOs)是INGOs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能在发展中国家真正施加重要影响的也正是那些历史比较悠久、规模较大、组织健全、经费相对充足、起源于北方发达国家的INGOs。因此,INGOs之所以能够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策源地”而蓬勃发展起来,离不开发达国家本身所具备的较为完善的政治机会结构。 二、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政治机会结构 1.丰富的组织资源 所谓组织资源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INGOs可以赖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物质性组织资源,如来自政府的资金和补贴等等;另一类资源则是非物质性的,主要是指发达国家政府对INGOs的存在所普遍持有的、根植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开放包容的态度。 (1)物质性组织资源 发达国家政府为INGOs提供的物质性组织资源主要是指政府补贴。它包括直接拨款、合约和补偿。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最大的一个资金来源就是政府补贴和拨款。如德国非政府组织收入的68%来自政府,法国则占到60%。相反,服务收费的比例分别仅为28%和34%,民间捐赠的比例分别为4%和7%。[4][p.84-86] 来自经合与发展组织的数据显示,美国、加拿大、德国、荷兰、瑞士和一些北欧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开始每年通过非政府组织发放的对外援助资金占到其外援资金总额的10%到25%。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对外粮食援助的75%,瑞典对外紧急救助资金的40%,1996年法国对外紧急援助资金的46%,欧盟慈善办公室50%的援助资金都是通过非政府组织发放出去的。[5][p.9] 此外,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还允许非政府组织承揽一些双边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这种情形在美国早已十分普遍,而一些经合组织国家也很快步其后尘,1999年,芬兰、挪威和瑞典分别将11%、24%和29%的对外发展援助资金发放给非政府组织;2003年,丹麦国际发展署将价值51.96亿美元的发展援助项目分3年划拨给操作类非政府组织(operational INGOs)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