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欧的法团主义与马克思主的走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司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法团主义是一种新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东欧,法团主义强调政府、劳动(工会)、资本(雇主联盟)三方的利益协调与共谋,它将劳动与资本作为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一方,取消劳动与资本之间的阶级对抗。从马克思到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从来没有抛弃阶级的差异与斗争。东欧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伴随着对阶级的重新定义,其结果便是无力建构起理想的市民社会模式,无力积极回应法团主义这一新的市民社会理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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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8)04-0015-06

      什么是法团主义(corporatism)? Philippe C.Schmitter“把法团主义看作是这样一个体系,它是利益和(或)态度(attitude)的表达,是有组织地联结市民社会利益和政府决定性结构的、独特的或理想的制度模式。”① 法团主义强调政府、劳动(工会)、资本(雇主联盟)三方的利益协调与共谋,是一种新的市民社会理论。它试图用一种结构主义的架构取消阶级政治,用劳动和资本的共同利益取消劳动与资本的对抗。这种思想对于正在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东中欧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劳动与资本的共谋意味着什么?面对这一新的社会现象,东欧的马克思主义走向了何处?

      一、法团主义在东欧的出场

      作为一种新的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是当代东欧的产物。

      根据Ivelin Sardamov的研究,东欧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斯大林主义的极权主义统治之下,市民社会表现为对抗极权主义的政府统治。“在早期理论家的著作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的’和‘经济的’社会是不可分割的。尽管‘极权主义的’共产主义体制试图拓殖到所有的政治领域和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② 这种在与极权主义政府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得到了西方社会的同情。这种状况持续到1989年的剧变。第二阶段,东欧剧变后的最初几年,市民社会范畴得到了极大的扩大,它被看作是获得民主的良方,此阶段甚至出现了“全球市民社会”的伟大畅想。“20世纪90年代早期,‘市民社会’经常被等同于自愿的协会生活。”③ 这种理论得到Robert Putnam的宣扬。“他(Robert Putnam—引者注)认为,由积极的协会生活创造出来的相互信任的‘社会资本’和团结很可能具有额外的效果,即不仅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且润滑商业关系并因此刺激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应,一些学者甚至预言了新的‘全球市民社会’的到来,它能够扩大市民影响重要的政府事务的范围。尽管在几年之内,多数学者以及西方政府和制度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实际上压缩为追求具体事务的非政府组织。”④这段话已经包含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三个阶段,即经过剧变的最初几年之后,市民社会范畴被压缩为追求解决具体事务的非政府组织。而法团主义正是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到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被提出来的。Terry Cox也指出,“或许,对后共产主义的东中欧地区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性理解的最大胆尝试就是提出: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一种新的法团主义就已经在这一地区发展。这一方法强调正式的组织;通过这些组织,政府与有组织的利益团体进行协商。”⑤

      那么,法团主义的具体功能何在?Dorothee Bohle和Bela Greskovits在《新自由主义、嵌入式自由主义和新法团主义:中东欧国家通往跨国资本主义之路》中提出了构成法团主义参照系的四个因素,即市场化、工业转型、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和宏观经济稳定,这其实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即既要追求经济的发展与安全,也要追求社会福利的提高。通过分析,Bohle和 Bela Greskovits认为,在东中欧地区,只有实行法团主义的斯洛文尼亚“取得了平衡各种因素的。胜利。竞争性工业和较好的社会指标的出现并没有以失去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为代价”⑥,斯洛文尼亚是“唯一在商业与劳动,以及在社会福利、工业和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方面都比较好地实现制度化的国家”⑦

      斯洛文尼亚的例子表明,法团主义在东欧的出现与东欧学术界和政界精英渴望通过制度化的机制解决剧变后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

      二、法团主义的体现及其特征

      在东欧,法团主义具体表现为一种三方机制(tripartism)。

      三方机制即政府、劳动和资本的三方合作关系,其中,劳动和资本作为市民社会一方与政府达成互动。后共产主义的东中欧国家均建立起了三方机制的组织形式。“这一地区的所有国家都吸收了这一方法:在匈牙利,在共产主义体制下的最后几年,建立了‘国家利益协调委员会’(the National Interest Reconciliation Council),随后,在1990年又成立了‘利益协调委员会’(the Interest Reconciliation Council);在捷克斯洛伐克,1990年在联邦和共和国的层面上成立了‘社会经济协商委员会’ (Council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greement),联邦破裂之后,两个国家各自保留了这一委员会;在波兰,1994年成立了‘社会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 (the Tripartite Commission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Affairs);斯洛文尼亚则也于1994年成立了‘经济社会委员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在每一个事例中,这些委员会均由三“方”组成:工会、雇主组织和政府代表。”⑧ 它们合作的方式就是一方面政府向重要的社会利益团体进行咨询;另一方面为社会团体在议会通过立法之前影响政策制定者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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