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作 者:
杨平 

作者简介:
杨平,甘肃政法学院行政学院。( 兰州 730070);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西安 710062)

原文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黑格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并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内容,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必然被国家所超越。马克思明确将市民社会纳入经济基础的范畴,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而人类解放是超越市民社会的途径。葛兰西将市民社会定位在上层建筑领域,认为政治国家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上才能维持其合法性与持久性,市民社会最终会取代政治国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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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07)06—0085—05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变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市民社会同自然社会分离;第二,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第三,市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黑格尔(Friedrich Hegel)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创了第二个阶段,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并将其纳入了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马克思(Karl Marx)的市民社会理论同样处于第二个阶段,不过它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对市民社会的独特理解,使得市民社会从经济社会中分离出来。三位理论大师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对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具有极大的影响,他们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差异也是非常鲜明的。本文将从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对市民社会的超越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首先提出了“市民社会”(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这一概念后经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其意不仅是“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2]125。可以说,古希腊与罗马的城邦政治思想和公平自由社会代表了市民社会概念的最初含义,这种古典含义侧重于市民社会的道德判断,坚持“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中的人们,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形成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在西方近代社会政治思潮中,最初,市民社会一词基本上与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同一含义,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康德(Kant)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都是如此。

      黑格尔第一次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他对“市民社会”的修正,被认为是政治哲学中自波丹(Jean Bodin)创撰“主权”概念、卢梭发明“公意”概念以来最富有创意的革新。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这种理解,但他更加精确地将市民社会定位在经济基础领域。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既不同于黑格尔的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距阶段并且有浓重伦理性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马克思具有经济基础意义的“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并不属于基础结构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

      1.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内容。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的研究转向经济领域。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3]197,明确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是一中间地带。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伴随着西欧商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状态,是每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政治国家生活之外的所有经济和社会过程。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乎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个分化了的特殊性的伦理范畴,它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3]197 这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各个成员都有其利益特殊性,即“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但是,具有各自特殊性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又是相互依赖的。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首次进行的辨别厘定,使其明确成为两个含义不同的范畴,不仅终结了传统观念中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观念,而且为后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资料。黑格尔以前的思想家都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他们都未能摆脱“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等同论的窠臼,而黑格尔沿用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并赋予了它以新的含义。“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4]87,“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而这些状态于此之前(即传统的政治世界中),意指的是同一回事。”[4]59 当然,黑格尔在冲破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市民社会即国家的观念,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区分的同时,仍然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属于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使其不可避免地烙着以往等同论的印记。但不可否认,是黑格尔把“市民社会”概念从被“政治国家”淹没的状态中剥离出来,完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由重合到分离的过程,从而为后人的深入研究梳理出了一个清晰的轮廓和概念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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