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主权学说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增定,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在现代政治哲学史上之所以一直饱受批判,是因为他赋予国家或主权者一种不受其他权力制约的最高权力或绝对权威。本文试图纠正对霍布斯主权学说的这一误解,并且同时指出,它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强调主权的绝对主义,而是在于对主权与契约之关系的表述过于含混,以至于陷入一种康德意义上的“二律背反”。因此,本文将立足于主权建立的具体过程,重新检讨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得失,并试图揭示出它对我们思考某些政治哲学问题的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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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同他的先驱马基雅维里一样,一直被后人看成是一位“恶的教师”。他之所以显得声名狼藉,是因为他在《论公民》和《利维坦》等著作中提出了许多颠覆性的政治哲学学说,其中尤以主权(sovereignty)学说最为惊世骇俗。在很多人看来,霍布斯主权学说的根本错误是赋予国家或主权者(the sovereign)一种不受其他权力制约的最高权力或绝对权威。不仅如此,他在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中一直偏爱君主政体,认为只有君主才最适合担当国家的主权者。正是由于这两点,霍布斯不仅被看成是现代绝对主义国家观念的始作俑者,而且也被贴上保守主义、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等一系列标签。时至今日,大多数人虽然并不否定霍布斯在政治哲学史上的重要性,甚至经常援引他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等思想,但对其主权学说却几乎众口一词地大加鞭挞。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对霍布斯主权学说的绝大多数批判都属于望文生义式的误解。事实上,霍布斯本人从来没有说过主权或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制约,更不认为主权者或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他之所以强调主权的绝对性,其用意不过是认为国家权力在其自身的统治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正当性,没有任何个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能够对它构成挑战或制约。至于人们在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所享有的自由或权利,霍布斯认为国家既没有能力也不应该加以干涉。毋庸置疑,这种意义的绝对主权早已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原则,而包括洛克和卢梭在内的绝大多数现代政治哲学家,在这一点上同霍布斯并没有什么根本分歧。

      不过,我们似乎有必要同时指出,后人对霍布斯主权学说的误解也并非毫无根据,因为,他对主权概念的表述,的确存在着很多含混不清的地方。至少就主权与契约的关系来说,霍布斯并没有很好地澄清究竟是契约在先还是主权在先的问题。一方面,他预设了某种前政治或前国家的自然状态,并将国家主权视为契约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他又反过来认为契约的有效性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保护,因此潜在地将契约看成是国家或主权之权力的产物。就这一点而言,霍布斯对主权与契约之关系的论证,似乎陷入一种康德意义上的“二律背反”。

      本文认为,主权与契约的“二律背反”是我们理解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关键所在。鉴于此,本文将立足于主权建立的具体过程,重新检讨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得失,并试图揭示出它对我们思考某些政治哲学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从自然状态到主权

      众所周知,现代主权学说的产生同西方近世的政治秩序危机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自中世纪晚期以来,基督教会和世俗国家的冲突就一直构成西方世界的主旋律。不论是教会还是世俗国家都声称只有自己才是最高的权威,都要求对方的绝对服从。更有甚者,随着基督教会内部发生分裂,不同的教派又加入到冲突的阵营,致使教会和世俗国家的冲突更趋白热化,最终导致西方近世几百年残酷的宗教战争。在霍布斯所处的17世纪中期,宗教战争无论在欧洲大陆还是在英国本土都有愈演愈烈之势。作为一位有着强烈现实关怀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认为,要想一劳永逸地解决教会和世俗国家的冲突,就必须提出新的政治哲学解决方案,而主权学说无疑是其政治哲学的核心所在。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当然不是全新的创造。事实上,早在中世纪晚期,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马西利乌斯就已经提出了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思想①。16世纪中期,法国政治哲学家博丹更是明确地表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和永恒权力”②。相比之下,霍布斯主权学说的独特之处不在于简单地强调主权的绝对性,而是在于将主权问题追溯到人的自然本性(human nature)或自然状态(natural condition)。在他看来,宗教战争或国家与教会的冲突并不是一种历史的偶然,而是人之自然本性或自然状态的必然结果——因为说到底,人的自然状态就是永恒的战争状态。

      那么,人的自然状态为什么是战争状态?人走出战争状态的可能途径又是什么?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理解霍布斯主权学说的前提。我们先从第一个问题谈起。

      霍布斯认为,自然本身不过是权力或力量(power)的永恒运动,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的自然同样不例外。在《法的要素:自然法与政治法》中,霍布斯指出,“人的自然就是其自然能力和权力——譬如营养、运动、生殖、感觉、理性等能力——的总和”③。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进一步还原为身体和心灵的能力,其中心灵的能力包括经验(感觉、想象、记忆、语言和审慎)、理性和激情。经验和理性属于人的认识能力,而激情则是意志能力。人最初因其身体感官受外界刺激而产生感觉,感觉消退之后残留下想象和观念,观念经过抽象、命名、分析、综合和推理之后最后形成为知识。但在霍布斯看来,人的认识,不管是经验还是理性,都是人追求自我保存的激情或意志运动的工具。

      人的自然本性就是竭尽所能地获取权力或力量以维持自己的存在,因此他在自然上就拥有一种“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力欲”(a perpetual and restless desire of power after power,that ceased only in death)④。不过,我们似乎不能就此简单地认定霍布斯是一位“人性恶”论者。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本性无所谓善恶,因为人追求权力的根本动机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而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恰恰是人无可置疑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那么,人的自然本性中究竟是什么因素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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