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一种没有走出虚构的叙事文本

作 者:

作者简介:
乔国强,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083)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国外有不少文学史家,都曾对文学史写作提出了质疑,即他们对通常所认为的文学史能够解释文学审美特点的看法持怀疑态度;国内也有学者对文学史写作的合理性、可能性提出类似的疑问。毋庸置疑,上述思考对人们怎样认识、阐释文学史具有启发意义;然而,他们在思考、讨论中似乎并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另一方面,即作为一种叙事策略的文学史写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具有真实性和时代性,但与此同时却不能走出主观虚构性的叙事文本。本文所论述的核心内容是文学史写作中的“虚构性”问题,并认为“虚构性”主要是从文学史写作的性质和作家、作品以及文学事件入史的遴选标准等方面凸现出来的。本文运用叙事学中的一些基本理念和方法,以中国现代文学史和美国文学史写作中的某些倾向、特点为例,论证了文学史是一种没有走出“虚构”的叙事文本。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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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08-0027-08

      一、文学史中的叙事者

      一些著名文学史家,如曾经撰写过《现代批评史》(History of Modern Criticism,1955-1965)和《文学理论》(The Theory of Literature,1948)的雷内·韦勒克(René Wellek)等人,对文学史写作提出了质疑。

      韦勒克在《文学史的衰落》一文中承认文学具有历史的特征,但对文学史的编撰却只字不提。他“怀疑文学史是否能够解释文学作品的审美特点”,并进而“认为文学作品的价值不能通过历史的分析来把握,而只能通过审美判断来把握。”[1]换句话说,在韦勒克看来,不管用何种方式撰写文学史,撰写者都会把文学作品的个性特征相对化,因为他们总是将作品降格为某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1]美国学者阿明·保罗·弗兰克在为论文集《美国有共同的文学史吗?》(Do the Americas Have a Common Literary History?)所撰写的“序文”中,分别从哲学、语言、文学史的构成等几个方面对文学史写作的可能性也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如果文学作品(它们是产品而非事件)是能够通过把一些关联、合并到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写成的任何文本中的方式制造出来——它们就是这样制造出来的,那么,常识中的历史这个词语就不能在此使用。”[2](P14)显然,在他看来,如果文学作品是一种产品而非事件,那么记录文学产品而非事件及与其相关的生产这些产品环境的著作是不能称其为文学史的。因此,“一部……占不到百分之三的已知文本,但同时又未能证明所选的这些为数极小的样本具有代表性”[2](P14)的关于(美国)文学的书更不能自称为文学史。

      不但外国学者对文学史的写作持怀疑的态度,即便是我国学者对文学史写作的合理性、可能性也持有类似的疑问。陈思和先生在为其主编的《中国当代文学史教程》所作的“前言”中,从另一个侧面表达了自己的力不从心。他指出:“我们今天并没有让这门学科完全脱离现实环境的影响,把它放在实验室里作远距离的超然的观察,对于这门学科的考察和研究,始终受到现实环境的制约。”[3](P1)他为此提出了当代文学史教学的三种对象和三个层面,即在审美、文学史过程以及承载人文传统与使命三个层面上为不同阅读对象而作的文学史。[3](P2-6)应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求其次的方法。不过,陈思和“三种对象”、“三个层面”的设想,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文学史写作所具有的一些品质,即社会、时代的局限性和文学史作者的主观性。

      类似上述的质疑和“求其次”的考虑虽然还有许多,但可大致归类为下面所提到的三种基本情况:韦勒克怀疑文学史能否解释文学作品的审美特点;弗兰克否认只选取作品总量百分之三的“文学史”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陈思和担心文学史写作会受到文学以外因素的干扰。然而,不管是韦勒克、弗兰克还是陈思和,他们似乎都没有触及问题的另一方面,即作为一种叙事,从本质上说,文学史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真实性和时代性,但却没有走出主观虚构的叙事文本。

      德国接受美学理论家瑙曼根据德语里对“文学史”一词的诠释,认为文学史有两种含义,即“指文学具有一种在历时性的范围内展开的内在联系”和“指我们的对这种联系的认识以及我们论述它的本文”[1],并据此将一般意义上的文学史形而上地分为“文学的历史”和“文学史”两个方面。在他看来,所谓“文学的历史”是指“对象”,即文学作品;而“文学史”则是指“表明研究和认识这一对象所遇到的问题”[1]。其实,这只是一般文学史写作要处理的两个基本问题,即一个对立统一体。文学史中所含有的这两个方面应该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相分离的。几乎没有一部文学史只涉及“对象”而不探究“研究和认识这一对象所遇到的问题”;然而,在遴选涉及到的“对象”与探究“研究和认识这一对象所遇到的问题”时,文学史作者不可避免地会将历史与作品的真实性、时代局限性以及自己的主观性结合在一起,并以主观臆断的方式叙说或论证它们之间的关联。因此,不同的学者或史学家会提出不同的文学史观。

      以20世纪初期中国小说研究为例:鲁迅、胡适、郑振铎三人深受“五四”运动的影响,先后将中国明清长篇章回小说的源头归结于民间文学,并提出了“通俗文学”之说。鲁迅在1923年为中国小说作史称:“宋之平话,元明之演义,自来盛行民间,其书故当甚伙,而史志皆不录。”[14](P10)郑振铎在他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中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胡适则直接根据“通俗文学”的观点来评价《水浒传》和《西游记》。美国学者浦安迪则认为,中国明清长篇章回小说可以远溯到“先秦的史籍,亦即后来‘四库’中的‘史部’”,并藉此提出了“‘神话——史文——明清奇书文体’的发展途径”[5]。由此可见,因对同一民族的文学有着不同的理解、诠释而构成了不同的文学史观。这实际说明,写作一部文学史所依据的不仅是“对象”,而且还仰仗文学史作者对“研究和认识这一对象所遇到的问题”的主观认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文学史作者对“对象”的遴选和对“研究和认识这一对象所遇到的问题”的主观认识便成就了一部民族文学史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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