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教育的现代性解析及启示

作 者:
熊伟 

作者简介:
熊伟,盐城工学院社科部,江苏 盐城 224003   熊伟,盐城工学院社科部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及公民教育理论研究。

原文出处:
黑龙江高教研究

内容提要:

美国公民教育的发达之处在于其对现代性维度的把握,正是对现代性内涵的把握和贯彻使美国的公民教育走在世界的前列。美国公民教育的现代性特点体现在对个人自由的价值维度、民主宪政的制度性维度以及目的合理的多元方法性维度的实现。由于现代性公民教育所具有的普适性,处于现代性转型中的中国应当借鉴美国公民教育的现代性特点,从而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教育体系。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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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614(2007)09-0044-03

      英格尔斯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转变为现代公民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获得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为现代化国家”,“否则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将会在传统人手中变成一堆废纸。”[1] 诚哉斯言,现代化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具有现代性内涵的价值和制度在社会中的确立,但是,价值和制度的体现与施行需要有现代性内涵的公民来承载。一方面,价值观念和制度的载体是人,同时,具有现代性内涵的价值和制度的确立又为培养具有现代性内涵的公民提供方向,因此,推进具有现代性内涵的公民教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一种新的动向、一个新的热点。就此而言,美国具有现代性特征的公民教育的开展不仅对其本国,而且对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均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何以能发生这样的影响主要在于美国公民教育的开展对现代性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其所蕴含现代性本质在学理和实践上显得尤为重要。当然,由于现代性这一语词本身的歧义性,为问题的展开带来一定的挑战,本文并不过多地对现代性本身展开讨论,而是对其所呈现出的表征予以分析,并揭示出美国的公民教育对这些表征体现,从而为后发国家公民教育的开展提供实践上支持。尽管学界对现代性的内涵争议颇多,但是,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民主宪政以及市场经济制度,可以说是表述现代性特征的重要维度,本文将在这三个方面论述现代性与美国公民教育的关系。

      一、个人自由——公民教育价值取向的现代性

      在美国,民主、自由、人权、个人主义等传统价值观念是美国精神的象征,因此,美国对公民教育的定义是民主下的自治教育,即教育公民积极参与自我管理,而不是消极地接受别人的“格言”或者默许别人的需求。为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积极推进公民对自由的理念、价值、原则的认识和理解。个人自由价值观念在美国公民教育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个人自由作为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二是在公民教育的方法上采取多元和自由的立场。就前者而言,强调公民教育的“个人为本”和追求“个体的自由和权力”,充分肯定个人的平等性、自主性、自由权利的优先性,承认价值多元。1951年美国社会科审议会在《第二十二册年刊》中列举的好公民的特征是,重视平等、自由、基本权利、法律和其他政治价值。在教育方法上,主张将个人自由理念寓教于隐,不是大张旗鼓地正面宣传,不主张传统道德教育课中那一套说教式教育方法,而通过引发学生无忧无虑地表述内心活动,珍重自己的价值选择,并付诸行动,作为生活方式反复出现。学校通过帮助学生在混乱的价值观中澄清自己的价值观,但不需教育者特别强制,让学生自主走上正确价值选择之路。正是在方法上重视价值多元的观念将自由原则进一步予以确认。

      在美国公民教育中,个人自由的价值之所以得到如此的重视,是因为个人自由构成了现代性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基石。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3] 这种对个人自由确证的要求体现在哲学层面的同时,也体现在美国的立国实践之中。美国开国元勋华盛顿在论及对人民教育的问题时说,要“教育人民自己知道并珍视自己的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为他们提供保护,区分清楚政治压迫和政府所采取的必要行动之间的差异……区别自由精神和胡作非为之间的不同”[4],同样作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法案”,旨在为民众设定自由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肆意干涉,它要求美国公民具有人身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即人身保护的权利和不受其他不公正地限制人的活动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权利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它遵从了抽象形式的自然权利即人生来是自由而平等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说,现代性的规定性特征与美国的政治实践共同造就了个人自由的价值应当成为其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

      毋庸置疑,公民教育是一种由国家主导的常识性教育,其开展是为了培养与社会相适应的人,因此,它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性。作为世界上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美国,为了适应其社会的现代性要求和其立国的价值理念,才将个人自由设定成公民教育的根本价值,同时,这种价值理念的形成为美国社会的高度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持。当然,我们也看到这种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有其一定的局限性,美国公民教育中对个人自由的认识是经过“美国精神”的改造,在更大程度上服从于政治统治的需要,但是,其对现代性要求中的普适性价值的追求值得发展中国家的借鉴。

      二、民主宪政——公民教育理论目标的现代性

      美国公民教育在反映现代性价值维度的同时,在制度性层面也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这种体现主要是将民主宪政的思想作为公民教育的政治目标。“公民教育,是或应该是一件基本的事务。没有什么比培养一个有知识的、有能力的、负责任的公民更重要。美国人应该认识到公民教育是支撑我们民主政治的根本。思维习惯、坚持民主的倾向不是与生俱来的。民主政治不是靠自身来运转的机器,它需要一代接一代的人们用意识来维护和完善它。”[5] 这是美国公民教育的基本主张。美国的公民教育深深扎根于美国的宪政思想,为宪政式民主国家培养有能力并负责任的社会、政治参与者始终是其坚持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的公民教育把对民主政治制度的研习作为基本且最为重要的内容。托克维尔在论及美国公民教育的状况时说,美国公民“他们了解本国的历史,知道本国宪法的要点……对这些事情一无所知的人,简直可以说是怪物”,普通美国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政治情况非常了解,“他们将立即告诉你,他们的权利都有什么,他们应当怎样去行使这些权利。他们也知道按照哪些惯例在政界活动……他们对行政制度十分熟悉,而且很懂得法律的机制”[6]。美国的学校始终把宪法和《独立宣言》作为最高经典进行传播和灌输,不遗余力地宣扬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和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念。通过这种学校公民教育使学生能够理解政府的权威及其来源,能够理解政府的必需性及其职责、功能和目的,能够区分有限政府(社会中的每一成员——包括行使权威的政府官员本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政府)和无限政府(对掌握权力的官员没有有效约束和控制的政府),以及能够理解,政府的权力受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此才能确保政府官员履行其责任服务于政府的主要目标,不至于误用或滥用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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