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53(2007)02-0082-04 长期以来,学校德育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线,过分强调其意识形态功能,而贴近受教育者实际需要、具有社会普适性的道德教育则往往被疏忽或淡漠,这导致了传统的学校德育成为一种工具性教化和知识性传授,未能对受教育者的生活和人生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应试教育的语境下,学校德育不仅缺少感召力,且有被边缘化的倾向。道德教育的缺位,使受教育者缺失了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有的道德人格和道德实践能力,也直接影响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道德教育必须回归到学校德育中的应有位置,发挥它在帮助受教育者学会做人,增强受教育者实践智慧方面的功能价值。面对当今全球化及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道德教育在方法论意义上必须从以下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一、以确立科学合理的道德教育目标为逻辑起点 道德教育的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道德教育,总是体现为人们从受教育者现实的道德状况即“实然”出发,设定一系列人们应该追求的“应然”的行为准则,并使这种行为准则发生作用的实际状态和结果符合社会的价值期待,从而达到实现所设定的社会道德目标的过程。作为一种追求预期效果的活动,道德教育的起点无疑是道德教育目标的设定。而要使得这一目标真正具有科学性,就要在全面把握受教育者道德素质的基础上设定其行为之“应然”。由于受教育者的道德素质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他们在一定的道德价值观的支配下具有道德意义的观念和行为的具体反映,所以,考察当代受教育者的道德素质主要应把握两大指标:一是当代受教育者的道德价值取向状况;二是其实际的德性现状。自然地,提升受教育者的道德素质,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给予有效切入。 就受教育者道德价值取向的现状而言,用“多元性”一词来概括其特点应该说是非常贴切的。这种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的多样性特点反映在受教育者的道德生活中,就体现为不同的价值等级都不乏一定的追求者。这种受教育者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和德性水平的多层次性,乃是我们在设定道德教育的价值目标时,所必须面对的一种客观存在。 针对受教育者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和德性水平多层次性的事实,作为教育者在设定道德教育的价值目标时,应注意主导性与多样性的有机统一,在道德内容安排上注意到层次性。首先,衡量道德目标科学性的标准,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精神及中国时代精神作为一元的价值导向,并与行为主体不同的多元价值取向有机统一。因为,只有坚持这两者的统一才能较好地体现当代中国社会和受教育者的特点,符合时代发展对学校道德教育的内在要求。我国正处在由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引发的社会全面转型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得我国的意识形态不能不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及社会主义的特质和要求,在道德目标的设定上也不能不体现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价值观的主导性。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的开放性,又使得多元性道德的存在具有了现实的依据。这要求我们在设定道德目标时,不应忽视社会成员多元道德价值取向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并在道德教育中给予其应有的地位。这一认识具体到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教育中,就是要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先进道德为主导价值的前提下,承认受教育者多元道德价值取向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要认识到这是立足于受教育者道德素质实际的明智之举。其次,针对受教育者德性现状的多层次性特点,我们所设定的目标应该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序列。只有当教育者设定了一个呈现出不同层次的、使每个受教育者经过努力都能企及的目标体系时,学校道德教育方可获得实现自身最佳效果的逻辑起点,道德教育才能充分实现对受教育者的功能价值。 二、以全面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为有效路径 在学校道德教育的逻辑进程中,道德教育目标所表达的仅仅是一种应然的价值,要使这种应然的价值转化为实然的价值,还有待于这一目标的现实转换,只有顺利实现了这一转换,道德教育价值才可能得以外化显现。我们认为,道德教育目标的现实转换即道德教育价值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两大要素:道德的规范功能和道德的超越功能。正是这两大要素构成了学校道德教育取得实效的实现路径。只有当道德不仅作为受教育者的行为规范,而且作为一种具有激励作用的精神源头,能推动他们不断进行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时,道德教育的实效才有望得到理想的实现。因此,完善道德的规范和超越功能,就成为学校道德教育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方面。 首先,学校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离不开道德规范功能的充分发挥。学校道德教育作为教育者向受教育者昭示何为道德善、如何实现道德善的活动,其价值的实现首先体现为所设定的道德规范为行为主体的自觉信守。离开了这一点,道德教育就只能是脱离现实的空洞说教,也就难以契合社会的价值期待,道德规范就只能是停留在形而上层次的神思玄想,就难以体现其作为实践理性的内在特质,从而也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尽管道德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它具体地体现为昭示道德价值、设定道德规范和确立道德秩序等三个环节,但在这几个环节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却是道德规范的环节。其一,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的载体,离开了道德规范,道德价值就无所附依。其二,从道德秩序的形成来看,它实际上是道德规范实现的必然逻辑结果。没有受教育者对道德规范的认同和自觉遵行,就根本不可能形成良好的道德秩序。道德教育这几个环节的内在逻辑表明,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就是内蕴一定价值因子的道德规范外化为道德秩序的过程。离开了一定的道德规范,道德价值就难以实现,就谈不上良好道德秩序的形成。道德规范在道德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在整个道德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道德规范的确定和昭示,使受教育者的行为能依循道德规范的要求,在生活实践中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凝炼优良道德品质。道德规范是学校道德教育的精神实体,可以为受教育者抑恶扬善起到积极的他律作用。 其次,学校道德教育的价值实现离不开道德的超越功能。这既基于道德的固有功能,也决定于受教育者的德性现状。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虽然其对行为主体的规范作用是其基本功能,甚至是主要功能,但并不是惟一的功能。就学校道德教育而言,将道德的功能仅仅定位在对受教育者人际关系的调整和对其行为的规范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学校道德教育不仅应关注受教育者行为不逾道德之距,还应当激励受教育者将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生完善作为自身永恒的价值追求。而要使受教育者真正投入这一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学校道德教育不仅要设定其行为的限度或“规矩”,而且要为他们的更高追求提供持久不息的动力源。而这自然离不开道德这一特殊的手段对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并激励行为主体不断超越自我。从受教育者现实的德性状况来看,他们的德性呈现出不同层次,因此,道德对于处在不同德性层次的受教育者发挥作用的状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对于那些德性状况处于较低层次的行为主体来说,道德主要应发挥其对行为的规范、纠偏功能,使其明确行为的限度,特别是对于“恶”的现象,更是道德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而对于那些德性处于较高层次的受教育者来说,学校道德教育恐怕更多地应探讨如何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动力机制促进其向更高的善追求。这种追求作为行为主体高度自觉性的体现,它并非是社会设定“不得为非”的行为限度的必然所致,而是他们在一定的道德引导下的主动选择。没有一定的道德动力机制,他们就难以产生高尚的举动,更谈不上一种习惯。这就要求学校道德教育必须重视道德超越功能的发挥。一方面,促使受教育者自觉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即自己为自己设定向善、至善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通过客观的外在力量,建立给道德奉献者以道德回报的机制,以促进受教育者在道德自律中主动超越现有的价值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