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始终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进行的。道德教育所秉持的核心价值观念,以及这种价值观念的合理性,只能在一定的文化母体中找到根据。而且,文化作为社会存在,一个相对于个体存在的宏观环境,具有道德教育主体的功能和责任,个体的道德主体性在文化环境中得到不断的建构与重构。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化、全球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历史时期,文化发展的速度和方式都在改变,文化创新和文化传播的速率正在急剧提升,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几类主要的道德教育主体之外,文化环境所具有的道德教育责任主体的身份逐渐清晰。 本文在阐述文化与道德教育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文化作为道德教育责任主体的问题,不仅是诠释道德教育活动的相关因素,更是追问文化环境的道德义务,从而为道德进步和人的发展寻求良好的文化空间。 一、文化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本体依据 (一)人的主体性与文化的本体性 按照活动领域,道德教育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模式:家庭道德教育、学校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以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责任主体的道德教育)。这三种道德教育模式的共同特征是,它们关心的问题是第二性的而不是第一性的。也就是说,它们所关心的是道德的实践问题,而不是道德的本体问题,即道德教育所传播和传承的是“什么是道德的”价值判断序列;而道德的来源、道德合理性根据,以及“道德是什么”这一类具有本体意义的问题往往被忽略。当我们将“什么是道德”当做排斥了价值判断成分的事实问题时,基本上可以将道德的外延限定在两个领域:其一,道德以公共领域的价值规范的形式存在,其主要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人我关系、物我关系,从而建构在一定社会生活中判断善恶的公共价值标准系统;其二,道德以主体性的形式存在,表现为个体德性,其关怀对象是拥有某种角色和身份的个体在社会交往中所具有的道德品质,即个体道德品质的养成以及朝向理想人格的发展问题。但是,道德规范只是人类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的表达“文本”,道德的发生、发展和变迁,最终需要人的实践活动的确认和推动。正因为如此,以人为对象的道德教育才具有了社会意义。 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按照价值标准去规范社会关系,构造道德风尚,同时,按照公共价值观念和理想人格引导个体德性的改善。但是,道德教育活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价值设定”。道德教育首先预设价值标准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寻求道德教育方法的有效性。因此,“价值设定”必然面临三个追问:第一,在不同的空间,即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作为价值标准的道德规范存在明显差异,把合理性赋予部分价值标准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在不同的时间序列,即人类文明的不同历史阶段,同样存在道德价值标准的差异现象,而且后发性道德往往建立在对先发性道德体系的解构或重构的基础上,既然如此,又如何认定“此时”的道德价值是合理的,道德教育如何解决道德价值标准的相对性和合法性根据问题;第三,以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的道德教育,无法涵盖道德教育活动的全部领域,因为个体德性的成长并不总是能够被上述三种道德教育活动所观照,在此之外是否还存在或需要其他方式的道德教育。 思考和回答这些问题,将我们的思维由道德教育的实践活动导人道德教育的本体。通过考察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状态,以及它的发展和变化过程,就会发现道德教育与文化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 对于“文化是什么”的回答,或者文化范畴的内涵与外延的精确描述,只能以“相对论”而不能是“独断论”的方式。不同的理论立场和研究范式,对于文化概念的界定并不相同,以至于文化概念的表述既有客观事实的描述成份,又有价值预设的主观因素。但无论分歧何在,有一点是各种文化概念都必须承认的事实——文化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物,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是蕴含在各种文化单元之中的共同本质。相对于人的本质力量而言,任何社会存在都无法拒斥人的实践,无法斩断与人的主体性的联系。因此,文化的本源,只能是人的能动的社会实践。但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创造者”这个命题,只是从人的类本质的角度,对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进行的一般性阐释,如果将考察对象从“类”存在的人转换为“个人”,人、文化与道德三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呈现出另一幅图景:道德作为公共价值规范和个体德性,是文化建构的结果,文化是道德的本体。 文化如何成为道德本体?从“文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个命题出发,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人是文化的本体。那么,文化是如何由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存在转化为人的本体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人”的概念所指对象的区别。作为“类”的存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文化的本源。但是,当“人”以个体形态存在于社会之中时,他所面临的就是外在于个体的同时代和前时代的人类所创造的文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① 于是,人类历史以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为存在条件,并在此过程中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自然关系,一种是社会关系。自然关系不仅包括物质生产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包括人类为种族延续而生产人口形成的关系;社会关系则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②在许多人共同活动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社会分工。“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的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关于这种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地,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