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新式教育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进入乡村社会,由此拉开了乡村教育早期现代化的序幕。与当时人们的普遍期待相反,新式教育不仅没有很快取代私塾成为乡村的主导教育模式,而且长期难以得到乡村社会的认同,各种形式的教育冲突也随之频频发生。毁学是各种教育冲突中最为激烈、也是破坏性最强的一种,它对近代以来的乡村教育早期现代化进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清末各地乡村毁学事件的梳理分析,是深入探讨中国乡村教育现代化进程艰难曲折原因的一个重要视角。 一、清末乡村的毁学风潮 1904年7月26日,《岭东日报》上刊载一篇题为《论民智不进之可忧》的文章,作者对当年发生在江苏无锡和四川广安的两起毁学事件进行报道,指出这两次事件背后的原因是由于民智不开,乡民“视学堂直与教堂无异”,由仇视外人而及于新式学堂。作者对这种状况十分担忧,指出像江苏这样开通的地方尚且如此,以后类似于无锡和广安的毁学事件恐怕会“影响全国,将来学堂激变之情事,吾恐数见而不一见矣”。① 事实证明,作者的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以1904年7月无锡毁学事件为开端,以破坏学务、捣毁学堂为目的的毁学事件,此后在各地乡村屡屡出现。综合《东方杂志》、《教育杂志》、《大公报》、《浙江教育官报》等当时报刊杂志的报导,从1904年7月到1911年7月短短的7年间,在全国22个行省中,除了新疆、甘肃、东北三省等少数内陆及边远省份外,其余17省均发生过针对新式学堂的毁学事件,总数达170起之多。这里仅以是否对新式学堂造成实际损害为选取标准,如果考虑到针对办学人员及其家庭的攻击,这一数字将会成倍增加。可以说,毁学事件普遍见之于清末十年间的乡村社会。 毁学是新式教育导入乡村社会,导致乡村教育矛盾激化的结果。尽管早在1901年清政府就要求各地迅速设立新式学堂,但直到1905年科举考试停废后,新式教育在乡村才受到普遍重视。科举制的停废使乡村士绅传统的仕进方式被切断,他们不得不寻求新的方式而挽回昔日的尊荣。清末规定的学堂出身制度使士绅们发现这是一条比科举制更为便捷的上升渠道。由此,乡绅们“机敏地停止了反抗,另辟办学堂以保存他们特权的新出路。”② 这就成为乡绅兴办新式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兴办新式教育所引发的乡村经济利益的变动和重组。兴学以前,设立乡村私塾是一种个人行为。“往昔村塾,起于村中有士之热心倡导,及旁人之钦仰,全系自动的设立,而应乡间之须要。”③ 除一些宗族设立的私塾外,乡村教育基本上与乡村公产无涉。清末兴学以后,由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极为有限,乡村新式教育主要由地方自行筹办。地方上原有的各种公产,如乡村中旧有书院及寺产,各县的学田,地方上迎神赛会及演戏等公费,甚至是一些家族用以教育本族子弟的教育经费,都被纳入到乡村教育经费的范畴。如直隶清苑县要求“初等小学堂各按村庄大小酌量设立……除由绅董量力集资外,凡村中公共产业及迎神赛会之资,皆可化无益为有用,拨充学堂经费”。④ 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很多地方还开征各种捐税以为新式教育筹款。在这种情况下,掌控了新式教育的举办权也就意味着控制了地方部分公共财源。这就激起部分乡绅办学的热情,大量的乡村新式学堂设立于这一时期。如浙江平阳县1908年的50所乡村学堂中,有36所建立于1906年—1907年,而遂昌县和松阳县乡村学堂则全部创办于这两年。⑤ 新式学堂的集中建立,使各方对地方公共教育经费及学捐的争夺空前激烈。再加上一些地方政权兴学心切,操之过急,乡民的经济负担陡然剧增,导致乡村教育矛盾不断激化。从抗拒学款,消极抵制新式学堂,到对簿公堂、形成诉讼,再到诉诸暴力、捣毁学堂,乡村教育冲突不断升级。毁学即是教育冲突中最为极端的形式。(见表1) 表1 清末全国毁学事件的数量、发生年份及涉及省份数 年份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总计 数量9 8 222821105813170 省份6 4 10118 7 124 资料来源:《教育杂志》(1908—1911)、《东方杂志》(1904—1911)、《浙江教育官报》(1908—1911)、《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资料史料》等。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科举制度停废后的几年间,全国各地的毁学事件数量大增,几成遍及全国之势。这说明清末乡村教育冲突呈日趋激烈、不断扩大之势。 如果说抵制新式学堂,抗拒学捐以及教育诉讼等形式的教育冲突主要是一种个人行为,毁学则是一种群体性破坏新式教育的暴力行为。几乎每一次毁学事件,都有数以千计的乡民自发地参与其中,是“受捐者毁,非受捐者亦毁,抗捐者欲得而甘心,非抗捐者亦随声附和”⑥。1910年,浙江上虞县有两千余人参与到毁学事件中,而在同年江苏宜兴县发生的毁学风潮中,有数县的居民参与其中。在某种意义上,毁学事件的发生可以看成是新式教育导入乡村后所引发的各种教育矛盾的总体性爆发。 毁学的矛头主要针对新式学堂,校舍、书籍、教具、设备等是破坏的主要对象。同时,乡村中的办学人员及其家庭在毁学风潮中也会饱受冲击。由于清末各地乡村兴学主要采取“就地筹款,官不经手”的方针,乡村教育经费主要由办学人员收取和支用,再加上个别劣绅确有藉学渔利的行为,乡民很容易把兴学看成办学人员和教师谋取私利、祸害乡村的行为。教师、办学人员及其家庭和新式学堂一起成为乡民仇视的对象。在1910年的直隶丰润县毁学风潮中,乡民约定:“以毁学杀绅为主,打死学堂一人,奖东钱四千吊,被打而死者,每年养家钱一千吊,以十年为度。伤者每日养伤钱一吊,打死学人而抵命者六千吊。由学堂构讼之费,由席户均摊。倘再不敷,每席一张,捐铜元四枚。有犯会规者,打死不论。”⑦ 乡民宁愿筹捐奖励破坏学务有功人员而不愿捐与新式教育,其仇视新式学堂与办学人员之烈由此可见。毁学事件发生后,这种仇恨就会转化为对办学人员及其家庭的攻击,毁学与杀绅往往联系在一起。1910年,江西袁州宜春县发生毁学事件,乡民“毁学杀绅之焰愈炽,官小学堂董事易澍被乡民蛮捆去,备受惨刑。学生穿操衣者,均被殴索金,且闻的殴毙者”。⑧ 而1906年1月发生在四川犍为县的毁学事件中,乡民“将罗城场等处之学董、师范生暨保正等杀害,甚且屠戮家口”。⑨ 类似情况在各地的毁学事件中屡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