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百年的“受洗”之后,现象学这个上世纪即业已诞生的哲学流派对教育研究而言终于从边缘走向了中心。教育现象学正成为处于困顿的中国教育研究的启示或道路,或者说,教育现象学在中国教育领域正逐渐成为一种“现象”。教育现象学是对教育问题的直观和审视。然而,唯有教育现象学自身能够经得起追问,教育现象学才有可能获致追问的资格。对于教育现象学而言,虽然目前学界有言必称现象学的倾向,然而,并非教育现象学的问题便是昭然若揭的。教育现象学依然有诸多根本问题尚待求索。 一、究竟何为现象学 有必要指出,对于现象学的理解不可能是现象学的。对现象学的理解实质是对现象学的后设性反思。当我们去追问现象学本身之际,首当其冲地是面对现象学的深刻性和多元性。事实上,无论是真正意义上的现象学家或者现象学发展史的编纂者都不同程度地承认这一点。① 如果就史学的维度进行梳理,对我们来讲这个挑战过于强大;如果就现象学本身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那么我们“一思考”就难免会在追问的过程中遭遇胡塞尔、海德格尔、舍勒、哈特曼等这些哲学天才的“发笑”。与其如此,不若将问题提得更为集中一点,即现象学到底想干什么?我们在作为现象学的“现象”的事实背后直接寻获其价值。 1907年胡塞尔曾给现象学这样定义:“现象学:它标志着一门科学,一种诸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但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特殊的哲学思维态度和特殊的哲学方法。”在这里现象学有两层含义:一种作为方法的现象学,一是作为哲学的现象学。作为哲学的现象学被认为是一门诸科学学科之间联系的奠基。所谓奠基则意味着用一个系统完善了的理论统一为经验、事实的科学提供最终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现象学是通过它对本质结构的分析和把握而为其他所有科学提供最终基础。② 这样看来,胡塞尔倾向于认为哲学有两个规定性,一是狭义上的哲学,即第一哲学或先验现象学,它是一门与人类现实生活无关的、探讨先验意识的本质结构的关于纯粹意识的学说;一是先验现象学对于所有科学来说的基础性和依据性,先验现象学成为诸客观事实科学(如历史学)、观念化科学(如数学、物理学)和人文科学(如心理学)的应用。在另一处,胡塞尔于1913年《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中指出,“这些编者没有一个共同的体系。把他们联合起来的是这样一种信念,即只有返回到直观这个最初的来源,回到由最初的来源引出的对本质结构的洞察,我们才能运用伟大的哲学传统及其概念和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直观地阐明这些概念,才能在直观的基础上重新陈述这些问题,因而最终至少在原则上解决这些问题。”海德格尔后来将这一观念集中地表达为“面向事实本身”。 然而问题在于,回到由最初的来源引出的对本质结构的洞察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回到来源?面向事实本身又是什么意思,究竟什么是现象学所谓的“事实”? 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以后,哲学的清晰和严谨越发受到来自于科学特别是数学和逻辑学的攻击和怀疑。如果哲学不能提出自明性的原则而仅仅流于个体化陈述,那么哲学就会变得虚浮无据,或者有堕入“意见”的危险。在此背景下,胡塞尔为自己提出的根本任务是使哲学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为此就必须寻求一种可靠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不能是数学和逻辑的(正如胡塞尔时代哲学主流所认为的那样),因为数学的和逻辑的规律是不能归结为心理规律的一种自在存在的规律,意识只是发现它们,而不是创造它们。“自在性”这个概念本身被认为是意识活动构成的,意识活动不能是经验的人的心理的意识活动,因为这种活动依然无法自明的,因而它只能是先验的主体的意识活动。这就必须要借助于对主体的意向性活动的分析。胡塞尔认为,客体化的行为是奠基性的,所谓客体化的行为,是指能够使客体显现出来的意识行为。也就是说,客体化的行为都包含于意识行为之中。胡塞尔将客体化行为分为两类,称谓性的(nominal,表象)和论题性的(propositional,判断)。前者与名称有关,后者则与陈述有关。名称或陈述之间是对应性的,也可以相互转变,但名称与陈述只可以起到自身所规定的作用。意识是意向性的,意识必有对象。而质料才使意识与对象的联系得以可能并因此使意识的意向性得以可能。简言之,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这样一来,事物向我们显现的只是它们是什么的一方面,有关事物的存在是我们加上去的一种信念,我们可以设想事物并不是自在地存在的,事物是由意识构成的,为了不作出任何预先假定,就需要把有关认识的对象存在的信念悬搁起来。此即胡塞尔所谓的本质还原。这也正是胡塞尔哲学对于传统哲学的突破的缘起。近代哲学传统认为直观只能将个体之物作为对象,观念之物或者一般之物要通过抽象才能获得,胡塞尔则认为本质是可以直观的。胡塞尔称之为“内在的本质把握的方法。”③ 胡塞尔本质直观的特征在于,一方面,个体直观和一般直观之间存在着一种奠基和类比的关系,但本质直观并不同于个体直观和一般意识,④ 本质直观是一种原本给予着的意识行为。这样明证性就可以通过本质直观而获得,所谓明证性,是“对真理的体验”,是“最完善的统一综合行为”。为了做到绝对的自明性,现象学就必须将普遍的世界经验以及所有其他在世界中存在中的有效性判为无效,这就需要借助于先验还原。按照胡塞尔的观点,世界的本源是先验的主体,世界(意向对象的总和)是由先验的主体构成的。这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一个特定领域的道路”和“新的习性的形成”。胡塞尔认为,认识的可能性问题包括三个方面:意识之外是否存在独立于意识的、作为自在之物的对象?意识如何能越出自己达到对象?认识的主体在认识对象的过程中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要解答这三个问题,不能预先假定在意识之外存在自在之物,以及意识能超越自己达到自在之物。因为这只是问题,并不是原则。为了防止这种自然心态和习以为常的做法,就必须执行普遍的、彻底的中止判断。这种中止判断不仅要求把有关一切作为认识对象的东西的存在信念悬置起来,也要求把有关认识的主体在世界中存在的信念悬置起来。彻底的中止判断把一种对认识的可能性不作反省的态度假定为是不言而喻的事实的自然态度还原为一种对认识的可能性进行反省的、不作任何预定的、审慎的哲学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