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教育中的公正:难为与能为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军,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210097

原文出处:
教育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以往对教育公正研究的缺失,多是忽视了制度化教育自身的特性。制度化教育作为一种筛选体系,是为少数精英设计的教育模式,难以使弱势个体的发展最大化。制度化教育中的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它基于个体的差异,追求一种应得而不是一种平等。教育公正的另一个方面是公正的教育。公正的教育就是试图超越制度化教育,面向全体公众,维护他们的自由、权利和尊严,促进他们终身最大发展的个性化教育。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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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07)02-0005-06

      关于教育公平,近年来国内已经有不少研究成果。但综观这些研究,一般都把教育公平视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或者是以社会公正的规范对教育的平等状况做出推断。这些研究都把教育公平问题归结为一个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从政治哲学、经济学的视角来探讨,较少考虑教育自身的因素,使教育公平的探讨缺少教育的独特性。本文着眼于教育自身的因素,考察教育领域中的公正(公平与正义)问题。

      一、罗尔斯的正义(公正)论在制度化教育中的困境

      有关公正问题的探讨,一直被学者们视为“迷宫”,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开始,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理论。但当代最有影响的还数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人们自足自给的联合体,它既有利益冲突的方面,也有利益一致的方面。这个社会要良序、和谐发展,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确定社会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责任的方式,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①。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正义的原则来约束,并使人们据此而行动。

      罗尔斯首先对正义观有个一般的假设: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② 根据这样的一个一般正义观,他提出了两个具体的正义原则③:(1)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每一个人对于一个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之安排相容的、完全足够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安排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①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②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④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标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二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在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这种自由是公民合作生活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是面向全体的。在这些最基本的自由方面,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个部分,涉及如何处理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问题。罗尔斯并不追求完全和绝对的平等,但他认为,对待不平等的分配,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少利益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词典式序列”来处理这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问题,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的根本原则。罗尔斯基于互惠理论认为,差别原则并不是给最少利益者的补偿,而是他们作为社会合作成员的应得。“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它却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⑤

      罗尔斯虽然在制定公正原则时声称价值中立,但他其实是站在最少利益者的立场上,维护最少利益者的利益的最大化。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身上”。⑥

      补偿原则把自然才能的分配当作一种公共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利益的分配,站在维护最少利益者的立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恰恰与制度化教育的出发点相矛盾。

      我们对教育公平的探讨,不能离开教育自身的独特性。今天的教育处于制度化时期。制度化把教育看作是一个严密的、正规的、封闭的体系,以一定的方式挑选最大利益者进入该教育体系,而排斥最少利益者。在封建社会,教育资源的分配都以父亲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为依据,父亲有多大的权力,子女则享受相应的教育。在中世纪的欧洲,也同样如此。教育资源被统治阶级所垄断,受教育成为他们的特权。近代工业革命的发生,公共教育的出现,使制度化教育“不再是根据一个人的社会背景去排斥或挑选他,而是按照现有的杰出人才这个概念去挑选‘最优秀的人’。因此,学校担负着一种筛子的任务,从小学各年级开始,一直进行到以后各个教育阶段,为挑选未来的杰出人才而进行筛选”⑦。

      维护“杰出人才”的利益,执行筛选的功能,是制度化教育的根本所在。“杰出人才一词意味着少数的人。但是这个体系不仅仅因为它的人数增加就不再是杰出人才论了。决定的因素是选择原则,根据现有杰出人才论所规定的标准,虽然许多人被选上了,但其他所有的人都被排斥在外了。”⑧ 进入到制度化教育中的杰出人才,从而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在竞争中失利的人,则被排斥到制度化教育之外,无缘于正规的学校教育,而成为最少的受益者。所以,制度化教育不是面向最少利益者,而是面向最大利益者,以少数竞争获胜者为着眼点。即便是有机会进入高一层次教育体系的人,有可能也在“陪”着少数人学习,因为他们可能在下一次的竞争中被驱逐出这一体系。所以,制度化教育永远是面向少数精英设计的教育模式,在中国“应试教育”的独特背景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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