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06)06—0016-05 中国是世界上教育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就已经有多种教师分类,仅乐师中就有磐师、钟师、笙师、镈师、韎师等[1]。但中国的教师资格制度的出现,才不过10多年,1993年《教师法》颁布,确定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开始对已在职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到2004年前后,各地基本完成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开始面向全社会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由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工作时间不长,存在一些薄弱和不完善的环节是必然的,应该是边实施,边探索,边改进。教师资格应否维持终身制?这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和改进过程中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愿就教师资格的再认证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利弊分析 现行的教师资格没有关于有效期限的规定,实际上只要不触犯刑律,没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严重情节,资格证书就终身有效①。应该看到,教师资格终身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是稳定教师队伍的有力保障,尽管资格终身制不等于聘任终身制,有资格不见得不会被解聘,但毕竟还可以凭资格再谋职位。同时,它还使教师资格成为公民素质能力的一种标志,即使在应聘其他职位时,教师资格证书也有一定的价值。对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来说,即使现在当不成或不想当教师,今后任何时间都可以谋职,不必担心时间久了证书失效。因此,资格终身有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日本就是这样,尽管教师职位有限,但教师资格证书是许多人希望拿到的,并以此为荣。教师资格终身制还有具体操作上的便利,每个人只要一次认定资格即可,不需要再反复认证,从而简化了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正因为如此,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初始阶段,不宜也不大可能在资格认定的后续工作上一步到位。但是,从全面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的教育实际,特别是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弊端明显大于积极作用。 教师资格终身制的主要弊端有三点: 1.无法弥补教师资格认定的局限性。目前对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者,主要是尚无正式教育教学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社会人员,对他们只能考察基础方面的内容,无法从实践方面考察他们是否能够真正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尽管申请人也参与过教育实习,但教育实习与正式在职从事教师工作相比,无论从环境、要求及个人的角色定位上都有明显差异。教育实习时间有限,体验教育教学的情境局促,与学生的关系比较单纯,实习教师的心态与在职教师也不一样,涉及不到在职工作的诸多复杂问题。因此实习只是能够获得一定的教育教学实际锻炼的机会,为今后执教打下一个必要基础而已,许多潜在的问题只有在正式在岗执教后才有可能显现出来,而初次的教师资格认定是考察不到这些问题的。 2.忽略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性。教师职业的发展性很强,特别是现代知识更新速度很快,对教育需求日新月异,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改进,教师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技能结构,改进教育教学,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此教师的资格标准必然要不断发展,这也是许多发展性职业所共同的要求。如果一旦获得教师资格便终身有效的话,必然与逐步发展的教师资格差距越来越大而又无法调整,不利于保证教师队伍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3.不利于在教师队伍中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例如对获得资格证书却长期不任教或任过教又转换其他职业的人,明明已经不会而且不适合再当老师了,也无法吊销他们的证书,造成持证者与实际执教者人数的显著不对称,影响对教师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更重要的是,对那些已是明显不适合再作教师的人,例如身体或心理难以康复的病变、性格品行的严重缺陷、不可逆转的职业懈怠以及影响恶劣的不良嗜好等,只要问题没有达到现行法规关于撤销教师资格的严重程度,就无法吊销资格。学校也许可以把他解聘,但不能防止他应聘到别的学校,继续造成损害。 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其他弊端还有:难以为教师的继续教育、终身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与引导②;不利于与教师聘任制度、职称评定制度以及教师奖惩、考核、流动等管理制度整合,等等。但是这些问题涉及到教师资格应该是准入性的还是发展性的?如果是发展性的,当然应该有不同阶段的、不同层次的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证书配套,例如实习教师资格证书、初、中、高级教师资格证书等,并与教师职称、教师考核,特别是教师培训进修结合起来。如果只是准入资格,那就不一定要有这些要求。 二、教师资格时效性的参照比较 从现在世界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潮流看,还是倾向于对教师资格予以时效性规定,至少要在保持教师资格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再考虑是否给予终身认定。例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通常有一定期限,其中有临时证书或紧急证书,一般是为了临时解决教师短缺问题而发放的,很少使用;有短期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一年,有些州为两年;有长期证书(包括永久证书和终身职业证书),有效期没有限制。 美国教育界对永久性证书制度颇有微词,认为它是终身饭碗的标志,会使拥有者不思进取,最终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因而,教师证书的期限由终身逐渐向规定期限方向发展。例如佛罗里达州就已取消了永久性教师证书制度,要求教师每5年必须接受教师能力测验,视测验成绩决定去留。田纳西州、加州等也出现了一种期限为5年的证书,教师在期满后必须更换新证,才有资格继续任教[2]。目前美国很多州都形成了教师证书更新制度,制定了关于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政策而对教师更新资格证书提出要求。美国州立学校主要负责人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有47个州的认证标准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出了要求。”[3] 新任教师具备的是临时(预备)证书,在规定期间内取得更高学位或者参加在职进修后方能取得普通(专门)证书。有些州则用学分制对教师资格认证书的更新提出要求,如半数州要求每5年修满15个学分,罗得岛州要求每5年修满9个学分。通过这些方式促使在职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