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7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06)11-0019-04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监控和终结都是关于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不管是在民族间、地区间、阶层和阶级间,政策过程的结果总是反映了不同人、不同集团和社会力量的利益。而且,在政策过程中只有保障不同人、不同集团的利益要求有充分表达的机会,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利益集团的意志。进言之,一个好的政策,不该取消不同的利益,而应该努力取得不同利益间的和谐,为政策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政策学和美国教育政策的实践告诉我们,在教育政策领域中,必须尊重教育政策的利益调控规律,理顺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集团对教育政策过程的阻力。只有如此,才能较好地处理和推进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教育政策的利益调控规律 (一)教育政策利益调控规律的含义 教育政策的利益调控规律是指政策在干预教育行为和活动的过程中对利益的调整和控制。教育政策对教育行为和活动的干预作用,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种行为规范对教育行为和活动的约束和鼓励,在本质上则是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任何一项教育政策一旦输入教育系统,就会造成某种利益关系的改变,甚至导致整个教育系统利益结构的大调整。教育政策就是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来控制教育领域中各个利益主体的需要,从而使每一社会阶层、每一利益集团的利益追求与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一致,促进教育系统各个要素协调、有序的发展。然而人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运用教育政策干预教育行为和活动,必须遵循教育客观规律,科学地运用政策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主导利益集团优先规律 所谓的主导利益集团优先规律,是指在教育系统内运用政策调整利益关系时,总是优先满足教育系统内的主导利益集团的利益要求。教育政策作为教育系统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调整教育系统内部利益关系。一项教育政策中的行为规范总是把某些利益要求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予以考虑,而其他的利益要求则被置于次要地位。教育系统中存在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利益要求,哪些利益诉求将会被优先考虑,是由主管教育的国家行政机关来决定的,因此符合主管教育的统治阶级的教育利益总是处于优先满足的地位。 (三)损益补偿规律 所谓的损益补偿规律,是指在一项教育政策中受到损害的利益,应由其他的政策予以相应的补偿,以保持教育领域内利益关系的平衡。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在教育决策时,往往很难找到最佳政策方案,而经常是选择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这使教育政策不可避免地产生相应的负效应,对某些利益造成损害。而这些损害又不利于教育系统协调有序地发展,因而应该由其他的政策做出补偿性的规定。若长期只满足某种利益,被压抑的一些利益长期得不到满足,会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一是会导致这部分利益集团对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教育政策的各个环节产生抵制情绪和不满,妨碍教育政策目标实现。二是会导致不正常的利益转化,导致教育系统的紊乱和不协调。 (四)多数满意规律 所谓的多数满意规律,是指虽然每项教育政策都有其利益取向,但是其实际结果应当是使多数人普遍受益,而获益极多和利益受损最大的应当是一小部分人,即实现利益的正态分布,至少不应出现由于一项教育政策的实施使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都受到损害的现象。正如政策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那样,教育政策具有一定的利益指向,每项教育政策都有既定的受益集团,也有既定的利益受损集团。但是一项教育政策最终形成的结果,往往是大多数人的普遍利益,而直接获益最大和受损最大的集团都是少数,大多数集团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否则,这项政策就会遭遇强大阻力,缺乏贯彻实施的现实基础。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政策是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目的的制定和管理教育的手段的统一体,政策的实际效果如何,往往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政策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多数集团的利益。 二、美国利益集团在教育政策中的影响 (一)对教育政策制定的影响 教育政策制定是政策过程的第一和首要阶段,是指教育政策从问题界定到方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教育问题可以说是形形色色,不胜枚举。但不是每个教育问题都是政策问题,只有那些引起了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充分注意,并试图出台教育政策方案予以解决的问题才是教育政策问题。毫无疑问,利益集团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众所周知,利益集团的一个共性就是通过影响与他们自身有关的教育政策来提高或促进集团内公共的利益。在美国,教育利益集团,有些甚至是涉及到自身教育利益的教育系统之外的利益集团通过合法的渠道,以“接近”联邦国会、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和州级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这其中包括议员、部长、法官和州长等)的手段,并采取相应的影响策略来表达自己所代表的集团利益要求和意愿,从而希望该集团所关注的教育问题成为政策问题。同时,国会和政府在提出或出台教育政策方案和动议时,经常还会面临备选方案的选择问题。利益集团的存在无疑会使得国会和政府的抉择不至于特别有利于某一利益集团而对其他的集团造成不应该有的伤害。以《莫里尔法案》为例,该法案的两位出身农商阶级的倡导者特纳(Turner)和莫里尔(Morrill),实质也是农业集团和产业集团的代言人,他们提议:(1)以最低的花费建立一所对所有需要教育帮助的农业、商业及艺术劳动者开放的学院;(2)为了产业阶级的利益,建立包括实用及职业科目教学在内的课程体系;(3)从联邦拥有的大量土地中,赠地资助这种学院的创办。[1] 以上就是1862年《莫里尔法案》的核心内容。在该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后,并未立即产生积极的社会反响,但是多年以后的实践证明了《莫里尔法案》既是美国历史上重要的教育法案,也是重要的农业法案,该法案的酝酿和提出经历了很长的一个时期,但是它的合法化历程恰恰就是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利益集团的要求可以成为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利益集团的存在,不但有利于教育政策制定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教育政策的民主化,更是教育政策制定科学化的有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