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识形态的理论、制度与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秀琴,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北京 10088   张秀琴,女,安徽合肥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意识形态范畴本身所具有的强烈的实践性,使得它与政治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密切的关系。这种密切的、具有独特的实践属性的关系,要求我们对于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不能仅仅从纯粹理论的维度来进行,而应该将制度与实践包括在内,这样才能提供一个更为全面而深刻的考察政治意识形态问题与现象的角度。基于此,本文探索了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即政治意识形态的三个表现维度或形式:政治理论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政治实践意识形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4-0046-06

      如果说人是政治的动物,那么人也是意识形态的动物,因为“政治”就是为获取利益而争夺或运作权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套意识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就是挂在由意识形态所织就的网络之上的动物。因此人们常常会把政治与意识形态在某种意义上等同起来使用,甚至直接将政治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尽管这样的观点并不完全可取,但却反映出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之紧密,即一方面意识形态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政治纲领性,是政治合法性的观念基础、解释框架和整合力量;另一方面,政治活动中又必然包含着意识形态的因素,是立足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获取利益和争夺权力的斗争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意识形态当作一种政治来考察,也可以把政治当作一种意识形态来考察,并以此来考察它们之间的动态关系。本文试图从第二种角度出发,来探讨意识形态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即考察政治的意识形态属性或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应该包括那些方面的问题。

      作者的观点是,政治意识形态,并不仅仅意味着政治思想或理论意识形态,而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即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理论(思想)、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制度(组织)以及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实践(运作和活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政治理论、制度和实践这三个维度来探讨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问题,以及它所反映出的政治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第一个维度(理论维度)在第二维度(制度维度)中的具体落实就表现为第三个维度,即政治实践。尽管这种划分在现实中实际是很难截然区分开来的,但为了更清晰地把握和理解它们,这种区分又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了解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视角: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就是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的政治活动的企图,但却并非纯粹理论的思辨,而是需要借助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活动来最终实现并在这一实现过程中完整表现其自身的观念和信仰体系。

      一、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理论

      政治理论,是我们最容易看到的一个政治意识形态维度,它指的是一系列政治学说、思想和理论体系。具体包括各种以“主义”形式出现的理论学说和思想观点,如“自由主义”(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分为传统保守主义、新保守主义或新右派)、“社会主义”(分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无政府主义”(又分为个人无政府主义和集体无政府主义)、“法西斯主义”、“女权主义”、“生态主义”以及“原教旨主义”等。作为政治理论的所有这些“主义”又都分别对应着各自具体的政治学说,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作为政治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观念体系。如自由主义中就包含着天赋权利说、功利主义、经济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学说。尽管说法颇多,但它们又都分别拥有自己的核心观念,如上述自由主义所包含的各种学说的核心思想就是强调个体的优先重要性(即认为个体最重要,要相信个体的理性、尊重个体的多样性,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只有以个体为核心的国家才是善的或好的国家。这实际强调的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可见所有的政治思想的核心要点都落实在国家学说上。因此,从某种意义是说(至少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观就是国家观,即为什么要、如何以及建立和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它构成了理论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此,最早自古希腊罗马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直至今天的哲学家、政治学家等提出的关于国家的学说,就是我们今天考察思想理论形态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理论来源和资料。而我们根植于这一深厚的历史背景,对于作为政治理论维度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探讨,则当然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且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执政的理论依据和保持、巩固政权的指导思想,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民主与专政理论、法律思想、政党思想、外交思想和国防思想等,而其所涉及的理论层面则涵盖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诸领域①。因此,它是一种以政治法律思想为核心内容,但却并不局限在政治法律思想范围之内的政治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意识形态,和其他理论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一样(因条件限制),都存在着程度不同政治制度诉求一样,必然要在社会实践中寻求其制度体现形式,即力图用一种制度安排和设计来完成其理论的核心价值观和利益倾向,因此它选择了社会主义作为其制度安排和设计蓝图,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意识形态主体或主流意识形态。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思想理论,因为它是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即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从理论的东西变成了实际的东西。与形形色色的“社会民主主义”相比,马克思主义为全世界受压迫和受剥削的劳动人民(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进行辩护,并指出了它们争取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指出了他们争取解放的出路和光明。在这里,作为政治理论层面的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发挥着所有的意识形态理论所固有的辩护功能、阶级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解放叙事(即表达了弱势群体的美好理想或乌托邦)的特征。而其功能的发挥则反过来又要依赖于政治制度安排和设计。

      因此,就像我们对于任何一种理论维度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探讨都必然会扩展到第二个维度即制度层面的政治意识形态之中一样,政治意识形态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也必然会体现在制度层面。所以我们才会发现作为思想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各种“主义”(如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等)与作为制度层面的各种“主义”(如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等)之间的密切而重要的关系。

      二、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制度

      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都要以巩固现存社会制度或以推翻现存社会制度为宗旨,也可以说,一定的意识形态与相应的社会制度是相依为命的”话[1] 35,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一事实了,即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各种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包括奴隶主义制度、封建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制度等,它们实际上就是理论层面的意识形态的折射和体现。由于理论和制度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我们一般在讨论它们时,几乎都不再说明它们是制度层面的还是理论层面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经常在这两个层面互换使用各种实际是制度层面的各种“主义”的原因所在(如“社会主义”既可作为一种思想层面的意识形态而存在——包括马克思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又可作为一种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等制度相对而言;同时又包含着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和运动)。

相关文章: